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案件 司法论证,胜诉案例:违法强拆引纠纷,律师助力维权获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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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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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不动产征收 行政诉讼业务领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案件

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拆迁补偿案件 司法论证,胜诉案例:违法强拆引纠纷,律师助力维权获重审

一、胜诉案例:违法强拆引纠纷,律师助力维权获重审

在绍兴市越城区一起因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与策略运用,成功推动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关键的司法救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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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源于委托人丁先生、丁女士、倪女士的合法房屋被违法强拆,此前两级法院已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但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仅部分赔偿屋内物品损失,对房屋价值、装修补偿等核心权益未予充分保障。一审法院以预签约协议为依据驳回赔偿请求,引发上诉。

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三大突破口:其一,案涉《征收协议》虽约定置换方式,但未明确装饰装修、临时安置费等具体补偿项目,且协议性质为预签约,双方并未签订正式安置协议;其二,被上诉人在强拆时未履行清点登记义务,导致屋内物品损失举证困难,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其三,被上诉人逾期提交关键证据《赔偿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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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程序中,李顺华律师团队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应不低于合法征收补偿标准,而预签约协议不能替代正式补偿协议;上诉人已提交物品清单及购买凭证完成初步举证,被上诉人因违法行为导致证据灭失,应承担不利后果;被上诉人逾期提交证据且未经质证,一审法院采信该证据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征收协议》未涵盖完整补偿内容,且被上诉人未能提供结算明细等关键证据,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裁定书明确指出,预签约协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需进一步查清房屋价值、装修损失等关键事实,为案件重审指明了方向。

此案的阶段性胜利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面对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律师通过精准把握司法解释精神,成功论证了违法强拆赔偿与合法征收补偿的本质区别;在证据博弈中,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破解强拆导致的举证困局;同时敏锐捕捉程序瑕疵,以程序正义推动实体公正。

这一案例也为类似维权提供了重要启示:违法强拆后的赔偿并非简单延续征收补偿程序,而是需通过国家赔偿程序实现全面救济。当行政机关试图以预签约协议规避法定赔偿义务时,被拆迁人应坚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专业律师的介入不仅能理清复杂的法律关系,更能在关键节点运用法律武器扭转局势。

随着案件进入重审阶段,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将继续秉持“全面赔偿、程序正义”原则,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实现。这起案件的后续发展,也将持续检验司法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以及国家赔偿制度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深度。

二、违法强拆胜诉后要怎么追责?

对于司法强拆违法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行政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

原告请求赔偿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奖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违法强拆的处罚规定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司法强拆违法怎样告

法律分析:

当对安置补偿方式不满意时,不能聚众闹事,应该理性地与政府协商,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关于这个问题现实中通常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首先可以跟拆迁方再协商,要求提高补偿;

如果协商不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

第二种情况是安置协议已经签字了,这种情况下就会很被动,因为一旦签字了,协议就会产生法律效力,想要推翻协议只能是跟拆迁方协商解除协议重新签订,如果拆迁方不同意,那就没办法推翻了。

所以如果认为拆迁中补偿不满意,记住不要轻易签字,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拆迁纠纷律师维权

我国司法强拆是合法的,无需上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补偿决定,征收决定的政府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强拆本来就是我国特有的,司法强拆肯定也是符合我国法律的。

不需要上诉。

至于什么是司法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征地拆迁人《征收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拓展延伸

司法强拆引发的合法上诉途径

司法强拆是指在法律程序下,政府或相关部门对个人或企业的财产进行拆迁或强制征收的行为。

当遭遇司法强拆时,被拆迁方是否有合法的上诉途径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规定。

在某些国家,被拆迁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来寻求司法救济。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拆迁裁决机构,被拆迁方可以向该机构提起上诉。

然而,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存在差异,被拆迁方需要咨询当地律师以了解具体的上诉途径和法律保护措施。

在任何情况下,被拆迁方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按照法律程序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司法强拆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拆迁方式,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可以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遭遇司法强拆时,被拆迁方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上诉途径和法律保护措施,以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遭遇司法强拆能否上诉

我国司法强拆是合法的,无需上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补偿决定,征收决定的政府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强拆本来就是我国特有的,司法强拆肯定也是符合我国法律的。

不需要上诉。

至于什么是司法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征地拆迁人《征收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拓展延伸

司法强拆引发的合法上诉途径

司法强拆是指在法律程序下,政府或相关部门对个人或企业的财产进行拆迁或强制征收的行为。

当遭遇司法强拆时,被拆迁方是否有合法的上诉途径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规定。

在某些国家,被拆迁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来寻求司法救济。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拆迁裁决机构,被拆迁方可以向该机构提起上诉。

然而,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存在差异,被拆迁方需要咨询当地律师以了解具体的上诉途径和法律保护措施。

在任何情况下,被拆迁方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按照法律程序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司法强拆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拆迁方式,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可以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遭遇司法强拆时,被拆迁方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上诉途径和法律保护措施,以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遭遇违法强拆时,我们应如何维权

对于司法强拆违法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行政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

原告请求赔偿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奖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违法强拆的处罚规定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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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案件 司法论证,遭遇司法强拆能否上诉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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