房子共有人能享受拆迁补偿吗,共同居住人能享受动迁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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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合同纠纷

  行政诉讼纠纷,尤其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企业厂房拆迁、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等)征收案件、违法建设纠纷案件。七年从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经验,办理并参与处理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土地、住宅、地上附属物等纠纷、企业拆迁、违法建设纠纷、集体诉讼等。

房子共有人能享受拆迁补偿吗,共同居住人能享受动迁补偿吗

一、共同居住人能享受动迁补偿吗

共同居住人是否能享受动迁补偿,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共同居住人可能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居住者,如家庭成员、租户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主要是针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因此,如果共同居住人不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他们可能无法直接享受动迁补偿。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共同居住人可能因动迁而受到一定影响,例如需要搬迁或面临生活困难等。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可能会考虑对共同居住人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安置。例如,对于租房居住的共同居住人,如果租赁关系因动迁而终止,他们可能有权获得相应的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

此外,如果是公房动迁,共同居住人的补偿情况可能更为复杂。一般来说,公房动迁时,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协商分配补偿款。在某些情况下,同住人可能因特定因素(如年老体弱、经济困难等)而有权获得更多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都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共同居住人是否能享受动迁补偿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他们的身份、与房屋的关系以及动迁的具体情况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和帮助。

二、如何认定拆迁补偿中的同住人

一、共同居住人是否可以享受拆迁补偿

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享有拆迁补偿,可以享有的拆迁补偿项目是搬迁安置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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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共同居住人

“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共同居住人是否可以享受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规定层面,动迁利益只分配给动迁安置对象。

而成为动迁安置对象的前提是作为同住人或是承租人。

“空挂户口者”不成为动迁利益的分配对象。

对于奖励利益,尤其是迁户口的奖励,空挂户口也是有奖励的。

同时,不少法院会为了减少纠纷,减轻司法压力角度,除了奖励利益,也会给部分酌定利益给空挂户口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不是同住人有没有权享受动迁

因征收拆迁而遭受影响时,居住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居住权规定于《民法典》的第366条至第371条,属于用益物权分编,与大家所熟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并列。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简言之,居住权的主要权能就是一点,即在别人的房子里长期稳定的居住生活。

其区别于所有权人的最大特点是其不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区别于普通承租人的最大特点在于其需要通过依法登记设立,居住权人享有的是用益物权而非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那么,居住权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呢?《民法典》并没有在牵涉征收的条款中直接规定。

不过我们可以参考第327条的内容: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据此,有律师认为,居住权既然是法定的用益物权之一,其因征收拆迁而遭受影响时自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一、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

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

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居住权人补偿权益的实现方式

1、居住权人无权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这部分补偿明显是给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

2、居住权人有权获得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这部分补偿明显是给予因受征收影响需要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的人员的。

而在被征收房屋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下,这部分损失显然会发生在居住权人而非所有权人头上。

3、居住权人无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如前所述,居住权解决的是权利人的居住生活需求,不包括“收益”权能。

住宅房屋依法也不能用于生产经营,故原则上难以产生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居住权人有权获得政策性奖励金。

拆迁中的奖励金主要是奖励被征收人配合签约腾房或者自愿选择某一特定补偿方式的。

而在这些方面居住权人的态度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故此,奖励金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居住权人。

原则上,当被征收房屋设立有居住权时,被征收人应当与居住权人一起在签订补偿协议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补偿方式,以确保其居住权能在拆迁后得到保障。

也就是说,居住权人有权继续在安置房内实现其居住生活的需要,所有权人的选择必须保障其未来的居住权益。

五、有居住权拆迁给补偿吗

因征收拆迁而遭受影响时,居住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居住权规定于《民法典》的第366条至第371条,属于用益物权分编,与大家所熟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并列。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简言之,居住权的主要权能就是一点,即在别人的房子里长期稳定的居住生活。

其区别于所有权人的最大特点是其不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区别于普通承租人的最大特点在于其需要通过依法登记设立,居住权人享有的是用益物权而非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那么,居住权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呢?《民法典》并没有在牵涉征收的条款中直接规定。

不过我们可以参考第327条的内容: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据此,有律师认为,居住权既然是法定的用益物权之一,其因征收拆迁而遭受影响时自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一、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

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

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居住权人补偿权益的实现方式

1、居住权人无权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这部分补偿明显是给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

2、居住权人有权获得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这部分补偿明显是给予因受征收影响需要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的人员的。

而在被征收房屋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下,这部分损失显然会发生在居住权人而非所有权人头上。

3、居住权人无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如前所述,居住权解决的是权利人的居住生活需求,不包括“收益”权能。

住宅房屋依法也不能用于生产经营,故原则上难以产生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居住权人有权获得政策性奖励金。

拆迁中的奖励金主要是奖励被征收人配合签约腾房或者自愿选择某一特定补偿方式的。

而在这些方面居住权人的态度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故此,奖励金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居住权人。

原则上,当被征收房屋设立有居住权时,被征收人应当与居住权人一起在签订补偿协议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补偿方式,以确保其居住权能在拆迁后得到保障。

也就是说,居住权人有权继续在安置房内实现其居住生活的需要,所有权人的选择必须保障其未来的居住权益。

六、私房动迁补偿款共同居住人是否有份

一、共同居住人是否可以享受拆迁补偿

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享有拆迁补偿,可以享有的拆迁补偿项目是搬迁安置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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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共同居住人

“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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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子共有人能享受拆迁补偿吗,有居住权拆迁给补偿吗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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