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拆迁补偿款报告格式,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09

咨询
杨国雷律师

杨国雷律师

首席督导律 房屋征收补偿

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预付拆迁补偿款报告格式,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09

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09

GF—2015—0209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工程)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t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 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 GF- 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

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

目\t录

第一部分\t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t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词语定义与解释

语言文字

法律

技术标准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联络

严禁贿赂

保密

发包人

发包人一般义务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决定

支付合同价款

设计文件接收

设计人

设计人一般义务

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人员

设计分包

联合体

工程设计资料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逾期提供的责任

工程设计要求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工程设计开始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暂停设计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组成

合同价格形式

定金或预付款

进度款支付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支付账户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专业责任与保险

知识产权

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

设计人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通知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合同解除

争议解决

和解

调解

争议评审

仲裁或诉讼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三部分\t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发包人

设计人

工程设计要求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合同价款与支付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专业责任与保险

知识产权

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合同解除

争议解决

其他附件

第一部分\t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t 设计人(全称):\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t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t。

工程地点:\t。

规划占地面积:\t平方米,总建筑面积:\t\t平方米(其中地上约 \t平方米,地下约 \t平方米);地上 \t层,地下 \t层;建筑高度 \t米。

建筑功能:\t、\t、\t等。

投资估算:约 \t元人民币。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t。

工程设计阶段:\t。

工程设计服务内容:\t。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t年 \t月 \t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t年 \t月 \t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合同价格形式:\t;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t(¥ \t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t。设计人项目负责人:\t。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2)通用合同条款;

(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二、怎样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

示范文本在9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合同遵循法律、促进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惯例等原则,在文本的结构及文本的具体内容方面均有较大、较好的修改。

由于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合同实行强制备案制度,各方为简便起见,几乎都使用该文本,几乎不加任何改动。

所以该文本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防止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不发达,各方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强,经常出现黑白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或者先施工后签合同等现象,更别提大量的内容简单,甚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关,也和中国传统的重感情、和为贵的经商理念有关。

这种理念在利益不冲突时,对各方比较有利。

但商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的事。

所以,开始签合同时大家一团和气。

但到后来合同履行阶段,由于利益冲突,大家反目成仇,想主张权利,又发现合同签订的模糊不清,打官司又费时费力。

有些单位风险意识较强,签订合同时会想到让律师修改一下。

但中国目前的律师往往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来修改合同的,其收费比较低,修改合同往往是免费的;难免有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不认真修改合同,或者故意留下一定的漏洞,为以后收取高额的留下伏笔。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编写本篇文章,希望能对相关单位防范风险,有一定的帮助。

本文所述修改意见主要借鉴了以下文件:

(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第四版、第五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分别简称87版fidic合同条件和99版fidic合同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3)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本文采取分条解读的形式,对每条解读都可以分为:

解释、常见问题和对策三部分。

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构成。

《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对方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正式协议。

《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合同主要内容,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问、地点等。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一)

法律分析:

1.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在规定日期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2.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3.技术标准。

4.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5.甲方的责任:提供场地条件、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提供施工条件、提供技术资料、发布工程指令、竣工验收等等。

6.乙方的责任:施工准备、提交报告及报表、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等等。

7.工程监理、施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控制、合同价款与支付、设计变更、转让与分包、 施工安全及保险问题、竣工验收与结算、工程保修问题、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等等。

8.合同的中断与终止的情形等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怎样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解释】承包范围:

指承包方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是确定承包方合同义务的基础。

承包范围一旦确定就是衡量双方是否违约的量化标准。

【常见问题】国内建筑市场与国际建筑市场的区别之一就是:

国际市场一般严格按合同办事,凡是合同没有约定的,即使是对另一方有利的,如:

合同约定的是砂石路,如果承包方铺了柏油路。

那么,承包方不仅不能多拿工程款,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国内市场合同意识差,业主常会要求承包方多做工作,就象到市场买菜一样,临了要搭颗葱。

承包方有时为了取得合同,也会主动提出额外免费做一些边角工程。

【对策】应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填写。

可以填写稍具体一些,例如可填写包括哪些标段,是否包括绿化种植、景观小品、水景及水处理系统、路灯工程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解释】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可以是绝对日期,如2007年9月1日(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

双方也可约定相对日期,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开工日期为收到发包方发出的开工指令的日期。

竣工日期:

同开工日期一样,既可以填写绝对日期,也可以填写相对日期。

绝对日期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相对日期应在相对开工日期后加上合同工期总天数。

如合同工期为120天,开工日期为接获发包方指令后第7天,竣工日期则为接获发包方指令后第127天。

【常见问题】日期是衡量双方是否履约的重要依据;也是索赔和确定违约金的最主要依据。

日期的确定要求双方必须对工程有必要的了解,同时承包方应对自己的施工组织能力有充分的把握,否则如不能按期履行,将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如果不能在开工日期前完成必要的场地清理等工作,导致施工方窝工,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合同工期如果写成半年或几个月,容易发生争议,最后竣工日期不易确定。

【对策】合同双方都应对工程项目详细了解,认真衡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合同工期应填写总日历天数,如合同工期为180天,不应写为6个月或半年。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解释】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

双方也可以约定达到高于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常见问题】有时双方会约定较高的质量标准。

