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复垦土地 保证金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交给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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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复垦土地 保证金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交给哪个部门

一、土地复垦保证金交给哪个部门

土地复垦保证金应当交给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部门确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缴纳与土地复垦义务紧密相关。因此,负责土地复垦监管的部门,即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接收土地复垦保证金的适当部门。

缴纳目的与监管:

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缴纳旨在确保土地复垦义务人能够履行其复垦义务。若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该保证金将用于相关复垦工作的费用支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复垦保证金进行监管,确保其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这有助于保障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并维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法律支撑:

虽然上述法律依据中未直接提及“土地复垦保证金交给哪个部门”,但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的相关规定,如第十九条提及的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并涉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调解职能,可间接推断出土地复垦相关事宜包括保证金的缴纳,应归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综上所述,土地复垦保证金应交给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确保土地复垦工作的有效实施和监管。

二、复垦费和复垦保证金的区别?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

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的畜禽养殖项目,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对其中补充耕地和土地复垦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进行约定。

生产设施用地与附属设施用地区别管理,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负责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占一补一”要求补充耕地。

因此,生产设施用地部分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和农村集体双方协商复垦事宜,可采取向农村集体组织缴纳保证金方式以确保经营结束后能够及时复耕,不是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费用;

附属设施则比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方式解决。

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三、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法律分析:

有区别的,预存土地复垦费是土地农转征用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土地复垦保证金是从土地出让金中扣除缴入专用帐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复垦费和复垦保证金的区别

法律分析: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五、复垦保证金缴纳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六、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

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的畜禽养殖项目,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对其中补充耕地和土地复垦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进行约定。

生产设施用地与附属设施用地区别管理,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负责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占一补一”要求补充耕地。

因此,生产设施用地部分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和农村集体双方协商复垦事宜,可采取向农村集体组织缴纳保证金方式以确保经营结束后能够及时复耕,不是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费用;

附属设施则比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方式解决。

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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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复垦保证金入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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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山东省 复垦土地 保证金退还,复垦保证金缴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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