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基准日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 价款约定不明确 申请鉴定市场价值 基准日 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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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功底扎实,擅长办理政企纠纷、企业拆迁、关停腾退、自然资源及规划纠纷,对行政诉讼拥有一定的执业经验。执业之初即开始接触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更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擅长以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的行政法律服务,把“以个案推进法制进步”作为执业理念。

拆迁评估基准日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 价款约定不明确 申请鉴定市场价值 基准日 如何确定

一、房屋买卖合同 价款约定不明确 申请鉴定市场价值 基准日 如何确定

**当房屋买卖合同中价款约定不明确时,申请鉴定市场价值以确定基准日,应遵循以下步骤和法律依据**:

**一、结论前置**

房屋买卖合同中价款约定不明确时,应首先尝试通过协议补充明确价款;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或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若涉及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则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在申请鉴定市场价值以确定基准日时,基准日通常应选定为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日期,以确保市场价格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二、详细分析**

1. **协商补充**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 **操作步骤**:合同生效后,如价款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应基于平等自愿原则,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价款。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市场价值的鉴定基准日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争议。

2. **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款。

- **操作步骤**: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双方可参考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如价格计算方式、调整机制等)或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价款。例如,合同中提及与过往某批次交易相同规格房屋,则过往交易价格可作为参考;或遵循行业内的普遍定价方式或交易习惯。在确定市场价值鉴定基准日时,也可参考过往交易的时间点或行业惯例。

3. **按市场价格履行,并确定鉴定基准日**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 **操作步骤**:

- **确定市场价格**:若上述方法均无法确定价款,则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履行。市场价格指的是在该地点、该时间同类房屋的通常交易价格,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和房屋的价值。

- **选定鉴定基准日**:在申请鉴定市场价值时,基准日的选择至关重要。通常,基准日应选定为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日期,以确保市场价格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因为此时的市场价格最能反映合同订立时双方的真实意图和市场预期。

- **鉴定程序**:双方可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值鉴定。评估机构将根据基准日的市场情况、房屋状况、地理位置等因素,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

4. **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 **法律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政府定价规定。

- **操作步骤**:如合同所涉及的房屋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则价格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如遇政府价格调整,应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此时,市场价值的鉴定基准日可能需要根据政府价格调整的时间点进行相应调整。

**三、特殊情形与注意事项**

- **多因素考量**:在实际操作中,市场价值的鉴定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波动、政策调整等。因此,在选择鉴定基准日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可能影响,并作出合理判断。

- **法律程序合规**:在整个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必要,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和指导。

二、确认房屋交易合同的有效性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一、变更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进行确定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设计合同有没有期限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计合同的有效期由双方自行协商,并且在合同中加以确定,法律是没有强制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三、合同价格约定不明该如何确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方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标的物性质决定的方式或者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四、对价格约定不明确应该怎么办

这段文字描述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

法律分析

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拓展延伸

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如果欺诈行为被揭穿并且对方无法提出合理的辩解,那么该协议就是无效的。

欺诈行为是指一方以欺骗、隐瞒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行为。

如果对方在签订协议时受到欺诈行为的影响,违背了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该协议就是无效的。

如果欺诈行为没有被发现,但后来对方发现协议存在问题,也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解除该协议。

但如果对方无法证明欺诈行为,或者提出的辩解不能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接受,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

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对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行为,那么该协议就是无效的;但如果对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或者提出的辩解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接受,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以上情形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五、房屋买卖协议中的价格是否准确?

这段文字描述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

法律分析

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拓展延伸

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如果欺诈行为被揭穿并且对方无法提出合理的辩解,那么该协议就是无效的。

欺诈行为是指一方以欺骗、隐瞒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行为。

如果对方在签订协议时受到欺诈行为的影响,违背了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该协议就是无效的。

如果欺诈行为没有被发现,但后来对方发现协议存在问题,也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解除该协议。

但如果对方无法证明欺诈行为,或者提出的辩解不能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接受,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

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对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行为,那么该协议就是无效的;但如果对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或者提出的辩解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接受,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以上情形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合同对交易价格不明确,应当如何确定?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一、变更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进行确定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设计合同有没有期限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计合同的有效期由双方自行协商,并且在合同中加以确定,法律是没有强制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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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评估基准日如何确定

2、拆迁评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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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评估基准日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协议中的价格是否准确?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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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基准日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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