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在土地征收实践过程中,由于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的程序较为繁琐,通常需要很长的时间,所以,许多征收方为了能如期完成搬迁工作,便会在未履行完农转用地审批,尚未取得征地批文的情况下,直接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等到签完协议后,被征收人才知道征收方根本就没有获得征地批文。
那么在土地征收中,征地批文到有多重要,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很多被征收人对此不了解,往往在遭受损失后才恍然大悟,等维权的时候发现困难重重。
01什么是征地批文?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在被征收时,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书面表现形式,而这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征地批文”。
且《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的前提才是合法的。这里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权限是:
(1)基本农田(不受面积限制,只要是基本农田就必须由国务院审批);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农用地,还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他情况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需报国务院备案。
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张贴发布的,所以很多被征收人误认为是否征地是由市、县级政府说了算,这就大错特错了,合法的征收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文。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在被征收时,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书面表现形式,而这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征地批文”。
且《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的前提才是合法的。这里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权限是:
(1)基本农田(不受面积限制,只要是基本农田就必须由国务院审批);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农用地,还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他情况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需报国务院备案。
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张贴发布的,所以很多被征收人误认为是否征地是由市、县级政府说了算,这就大错特错了,合法的征收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文。\n\n\n\n 02征地批文会过期吗?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节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节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所以,征地批文是存在有效期的,且有效期为两年。
满两年没有实施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也就是说,广大被被征收人,如果征收方给你看的征地批文已经过期了,那么他就不能凭借过期的征地批文进行征地。但实践中常常有征收方会进行这样的操作,拿着过期批文糊弄被征收人,大家一定要在这方面留个心。
需要进行区分的是,“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这里强调的是“满2年未用地或实施征地”,则征地批文失效。“失效”与“到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到期”意味着有一定的期限,只在该期限内有效;“失效”则是相应条件成就后绝对无效,反之,失效条件不成就则持续有效。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征地建设项目在取得征地批文后2年内启动,无论是否在2年内完成,征地批文持续有效;如果在取得批文后2年内一直未用地或实际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那么2年期满后征地批文自动失效。在2年断档之后再实施征地、用地,亦不具有合法性。\n\n\n 03征地批文都有哪些内容?
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的相关申请文件;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
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复;
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征地公告
要注意的是,各地发布的征地批复文件形式不一,但是征地批文内容必须要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n\n\n 04没有征地批文的违法征收
1、以租代征。《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2、协议拆迁。协议拆迁不是相关部门主导的拆迁,没有征地批文,通常是普通民事主体与被拆迁方订立民事协议,以此方式实现对其房屋拆迁,这种情形不具有强制性。
3、未批先占。《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律师提示
广大被征收人如果遇到土地征收,一定要先查看征地批文,注意批文是否还在有效期。如果对方没有出示,就要主动向征收方索要。不管是谁要占地还是拆迁,都应该主动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也可以去当地国土局咨询查证,国土局应该将是否批准了土地征收及征收的相关内容给被征收人看的,这是基本的权利。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另,《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上述文件均规定征地审批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一、征地的特征
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
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
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二、征地的审批
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法律分析:
征地批文有效期两年。
征地公告的时效是六个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法律分析:
征地批文有效期两年。
征地公告的时效是六个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法律分析:
征地批文有效期两年。
征地公告的时效是六个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另,《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上述文件均规定征地审批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一、征地的特征
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
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
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二、征地的审批
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1、批准后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
2、征地批文失效后的补救措施
3、征地批文的时效是从审请批文开始还是从批复日期为准
4、征收批文有效期是多久
5、征地批文失效的后果
6、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7、政府征地批文有效期多久失效
8、征地批复后的下一步
9、征地批复文件
10、征地批文下来了就可以强拆吗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批文取得后相关征地拆迁工作,一文读懂,什么是征地批文?过期的征地批文还有效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批文取得后相关征地拆迁工作,土地征收批文有没有有效期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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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