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汉的拆迁款是如何分配的?,女子抛弃养父多年,得知房屋拆迁分176万,竟然跪地请求分她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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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李老汉的拆迁款是如何分配的?,女子抛弃养父多年,得知房屋拆迁分176万,竟然跪地请求分她一半

一、女子抛弃养父多年,得知房屋拆迁分176万,竟然跪地请求分她一半

在四川小镇,养女张某多年未理养父李老汉,突闻老屋拆迁得巨款,她竟跪地求原谅,还想分走八十万。李老汉心寒拒绝,却被张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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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在四川某个村子,有个李老汉,他的故事,比那山路还曲折。(文中均为化名)

李老汉,一辈子没娶媳妇,就守着那间老屋过活。可你别看他孤家寡人,心里头热乎着呢。早年,他从人贩子手里救下一个女娃娃,那就是张某,打那以后,他就成了张某的爹,比亲生的还亲。

张某小时候,李老汉那是又当爹又当妈,啥都给她最好的。每天天不亮就下地干活,晚上回来还得给张某洗衣做饭,辅导功课。那时候,张某也争气,学习好,村里人都夸李老汉养了个好闺女。

后来,张某考上了大学,李老汉高兴得跟啥似的,逢人就夸。他亲自把张某送到村口,眼里满是不舍,但更多的是骄傲。张某也懂事,说将来赚了钱,一定让爹享福。

可谁成想,这一去,就是多年没有音信。李老汉心里头那个急啊,但又怕打扰到张某学习工作,就一个人默默守着那间老屋,等着张某回来。

后来李老汉有一次生了病,打电话让张某回来帮忙照顾他一下,养女听了这话直接把电话挂断,始终都没有回来过。

直到有一天,镇上传来消息,说老屋那块地要拆迁了,能给不少补偿款,共计176万。

可就在这时,张某突然回来了,穿得光鲜亮丽,但一进门就跪下了,哭得那叫一个伤心。李老汉一看,赶紧把她扶起来。

张某一边哭一边说:“爸,我错了,我不该这么多年不联系您。”李老汉听了,心里头五味杂陈,但也没说啥。

可张某接下来的话,却让李老汉的心凉到了脚底。她说:“爸,我听说拆迁能分钱,我能不能分点?”李老汉愣住了,他没想到张某回来是为了这个。

他叹了口气,说:“孩子,钱是身外之物,你回来我就高兴了。但这钱,我有我的打算。”

张某一听,急了,她说:“爸,您都这么大岁数了,要这么多钱有啥用?我能用到这钱的地方多着呢,您就给我吧。”

李老汉没想到自己养大的女儿会变成这样。他的心早就在这十几年的不闻不问里凉透了,此时不管张某如何哭诉,都不愿意再听。

张某见养父态度如此坚决,直接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分给她80万的拆迁补偿款。

法律分析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张某作为李老汉的养女,在成年后,李老汉便不再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相反,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履行对养父的赡养义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补偿款的合法所有者。在本案中,李老汉作为老房子的实际所有人和居住者,自然享有拆迁款的全部权益。

张某虽然名字出现在拆迁赔偿协议上,但这仅是因为她曾经在该房屋上有过户口登记,并不能直接证明她对拆迁款享有分配权。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终,法院调解之后,李老汉竟然接受了养女的道歉,并给了养女50万拆迁款。

案件反思

咱们中国人讲究的是“百善孝为先”,孝顺父母是咱们的传统美德。可张某呢?多年不联系养父,一听说有拆迁款,立马就蹦跶出来了,这哪儿是回来认亲的,分明是来认钱的嘛!

珍惜眼前人,多陪陪家人,让爱成为我们生活中最温暖的力量。

【免责声明】本文由真实故事改编,文章案例过程、图片都来源于网络,此文章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如涉及案件版权或者人物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删除内容!

