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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土地使用税 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一、土地使用税定义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最新北京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
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调整。
(三)第五条修改为: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四)第八条修改为纳税人应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使用土地面积数量的依据,办理土地情况登记手续。
“纳税人使用土地情况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情况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
(五)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所在地与纳税人登记地不一致的,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六)新增一条作为第十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资料信息,具体办法由市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市土地管理机关制定。
”
(七)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八)删去第十一条。
(九)删去第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机构名称、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115号文件发布,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北京的个人所得税标准,北京的新个人所得税标准和全国一致,工资薪资的个税算法如下:应交个税= (当月薪资收入--5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2016-2017北京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规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第四条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调整。
”
二、北京土地使用税标准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小城市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一、2016-2017北京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规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第四条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调整。
”
二、北京土地使用税标准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小城市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一、土地使用税定义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最新北京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
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调整。
(三)第五条修改为: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四)第八条修改为纳税人应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使用土地面积数量的依据,办理土地情况登记手续。
“纳税人使用土地情况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情况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
(五)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所在地与纳税人登记地不一致的,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六)新增一条作为第十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资料信息,具体办法由市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市土地管理机关制定。
”
(七)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八)删去第十一条。
(九)删去第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机构名称、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115号文件发布,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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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北京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
9、北京土地税如何征收
10、北京土地税最新消息2021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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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北京土地使用税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审核: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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