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区关于国家拆迁的法律,甲公司胜诉:张路律师助力撤销违法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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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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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民商事诉讼

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精准掌握全国各地的征收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近10年来的执业经验,在民商事诉讼和征收拆迁领域中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

双桥区关于国家拆迁的法律,甲公司胜诉:张路律师助力撤销违法征收决定

一、甲公司胜诉:张路律师助力撤销违法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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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遭遇违法征收,幸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张路律师的鼎力相助!面对复杂案件和多项违法点挑战时刻他挺身而出。经过精心准备的法律程序后成功迫使区政府撤销了错误的决定捍卫正义胜利属于守法者!史主任提醒:拆迁维权不易需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哦~

二、甲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获满意补偿,武汉市熊某诉某行政机关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上诉案!

案情介绍:

熊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某区拥有合法的住房,房屋面积是XX平米,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房屋证件齐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环境优美,居住舒适,周边的房屋市场价约4.5--5.9万元一平米,2020年启动征收,房屋也测量了面积,经过了相关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但评估价格明显偏低,才21000多元一平米,明显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明显违背了该条法律规定,亦违反公平合理补偿原则,降低了上诉人的生活水平,不能保障上诉人的长远生计。

该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诸多违法之处,比如:

1、补偿决定遗漏了上诉人合法阳台面积;

2、案涉房屋征收项目不符合“公共利益征收”的条件;

3、被诉补偿决定所依据的房屋分户评估报告违法等。

为此,熊某决定委托律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审理及判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故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某行政机关具有作出被诉《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

关于原告提出未给予土地使用权补偿及封闭阳台补偿错误问题。

......,本案中,被告已对原告被征收房屋的未登记建构筑物进行勘验记录,并根据《征补方案》的规定作出处理,原告仍有异议的,可根据该开放性条款的规定,向征收部门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可以按照被诉《征补决定》相关规定寻求救济。

关于原告提出补偿标准远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问题。

......,被告根据评估价格,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计算项目和标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符合相关规定,原告的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熊某请求撤销XX征补(2022)X号《补偿决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咨询律师及上诉二审法院

熊某对一审的判决不服,来到位于北京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某室咨询了李顺华资深征收拆迁主任律师,李主任仔细阅读了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材料,包括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评估报告、一审的判决书等,再结合当事人的叙述,给出当事人专业咨询及下一步上诉的建议,当事人当即决定委托了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代写了上诉状,按照李主任的指导,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了上诉,及提前准备委托李主任作为二审代理律师。

当事人获得了比较满意的补偿: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二审上诉状并立案后,大概过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武汉市某区某行政机关积极主动联系了上诉人,同意协商谈判并提升补偿,前提条件是:

补偿提升到上诉人满意并签订补偿协议,相关补偿款汇款给上诉人后,要求上诉人撤回上诉,后经过协商谈判,某行政机关给予上诉人提升了补偿款,该提升的补偿款比同项目同片区同一栋楼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征收人提高了XX万元的补偿,当事人对提升的补偿还是比较满意的,也非常感谢李主任的支持与帮助,认为李主任及团队律师是他本次“拆迁维权的坚强后盾”,如果没有李主任及团队律师的支持与帮助,他可能很难坚持下去,是北京一讼律师给了被征收人坚持下去的“勇气和力量”,为此,特意寄送锦旗,感谢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律师,尤其感谢李顺华律师。

律师建议:

补偿决定作出来之后,就是法律上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利益的一个法律文件,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如果说不起诉,这个补偿决定就生效了,那么在补偿决定生效的情况下,征收方就可以直接依据这个补偿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房,这也就是为什么征收方在做出补偿决定之后不再跟被征收人协商的原因。

因为征收方已经作出补偿决定,我们也没有起诉,对方已经不需要再跟我们协商了,被征收人即便对补偿不满意,但如果没有及时行使诉权,这就导致补偿的结果已经确定了,所以说一定要重视补偿决定, 像我们这位当事人一样,积极提起诉讼,只有你克服一切的心里障碍,勇敢维权,征收方才会重视你,并不会像以往认为被征收人没有法律意识,才会重视你的拆迁补偿问题,在你找出征收方诸多方面的违法点之后,对方才可能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压力,才可能对于违法行政的问题进行纠错、改正,才会有一个双方平等协商的机会,这也是拆迁律师经常讲的“以打促谈”提升拆迁补偿的诉讼技巧。

