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为什么82年宪法突然加入了「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条目?
当时刚刚宣布否定“文革”没几年,正是“极左”思潮的退潮期,怎么会突然出现这样比过去还要激进的条款。
第一次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1982年。那一年全国人大通过修订的宪法,第10条的第一句,就是“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读下来不过11个字,简洁、清楚而斩钉截铁,就像是陈述一件久已存在的事实。
其实不是的。我国城市土地的权属关系,原本相当复杂。当然早就有了国有土地,源于旧中国官僚买办资本的土地,在共产党进城之后,收归国有的。还有原民族资本主义的工商物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成为国有经济的组成部分,其中的土地当然也归国家所有。这都没有问题。
......
城市土地国有是全盘土地国有的第一步
等到改革开放打开了局面,邓小平于1980年部署重修宪法。全国人大专门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紧张工作两年,成果就是1982宪法(有老外称之为“邓小平宪法”或“改革宪法”)。
此期间,在城镇实际工作的层面,反“文革”之道的“落实政策”还忙不赢,哪里有人还会继续推进“城镇私地国有化”?
这样梳理下来,1982宪法第10条宣布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既不是对已发生事实的确认和承认,也不是文革前后“把城镇土地收归国有”政策的继续。
如此果断地宣布城市土地国有,我的看法,是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国家在工作重点转向大规模经济建设的新时期,如何处理建设与非国有土地之间的利益瓜葛。
这样一个看法,是仔细阅读了1982修宪的有关讨论记录后得出的。这方面,最公开、全面而又权威的,当数许崇德先生所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版)。许先生是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知名宪法专家,且亲历1982年修宪的全过程,是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的成员。他的著作,不但勾勒了新中国成立后自《共同纲领》以来每部宪法的来龙去脉,还特别记录了修宪过程中方方面面的意见、观点和建议,有助于我们了解抽象的宪法条款背后的含义。\n\n\n 关于1982宪法的土地条款,许著提供了胡乔木对修宪稿的一个说明文稿。这里有个背景,自1980年邓小平提出修宪之后,最初就由胡乔木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负责修宪工作。
到1982年,胡乔木因为身体情况,邓才提议彭真挂帅。这样,修宪草案最早在胡乔木主持下提出来,然后才交付委员会多次讨论,最后还经由全国范围的公开讨论才最后定案。
胡乔木的这个说明,是在1982年4月12日下午向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的。讲到“总纲”的第7点,是土地所有权问题。胡乔木首先介绍,“有人提议城乡土地一律规定为国家所有,另有人则认为,农村土地国有,会引起很大震动,没有实际意义。”接着应该是他本人的看法,“如果规定农村土地一律国有,除了动荡,国家将得不到任何东西,即使宪法规定了国有,将来国家要征用土地时,也还要给农民报酬。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因此出现不好的现象,例如农民要价过高,提出种种苛刻的条件”(第417页)。\n\n\n 这里有两个矛盾的考虑:其一是城乡土地一律法定国有,其二是农村土地国有可能引发震动。我们先来看第一方面的考虑,究竟从何而来。其实胡乔木已经点到,理由就是“农民要价过高,提出种种苛刻的条件”。
关于这一点,不少委员有同感。例如许著提供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记录,方毅就大声疾呼“土地国有”,因为“国家企业、事业要发展,要用地,而土地有限,郊区和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变成他们向国家敲竹杠、发洋财的手段。一亩地索要上万元,靠卖地生产队可以安排社员一辈子、三辈子都过好日子,不需要劳动了”,“矛盾发展到武斗,你盖他就拆。科学院盖房用地,付了三次钱,国家财政开支就成了无底洞。
现在国家征地比登天还难。而农民自己盖房,却大量占用好地。郊区农民自盖旅馆的很多,有的大队不种地,单靠出租旅馆赚大钱。这样下去,富了农民,穷了全民,矛盾越来越尖锐。
我国矿藏发现较少,发现了要开采就与农民发生矛盾,要花很大的代价,限制了国家的发展。
因此,建议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集体只有使用权”(第404页)。三天后的4月15日,第三次全体会议对第10条的讨论,钱昌照、胡子婴、荣毅仁、刘澜涛等委员也都“赞成土地国有”。
他们的根据,也是看到经济建设一旦牵涉土地,就会发生“扯皮”,包括国有厂矿“挖掉一棵树就要给农民1000元”,“还要求把他们全部老少都包养到老”,“给农民盖了房子,安了电灯,每年还闹个没完”,“你要用地,他1亩地要你30万,甚至100万!”(第425-426页)
但也有委员更多考虑事情的另外一面,即农村土地国有化可能引发震动。如杨秀峰认为,农村土地国有“没有意义!更会吃大锅饭。土地国有,如何管理?谁来使用?管理很复杂,还有干部的情况”,所以他不同意修改,“我看维持原文还较实在 (第426页)”。
还有杨尚昆也赞成维持原文,“土地即使国有,扯皮也解决不了。城市土地国有,天津街道拆迁时有3户硬不搬。北京广安门也有这种情况。宣布国有,震动太大,有征用这一款,就可以了。逐步过渡较好,先通过土地征用条例”(第426页)。
彭真在讨论中有篇较长的发言,读下来他是综合了以上两种考虑。“我赞成国有,但应采取渐进的方式。”“无论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你用土地,他都得向你要钱。
现在,先把城市定了,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郊区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有的,属于国有。
农村、镇、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这样,震动小一些。”
这些记录稿表明,1982年修宪提出“城市土地国有”的出发点,并不是从城市内在的情况、问题和要求出发的。
出发点是国家工业化大规模展开与农民土地之间的“扯皮”,解决办法就是法律规定土地全部国有(方毅的建议),或“届时国有”(钱昌照的意见,即占到哪块就宣布哪块土地国有),或“原则上土地国有,例外的是集体”(荣毅仁的意见),但考虑到党领导农民分得土地、完成了集体化,一下子又国有,震动太大。
