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办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法律分析能力强,服务态度及办案水平,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答案】:B,D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1)选项A:国家机关转让自用房产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选项B: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3)选项C: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免征土地增值税;(4)选项D: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该题针对“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知识点进行考核】
法律主观:
税法对 土地增值税 的征税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下列经济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正确判定。
1. 转让房地产 的,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出租。
出租人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3. 房地产抵押 。
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4.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工业企业,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人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 房地产转让 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在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的评估增值。
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8.国家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人,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法律客观:
土地增值税 清算 鉴证业务准则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税 法规 定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的金额,并确认其增值额及适用税率,正确计算应缴税款。
审核程序通常包括:
(一)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二)审核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及其增值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1.如果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属于同一项目; 2.如果同一个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审核其收入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分开核算; 3.对于同一清算项目,一段时间免税、一段时间征税的,应当特别关注收入的实现时间及其扣除项目的配比。
(三)审核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的计算是否正确,并确认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四)审核并确认清算项目当期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及应补或应退税额。
法律分析:
土地增值税两种计税依据分别为:
1、不含税预征。
2、简化计算预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一、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什么条件1、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的条件如下: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二、土地征用的程序是什么土地征用的程序如下:
1、申请。
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2、选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
3、商定补偿安置方案。
用地范围及建设面积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4、划拨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5、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
一、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什么条件1、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的条件如下: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二、土地征用的程序是什么土地征用的程序如下:
1、申请。
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2、选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
3、商定补偿安置方案。
用地范围及建设面积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4、划拨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5、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
法律主观:
税法对 土地增值税 的征税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下列经济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正确判定。
1. 转让房地产 的,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出租。
出租人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3. 房地产抵押 。
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4.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工业企业,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人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 房地产转让 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在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的评估增值。
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8.国家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人,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法律客观:
土地增值税 清算 鉴证业务准则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税 法规 定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的金额,并确认其增值额及适用税率,正确计算应缴税款。
审核程序通常包括:
(一)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二)审核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及其增值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1.如果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属于同一项目; 2.如果同一个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审核其收入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分开核算; 3.对于同一清算项目,一段时间免税、一段时间征税的,应当特别关注收入的实现时间及其扣除项目的配比。
(三)审核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的计算是否正确,并确认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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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什么条件
内容审核:吴彤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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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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