三、吕某诉戴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039-001吕某诉戴某排除妨害纠纷案——处分老年人长期居住的房屋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关键词民事

排除妨害

共同居住

权利滥用

安土重迁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用途:

郜云gào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基本案情  戴某(85岁)系吕某之母。

案涉房屋登记于吕某名下。

吕某夫妇为接送孙辈上学于工作日与戴某共同居住。

吕某因感房屋较小、生活不便,欲置换房屋,承诺保障戴某居住需求。

戴某认为自己已在该处居住半生,邻里熟悉,就医便利,希望能在此终老。

即使新居面积更大、条件更优,亦不愿搬离旧宅。

因协商未果,吕某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起诉请求判令戴某不得妨害其置换房屋行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8225号民事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吕某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沪01民终119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案涉房屋系吕某父亲生前因单位保障家庭用房所购买。

戴某此前放弃登记为产权人,但不因此丧失居住权。

吕某欲置换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质,但戴某已至耄耋之年,有在此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吕某轻视戴某意愿而欲售房置换不当。

判令驳回吕某的诉请正确。

裁判要旨  子女虽登记为房屋产权人,但在处理家庭内部关系时,不应仅关注不动产登记,而是要综合考虑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家庭居住情况、一方承诺等因素。

子女作为登记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注意必要限度,遵循中华民族安土重迁的传统,充分尊重、理解母亲想在长期居住房屋内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充分考虑房屋便于母亲就医、社交等因素,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利,切实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6条

  一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8225号民事判决(2021年7月20日)

  二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902号民事判决(2021年11月15日)(民一庭)

四、「胜诉案例」:找准违法点,征收部门所做征补决定亦可撤销

文/刁欣宇、黄艳

【案件回放】

G先生的房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XX号,2018年5月10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硚政征[2018]X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G先生前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0年12月14日,武汉区硚口区政府针对G先生房屋作出了《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因该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补偿价格过低,无法维持G先生一家的原有生活水平,2021年5月,G先生决定委托黄艳律师团队代为处理该征收案件。

黄艳律师团队接手后,详细询问当事人了解基本情况,并找出案涉征补决定的多处违法点,而后及时在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了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021年10月2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黄艳律师团队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应当撤销案涉征补决定:

其一,在补偿范围方面,存在补偿不全面、认定面积错误以及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时间认定错误等问题;

其二,补偿安置方案未充分保障当事人补偿安置方案选择权,且房屋补偿单价远低于周边房地产市场交易均价;

其三,案涉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存在多处违法,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评估机构的选定亦违法;

其四,在程序方面,房屋征收部门未在签约期共计6个月期限内向当事人完整送达评估报告、未与原告协商,且延迟近一年半的时间在对评估总价没有任何调整的情况下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上述情况明显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武汉市硚口区政府答辩称,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项目的评估机构系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选定,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问题,测绘部门已进行勘测,答辩人依据勘测结果对其予以补偿,并无不当,而就无烟灶台,在前期调查表中并无该项记载,且在被诉补偿决定中,已设定了被答辩人对补偿相关项目提起异议的权利和途径,而因被诉补偿决定并非行政处罚,依法无须在作出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法院判决】

2021年12月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案涉征收决定并公告,而迟至2020年12月才做出案涉征补决定,明显存在作出补偿决定过分迟延的问题,且评估报告最后一份迟至2020年8月才向当事人送达。

在征收决定作出两年多之后,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并没有调查在此期间涉案房屋是否有较大幅度上涨,坚持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计算涉案房屋价值,明显有损原告公平受偿的合法权益。

故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涉诉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的涉案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收到该胜诉的一审判决后,黄艳律师团队进一步考虑到,一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案件中,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时间通常为6个月-1年,目的在于保障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积极协商、合法评估流程。

本案中,在涉诉的补偿决定作出之前,征收部门存在未充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不合法、迟延送达评估报告、错误认定补偿时点、补偿单价等问题;

若要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需要征收部门充分履行协商的职责,选定合法的评估机构、合法进行评估;

同时,也需要调查作出补偿决定时较征收决定作出时房价的上涨情况,工作内容繁杂,所需时间不应低于法律规定的补偿决定作出时间,而不应在短短两个月之内重新做出,否则当事人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将难以保障等,故提起上诉,为双方解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征收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多争取时间。

同时,硚口区政府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2022年4月2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据本案事实认定硚口区政府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事实依据充分,硚口区政府上诉理由不成立,G先生的上诉请求应当在硚口区政府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中一并予以处理,故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当事人公平受偿的合法权益又多了一层保障。

五、当事人获满意补偿,武汉熊某诉某行政机关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当事人获满意补偿,武汉市熊某诉某行政机关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上诉案!

