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2019年4月15日,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公布,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无疑将为征收维权领域带来影响,广大被征收人要对此予以足够重视。本文,由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勇进律师
团队就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大家进行重点解读。
新《条例》调整了适用主体范围,进一步明确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行政机关”的含义,同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调义务主体的行政性、独立性和外部性。进一步将政府信息的概念,明确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强调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同时将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新条例将这部分信息作为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事项,交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文件进行调整,不再参照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新《条例》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了重要调整。将法定公开内容明确为履职依据、机构信息、规划信息、统计信息、行政许可、处罚/强制、预算/决算、收费项目、政府采购、重大项目、三类重大民生信息、公务员招考录用和其他法定信息等15类。现行条例规定的其他各项主动公开的信息继续保留。
新《条例》在“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下,确立了若干不予公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类: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4.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5.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6.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其中1、2属于绝对不予公开范围。3、4、5、6属于相对不予公开范围,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予以公开。
新《条例》规定,对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延长答复期限无疑会对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进程产生影响,在申请信息公开时被征收人要与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一道充分考虑相关行政决定的剩余救济期限,避免受到信息公开答复延时的影响。
新修订的《条例》删除现行《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条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在实践中,“三需要”是一个内涵外延都不特定的法律概念,非常容易被滥用或者误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此存在不同的理解,非常容易引发争议。取消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也体现了建设阳光透明法治政府的宗旨。

新《条例》明确了依申请公开程序、补正申请程序、申请时间起算、征求意见程序、答复程序等内容,并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此外,新《条例》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方式法定化、规范化,明确了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部分不予公开、无法提供(含政府信息不存在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不予处理等5种法定处理决定类型,每种类型又分为若干种具体情况。还明确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新《条例》还对不当行使申请权的行为予以规范,对于少数申请人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在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基于种种原因向行政机关重复、大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明显超出了合理边界。在明律师在此提示,新《条例》施行后,申请信息公开要在律师指导下科学、合理申请,不要试图以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行政机关施以压力。当然,究竟这一新规将对征收维权中的全面申请产生怎样的影响,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此外,新《条例》还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而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知晓或参与决策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