二、抛弃子女老了要求赡养

养父母擅自处分养女动迁补偿款被判给付 养父母离婚时,擅自处分养女的动迁补偿款,成年后的养女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给付。

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养母孙女士与养父周先生应每人各给付养女周小姐应享有的动迁补偿款人民币35144.50元;驳回周小姐要求享有安置房购房面积40平方米的诉讼请求。

孙女士与周先生原系夫妻关系。

1990年3月领养了出生2个月的周小姐。

2005年12月,周小姐与养父母的户籍所在地的房屋遇动拆迁,分得动迁补偿款合计39万余元。

2007年11月,孙女士与周先生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除协议将家庭财产及周小姐的抚养事宜作约定外,还将周小姐名下的动迁补偿款双方进行了分割。

2009年2月,周小姐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当时养父母只有监护权、保管权,没有处分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在法庭上,周小姐诉称,养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时,自己是未成年人,受养父母共同监护。

然而,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他们只有监护权、保管权,没有处分权。

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养父母返还动迁补偿款13.3万元和安置房购房面积40平方米。

养母孙女士辩称,拆迁补偿后,已给周小姐购买了动迁安置房,故拒绝给付,要求驳回周小姐的诉讼请求。

养父周先生辩称,自己同意周小姐的诉讼请求,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小姐应得的动迁补偿款,在孙女士与周先生离婚时,已被分割处理。

现周小姐要求返还,孙女士与周先生理应每人给付其动迁补偿款3.5万余元。

而周小姐应享有房屋安置面积40平方米,已在周先生户名下的安置房面积中享有,可见孙女士与周先生没有侵害周小姐的该民事权益,因此,对于周小姐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三、养父母擅自处分养女动迁补偿款被判给付

为了骗取拆迁安置房,他称亲生父母为养父母,他与妻子汪某离婚后,让妻子与哥哥结婚,进而将哥哥的户口迁过来。

12月8日,瑶海区检察院首次对外公开了原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办副主任范某滥用职权,千方百计骗取拆迁安置房的种种手段。

范某今年36岁,中专文化。

经查,范某在瑶海工业园区拆迁办工作和担任拆迁办副主任期间,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范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伙同他人采用虚假挂户等手段,骗取安置房和补偿款。

据统计,范某共计涉房14套,其中以亲属名义骗房6套,收受3万元贿赂协助他人骗房1套,伙同磨店派出所原户籍民警詹某骗房7套。

检察人员讯问了拆迁安置系列案件中的其他嫌疑人,如原站北社居委书记方*云、派出所民警詹某等。

通过走访调查,检方再次接触范某。

在证据面前,范某只得承认自己通过关系滥用职权将父母等一干亲属的户口从全椒县迁入骗取拆迁安置房的事实。

而其哥哥与汪某之所以领结婚证,也是因为只有以婚迁理由,其哥哥的户口才能迁入站北何西组,等其哥哥户口迁来后,再办离婚。

2014年7月16日,经瑶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范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被瑶海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范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年9月19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男子为骗取拆迁安置房 让妻子与哥哥结婚

法律主观:

一、不符合免除法定赡养义务的条件,仍然需要赡养。

二、3种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五、父亲从小抛妻弃子,老了要求赡养

法律主观:

一、不符合免除法定赡养义务的条件,仍然需要赡养。

二、3种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六、母亲抛弃孩子多久算遗弃罪

养父母擅自处分养女动迁补偿款被判给付 养父母离婚时,擅自处分养女的动迁补偿款,成年后的养女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给付。

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养母孙女士与养父周先生应每人各给付养女周小姐应享有的动迁补偿款人民币35144.50元;驳回周小姐要求享有安置房购房面积40平方米的诉讼请求。

孙女士与周先生原系夫妻关系。

1990年3月领养了出生2个月的周小姐。

2005年12月,周小姐与养父母的户籍所在地的房屋遇动拆迁,分得动迁补偿款合计39万余元。

2007年11月,孙女士与周先生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除协议将家庭财产及周小姐的抚养事宜作约定外,还将周小姐名下的动迁补偿款双方进行了分割。

2009年2月,周小姐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当时养父母只有监护权、保管权,没有处分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在法庭上,周小姐诉称,养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时,自己是未成年人,受养父母共同监护。

然而,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他们只有监护权、保管权,没有处分权。

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养父母返还动迁补偿款13.3万元和安置房购房面积40平方米。

养母孙女士辩称,拆迁补偿后,已给周小姐购买了动迁安置房,故拒绝给付,要求驳回周小姐的诉讼请求。

养父周先生辩称,自己同意周小姐的诉讼请求,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小姐应得的动迁补偿款,在孙女士与周先生离婚时,已被分割处理。

现周小姐要求返还,孙女士与周先生理应每人给付其动迁补偿款3.5万余元。

而周小姐应享有房屋安置面积40平方米,已在周先生户名下的安置房面积中享有,可见孙女士与周先生没有侵害周小姐的该民事权益,因此,对于周小姐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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