案情介绍:

熊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某区拥有合法的住房,房屋面积是XX平米,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房屋证件齐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环境优美,居住舒适,周边的房屋市场价约4.5--5.9万元一平米,2020年启动征收,房屋也测量了面积,经过了相关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但评估价格明显偏低,才21000多元一平米,明显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明显违背了该条法律规定,亦违反公平合理补偿原则,降低了上诉人的生活水平,不能保障上诉人的长远生计。

该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诸多违法之处,比如:

1、补偿决定遗漏了上诉人合法阳台面积;

2、案涉房屋征收项目不符合“公共利益征收”的条件;

3、被诉补偿决定所依据的房屋分户评估报告违法等。

为此,熊某决定委托律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审理及判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故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某行政机关具有作出被诉《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

关于原告提出未给予土地使用权补偿及封闭阳台补偿错误问题。

......,本案中,被告已对原告被征收房屋的未登记建构筑物进行勘验记录,并根据《征补方案》的规定作出处理,原告仍有异议的,可根据该开放性条款的规定,向征收部门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可以按照被诉《征补决定》相关规定寻求救济。

关于原告提出补偿标准远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问题。

......,被告根据评估价格,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计算项目和标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符合相关规定,原告的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熊某请求撤销XX征补(2022)X号《补偿决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咨询律师及上诉二审法院

熊某对一审的判决不服,来到位于北京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某室咨询了李顺华资深征收拆迁主任律师,李主任仔细阅读了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材料,包括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评估报告、一审的判决书等,再结合当事人的叙述,给出当事人专业咨询及下一步上诉的建议,当事人当即决定委托了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代写了上诉状,按照李主任的指导,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了上诉,及提前准备委托李主任作为二审代理律师。

当事人获得了比较满意的补偿: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二审上诉状并立案后,大概过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武汉市某区某行政机关积极主动联系了上诉人,同意协商谈判并提升补偿,前提条件是:

补偿提升到上诉人满意并签订补偿协议,相关补偿款汇款给上诉人后,要求上诉人撤回上诉,后经过协商谈判,某行政机关给予上诉人提升了补偿款,该提升的补偿款比同项目同片区同一栋楼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征收人提高了XX万元的补偿,当事人对提升的补偿还是比较满意的,也非常感谢李主任的支持与帮助,认为李主任及团队律师是他本次“拆迁维权的坚强后盾”,如果没有李主任及团队律师的支持与帮助,他可能很难坚持下去,是北京一讼律师给了被征收人坚持下去的“勇气和力量”,为此,特意寄送锦旗,感谢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律师,尤其感谢李顺华律师。

律师建议:

补偿决定作出来之后,就是法律上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利益的一个法律文件,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如果说不起诉,这个补偿决定就生效了,那么在补偿决定生效的情况下,征收方就可以直接依据这个补偿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房,这也就是为什么征收方在做出补偿决定之后不再跟被征收人协商的原因。

因为征收方已经作出补偿决定,我们也没有起诉,对方已经不需要再跟我们协商了,被征收人即便对补偿不满意,但如果没有及时行使诉权,这就导致补偿的结果已经确定了,所以说一定要重视补偿决定, 像我们这位当事人一样,积极提起诉讼,只有你克服一切的心里障碍,勇敢维权,征收方才会重视你,并不会像以往认为被征收人没有法律意识,才会重视你的拆迁补偿问题,在你找出征收方诸多方面的违法点之后,对方才可能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压力,才可能对于违法行政的问题进行纠错、改正,才会有一个双方平等协商的机会,这也是拆迁律师经常讲的“以打促谈”提升拆迁补偿的诉讼技巧。

六、关于某公司解除与张XX劳动合同后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代理意见

法律分析:

合同纠纷属于明确的诉讼请求,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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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宋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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