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征地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来说,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进一步确认了征地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补偿款分配纠纷,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请注意,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建议当事人在具体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征地拆迁能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地拆迁决定不服的或者认为征地拆迁的行为决定侵犯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的规定,因拆迁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的是属于行政纠纷,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的,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二、《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肯定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法第11条进而列举八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这八类案件是: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4)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案件;
(5)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案件;
(6)申请发给抚恤金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上述八类案件除第六类申请发给抚恤金案件在拆迁行政诉讼中难以对号入座外,其他七类概括性的规定均能对号入座,而且该法第11条第2款对上述规定作了补充,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留下了发展空间。
(二)排除性的规定
鉴于行政诉讼的特点,法律对其受案范围从另一方面以排除性的规定加以限制。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争议有四种。
第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这种国家行为,是政府以国家名义作出,不涉及特定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有关国家安全以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内部行政行为。
对此类行政行为不服,只能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部门申诉解决,而不能启动行政诉讼。
第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涉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时,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可以的,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二、《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肯定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法第11条进而列举八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这八类案件是: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4)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案件;
(5)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案件;
(6)申请发给抚恤金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上述八类案件除第六类申请发给抚恤金案件在拆迁行政诉讼中难以对号入座外,其他七类概括性的规定均能对号入座,而且该法第11条第2款对上述规定作了补充,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留下了发展空间。
(二)排除性的规定
鉴于行政诉讼的特点,法律对其受案范围从另一方面以排除性的规定加以限制。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争议有四种。
第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这种国家行为,是政府以国家名义作出,不涉及特定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有关国家安全以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内部行政行为。
对此类行政行为不服,只能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部门申诉解决,而不能启动行政诉讼。
第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涉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时,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征地拆迁能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地拆迁决定不服的或者认为征地拆迁的行为决定侵犯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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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补偿款分期发放是否违法,征地拆迁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吗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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