但质量标准的提高,会导致工期成本的变化。

有时,双方会约定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承包款。

有时双方对标准的内容和评价机构发生争议,在“通用条款”中,将详细解释。

【对策】在订立合同时填写的工程质量标准不能高得不切实际。

如果发包方提出的要求过高,承包方应分析高标准可能潜在的风险和成本。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之三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解释】承包范围:

指承包方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是确定承包方合同义务的基础。

承包范围一旦确定就是衡量双方是否违约的量化标准。

【常见问题】国内建筑市场与国际建筑市场的区别之一就是:

国际市场一般严格按合同办事,凡是合同没有约定的,即使是对另一方有利的,如:

合同约定的是砂石路,如果承包方铺了柏油路。

那么,承包方不仅不能多拿工程款,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国内市场合同意识差,业主常会要求承包方多做工作,就象到市场买菜一样,临了要搭颗葱。

承包方有时为了取得合同,也会主动提出额外免费做一些边角工程。

【对策】应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填写。

可以填写稍具体一些,例如可填写包括哪些标段,是否包括绿化种植、景观小品、水景及水处理系统、路灯工程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解释】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可以是绝对日期,如2007年9月1日(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

双方也可约定相对日期,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开工日期为收到发包方发出的开工指令的日期。

竣工日期:

同开工日期一样,既可以填写绝对日期,也可以填写相对日期。

绝对日期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相对日期应在相对开工日期后加上合同工期总天数。

如合同工期为120天,开工日期为接获发包方指令后第7天,竣工日期则为接获发包方指令后第127天。

【常见问题】日期是衡量双方是否履约的重要依据;也是索赔和确定违约金的最主要依据。

日期的确定要求双方必须对工程有必要的了解,同时承包方应对自己的施工组织能力有充分的把握,否则如不能按期履行,将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如果不能在开工日期前完成必要的场地清理等工作,导致施工方窝工,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合同工期如果写成半年或几个月,容易发生争议,最后竣工日期不易确定。

【对策】合同双方都应对工程项目详细了解,认真衡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合同工期应填写总日历天数,如合同工期为180天,不应写为6个月或半年。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解释】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

双方也可以约定达到高于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常见问题】有时双方会约定较高的质量标准。

但质量标准的提高,会导致工期成本的变化。

有时,双方会约定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承包款。

有时双方对标准的内容和评价机构发生争议,在“通用条款”中,将详细解释。

【对策】在订立合同时填写的工程质量标准不能高得不切实际。

如果发包方提出的要求过高,承包方应分析高标准可能潜在的风险和成本。

六、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书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

示范文本在9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合同遵循法律、促进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惯例等原则,在文本的结构及文本的具体内容方面均有较大、较好的修改。

由于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合同实行强制备案制度,各方为简便起见,几乎都使用该文本,几乎不加任何改动。

所以该文本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防止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不发达,各方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强,经常出现黑白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或者先施工后签合同等现象,更别提大量的内容简单,甚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关,也和中国传统的重感情、和为贵的经商理念有关。

这种理念在利益不冲突时,对各方比较有利。

但商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的事。

所以,开始签合同时大家一团和气。

但到后来合同履行阶段,由于利益冲突,大家反目成仇,想主张权利,又发现合同签订的模糊不清,打官司又费时费力。

有些单位风险意识较强,签订合同时会想到让律师修改一下。

但中国目前的律师往往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来修改合同的,其收费比较低,修改合同往往是免费的;难免有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不认真修改合同,或者故意留下一定的漏洞,为以后收取高额的留下伏笔。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编写本篇文章,希望能对相关单位防范风险,有一定的帮助。

本文所述修改意见主要借鉴了以下文件:

(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第四版、第五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分别简称87版fidic合同条件和99版fidic合同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3)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本文采取分条解读的形式,对每条解读都可以分为:

解释、常见问题和对策三部分。

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构成。

《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对方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正式协议。

《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合同主要内容,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问、地点等。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预付拆迁补偿款报告格式怎么写

2、预支拆迁款

3、拆迁预付款什么意思

4、拆迁补偿预算

5、支付拆迁补偿款

6、支付拆迁补偿款怎么做账

7、支付拆迁补偿款计入什么科目

8、支付拆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

9、支付拆迁补偿款会计处理

10、预拆迁申请怎么写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预付拆迁补偿款报告格式,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09”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预付拆迁补偿款报告格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之三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预付拆迁补偿款报告格式,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09/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25年09月17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25年09月17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25年09月17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25年09月17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25年09月17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25年09月17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25年09月17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25年09月17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25年09月17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25年09月17日
拆迁方让签空白协议,能签吗?

25年09月17日
预付拆迁补偿款报告格式,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09

25年09月17日
房屋拆迁方案解读模板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09

25年09月17日
拆迁进度计划范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09

25年09月17日
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示范文本,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条款主要有哪些

25年09月17日
预付拆迁补偿款报告格式,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09

25年09月17日
拆迁监理服务方案,《2012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计价与价格调整条款简评》

25年09月17日
拆迁补偿合同示范文本,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条款主要有哪些

25年09月17日
拆迁补偿计价规范,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25年09月17日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网络),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2020免费

25年09月17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09月17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09月17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09月17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09月17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09月17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09月17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09月17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09月17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17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17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