权衡之下,“先把城市定了”,用渐进的办法实现土地国有。
在讨论中真正考虑到城市情况的,是江华。他提醒,“宅基地,大城市与中小城市有区别;房改了的与没有房改的,也有区别。一下子国有,这些区别全没了”(第426页)。不过这个熟知江浙城镇情形的委员意见,似乎没有引起其他委员的重视。我的理解,此次土地条款修宪的原意,并不是在城市范围内发现了要解决的紧迫问题。当时委员们考虑的,是大规模国家工业化占地与农民之间的矛盾。既然全部土地一下子国有化的震动太大,那就先迈一步,从城市土地的国有化起步吧。
以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城市土地使用空间布局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如下:
1、集约型城市土地使用空间布局是指在有限的城市用地范围内,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尽量缩小城市所占用的面积,以提高城市的密度和效率,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该模式下,城市功能集中、建筑物高层化、出行方式多元化,市场化和弹性化程度高,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城市供给效能。
但是,集约型城市也容易导致房价高、生活成本高、人口集聚等问题;
2、 扩张型城市土地使用空间布局是指在城市用地范围有限的情况下,通过不断拓展城市边界、增加新用地,在保持城市功能完整性的基础上,扩大城市空间规模,满足城市发展需求。
该模式下,广阔的空间能够吸纳大量人口流入,缓解城市人口密集和交通拥堵的压力,同时也有利于适应新业态出现,不断创造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是,扩张型城市容易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增加,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平衡型城市土地使用空间布局是指在集约和扩张之间寻求平衡,在尽可能利用有限用地的同时,不断开辟新用地以解决城市发展需求。
该模式下,城市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得到平衡考虑,优化用地布局和空间结构的同时,综合考虑可持续发展,满足城市居民对于优质替代品的需求。
但是,平衡型城市容易面临利益分配的挑战,需要政府和市民等各方面共同协作,合理解决土地利用冲突问题。
综上所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法律分析:
我国宪法对土地制度规定土地归国家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不能私自买卖,个人对土地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具备所有权,私下进行买卖交易将被收回,同时国家具有征收、征用土地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法律主观: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 村民委员会 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 非农业建设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你要的是 土地使用权 。
有难度啊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主观: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 村民委员会 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 非农业建设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你要的是 土地使用权 。
有难度啊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以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城市土地使用空间布局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如下:
1、集约型城市土地使用空间布局是指在有限的城市用地范围内,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尽量缩小城市所占用的面积,以提高城市的密度和效率,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该模式下,城市功能集中、建筑物高层化、出行方式多元化,市场化和弹性化程度高,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城市供给效能。
但是,集约型城市也容易导致房价高、生活成本高、人口集聚等问题;
2、 扩张型城市土地使用空间布局是指在城市用地范围有限的情况下,通过不断拓展城市边界、增加新用地,在保持城市功能完整性的基础上,扩大城市空间规模,满足城市发展需求。
该模式下,广阔的空间能够吸纳大量人口流入,缓解城市人口密集和交通拥堵的压力,同时也有利于适应新业态出现,不断创造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是,扩张型城市容易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增加,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平衡型城市土地使用空间布局是指在集约和扩张之间寻求平衡,在尽可能利用有限用地的同时,不断开辟新用地以解决城市发展需求。
该模式下,城市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得到平衡考虑,优化用地布局和空间结构的同时,综合考虑可持续发展,满足城市居民对于优质替代品的需求。
但是,平衡型城市容易面临利益分配的挑战,需要政府和市民等各方面共同协作,合理解决土地利用冲突问题。
综上所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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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征拆款条款原文,按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国家所有。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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