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行政诉讼、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实务。曾参与山东、江苏、福建、广西、内蒙、新疆等地的征拆行政诉讼案件。
征地拆迁资金监管主要包括资金来源、工作经费标准、使用范围、拨付方式以及管理办法等几个方面。
一、资金来源
征地拆迁(集体土地)工作经费会被列入征地拆迁成本,并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
二、工作经费标准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通常实行包干制。具体来说,乡镇、村组在征地时,会按照水田、旱地、林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设定不同的经费标准。例如,水田可能按照某个固定金额亩来安排工作经费,旱地和林地的标准则可能相对较低。拆迁和迁坟也会有相应的经费标准。同时,县国土资源局也会按照一定金额亩来安排工作经费,这其中包括了用地报批的经费。
三、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与征地拆迁工作相关的开支,如办公设备购置、召开村组会议、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时的村组干部及村民误工补助、交通设备使用费、维修费等日常办公经费。这些开支都必须符合相关的财经纪律规定。
四、工作经费拨付方式
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度不受影响,同时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经费通常实行分期拨付制。一旦征地拆迁项目确定,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管理局会共同对征地拆迁的实物量进行测算,并核准所需的工作经费总额。县财政局会先期拨付一部分经费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启动经费,通常是所需工作经费总额的30%给乡镇。之后,会根据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进度来分期拨付剩余的经费。
五、工作经费管理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有责任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管理。乡镇政府对所分配的工作经费负有总体责任,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进行支出,并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这些规定通常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确保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法律分析:
为规范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确保依法合规使用征地拆迁资金,结合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
包括补偿安置费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税费等。
集团自行承担的专项征地拆迁项目,集团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资金来源;集团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项目,由委托方负责征地拆迁资金来源。
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原则上仅作为建设项目业主或者协调督促的推进主体,项目所在地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法律依据: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确保依法合规使用征地拆迁资金,结合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
包括补偿安置费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税费等。
第三条 集团自行承担的专项征地拆迁项目,集团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资金来源;集团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项目,由委托方负责征地拆迁资金来源。
第四条 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原则上仅作为建设项目业主或者协调督促的推进主体,项目所在地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成都市国土局费用测算方案为基础,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机构批准确定;国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按照国家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确定补偿安置费用。
第八条 征地拆迁资金应按照集团财务预算管理要求,纳入集团财务预算进行管理。
分年度实施的,应在总体预算基础上,按照实施进度进行分年度预算和控制。
其中:
集团公司承担征地拆迁项目纳入集团预算管理;集团所属企业承担的征地拆迁项目纳入所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征地拆迁工作积极性,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2009〕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09〕9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海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包括征地工作经费和征地业务经费,其中征地业务经费包括征地劳务费和拆迁劳务费(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劳务费)等。
第三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来源:
(一)上级或项目业主拨入的征地工作经费。
(二)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市*城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价费字〔2010〕24号)规定,由区征地拆迁办按规定收取的征地拆迁劳务费。
第四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
(二)遵守财经纪律;
(三)节约高效。
第五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谁征地、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额用于全区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征地工作主要职责明确如下:
(一)区征地拆迁办主要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2.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组织完成拟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土地被征收前后人均耕地面积变化,涉及土地承包户数量、人口、社会保障安置人员等前期调查工作,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3.送达和张贴征地拆迁有关批文、公示、公告、通告。
4.负责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和确认,做好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复核、确认等相关业务工作,协调街道办事处开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5.拟订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征地拆迁成本费用预算编制及上报审批工作。
6.负责编制、修改和完善征地拆迁协议、补偿协议及补偿安置方案。
江苏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征地报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
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未经审核同意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条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
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江苏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征地报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
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未经审核同意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条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
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分析:
为规范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确保依法合规使用征地拆迁资金,结合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
包括补偿安置费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税费等。
集团自行承担的专项征地拆迁项目,集团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资金来源;集团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项目,由委托方负责征地拆迁资金来源。
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原则上仅作为建设项目业主或者协调督促的推进主体,项目所在地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法律依据: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确保依法合规使用征地拆迁资金,结合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
包括补偿安置费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税费等。
第三条 集团自行承担的专项征地拆迁项目,集团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资金来源;集团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项目,由委托方负责征地拆迁资金来源。
第四条 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原则上仅作为建设项目业主或者协调督促的推进主体,项目所在地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成都市国土局费用测算方案为基础,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机构批准确定;国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按照国家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确定补偿安置费用。
第八条 征地拆迁资金应按照集团财务预算管理要求,纳入集团财务预算进行管理。
分年度实施的,应在总体预算基础上,按照实施进度进行分年度预算和控制。
其中:
集团公司承担征地拆迁项目纳入集团预算管理;集团所属企业承担的征地拆迁项目纳入所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1、征地拆迁资金监管协议条款解读最新
2、征地拆迁资金管理
3、征地拆迁资金监管协议条款解读视频
4、征地拆迁监督方案
5、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制度
6、征地拆迁资金实施的
7、征拆资金管理
8、征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9、房屋征收资金监管
10、征地拆迁管理费使用办法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征地拆迁资金监管协议条款解读,征地拆迁资金监管办法”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资金监管协议条款解读,江苏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内容审核:石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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