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动迁房屋征收,一文看懂上海房屋动迁征收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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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程泽律师

谭程泽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多年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上海 动迁房屋征收,一文看懂上海房屋动迁征收全流程

一、一文看懂上海房屋动迁征收全流程

最近,我发现很多居民朋友仍对于上海房屋动迁的流程不是很清楚。特别是在有家庭矛盾的情况下,不知道应该在什么时间节点启动维权程序。部分没有家庭矛盾的居民,大度也对动迁进展非常关心,因此本文就主要针对动迁具体流程作以介绍。当然了,虽然每个地块具体细节流程可能有所差异,但大的方向基本是一致的。与各位居民所实际遇到的流程不同的地方,应以该地块实际政策为准,无需较真。

上海房屋动迁流程具体细分起来,大致有20多个具体时间节点,各个节点缺一不可。我总结下来,整个动迁流程大致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动迁正式开始前的流程,二是动迁正式开始后的流程,三是保“大蛋糕”的流程。

针对第一部分,也就是动迁正式开始前的流程:

第1步,动迁组查清核准被征收范围内居民的房屋情况和户籍情况。该步的作用主要是摸清被征收范围内有几产、几户,为后续征收打下铺垫。

第2步,各区房管局出具征收范围公告以及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告知被征收范围以及该范围内不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行为;

第3步,第一轮征询,征询征收范围内居民的旧改意愿,如果征询意见通过率达到90%以上,则可进入下一步骤;

第4步,推选成立居民监督评议小组。这一小组主要起到推进征收方案及监督流程的作用;

第5步,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第6步,对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

第7步,引导居民对于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

第8步,召开圆桌会议组织讨论,与会代表积极发言。

第9步,由监督小组确定评估公司确定方式,如摇号选取或推选确定;

第10步,公开房屋评估公司,由确定的评估公司开展评估工作。评估价格包含征收房屋单价与地块房屋均价,如果房屋单价低于地块房屋均价,则均价计算补偿金额;

第11步,组织征收补偿方案的听证会。如无问题,则会通过征收补偿方案的正式版本;

第12步,政府张贴正式版本征收决定公告。该步较为关键,可能影响到公房同住人的认定问题。假设征收决定系2021年11月1日公布,而同住人老张于2021年11月2日去世,一般情况下,老张还可作为同住人享有公房动迁份额,而且老张的份额可以作为遗产来分配。但假设老张系于2021年10月31日去世,则此情况下,老张有可能无法享受到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继承人也无法继承。因此,征收决定的公布时间通常情况下比较关键。

第13步,公布正式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基地房源。

第14步,房屋评估工作展开现场答疑工作,针对居民提出的意见作出回复;

第15步,基地公布该地块的房屋均价;

第16步,发放补偿告知单;

第17步,申请居住困难托底保障;

第18步,组织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居民进行看房活动;

第19步,组织选择纯货币安置的居民签约。此时,如果家庭内部有矛盾,且协调会无法协调的,则在签约代表签约后,就要着手启动维权程序了。

第20步,选择安置房的居民签署订房单,并召开选房摇号活动;

第21步,居民集中签约。签约率达到85%以上,则协议生效;

第22步,进行交房腾空。此时,如果有家庭矛盾的居民还是没有调解成功,一般要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申请法院把动迁款冻结在动迁组,以免打完官司拿不到钱。

第23步,动迁组集中发放征收款,一般是在交房后的90天内,也有60天内发放的情况;

如果还有没有按时签约交房的居民,有可能就会被申报征收补偿决定,也就是俗称的强迁令。

二、上海动迁补偿新政策

法律分析:

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同样有两种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可供被拆迁人选择。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30㎡的,按实确认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30㎡的,按230㎡确认安置面积。

每户在确认的安置面积基础上可以向上靠户型增加10㎡,跨户型可以增加20—40㎡。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的部分,不安置住房,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

其中,重置价格是根据目前房屋的估价,按照年限、成新推算出过去的价格,乘以2.5-3倍。

据相关负责人解释,一般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格后约为 650元/平方米,再乘以2.5-3倍。

这样算下来,这部分的补偿约为2000元/平方米。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上海动迁政策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享受过拆迁赔偿以后再拆迁还能享受拆迁赔偿的,拆迁赔偿的赔偿标准是以发拆迁行为而产生的,每一次拆除居民的合法房地产和其它附属物,都应当对其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上海动迁多久可再次享受动迁

关于指定银行《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

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

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

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

(93)38号令第39条规定。

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

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

(1997)第489号文执行。

七、关于面积换算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地拆

(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应安置面积《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

第五、

六、七条面积的总和。

九、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房产权的,但共有人之间对公有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用房屋安置。

十、关于货币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问题《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将货币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独生子女增加面积部分的款额应加在该独生子女名下。

十一、关于货币化安置款余额的问题《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余额部分可以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额须在安置款额的30%以下,方可以现金方式提取。

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十二、关于参照执行问题

1、《试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本市市区范围,也包括

五、六级地段。

2、被拆除房屋地段在五级地段的,原地安置时,不增加安置面积;

五级地段安置到六级地段的,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增加20%安置面积。

拆除房屋在六类地区的,被拆迁人在同一类地区从较好区位迁入较差区的,其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货币化安置时,安置款的计算按五或六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计算,即:

货币化安置款=五或六级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在五或六级地段安置应得的房屋建筑面积×80%.、关于非危棚简屋地块拆迁基地,被拆迁人要求按《试行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试行办法》执行。

五、上海市房屋拆迁政策的相关内容是如何的?

关于指定银行《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

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

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

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

(93)38号令第39条规定。

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

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

(1997)第489号文执行。

七、关于面积换算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地拆

(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应安置面积《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

第五、

六、七条面积的总和。

九、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房产权的,但共有人之间对公有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用房屋安置。

十、关于货币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问题《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将货币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独生子女增加面积部分的款额应加在该独生子女名下。

十一、关于货币化安置款余额的问题《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余额部分可以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额须在安置款额的30%以下,方可以现金方式提取。

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十二、关于参照执行问题

1、《试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本市市区范围,也包括

五、六级地段。

2、被拆除房屋地段在五级地段的,原地安置时,不增加安置面积;

五级地段安置到六级地段的,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增加20%安置面积。

拆除房屋在六类地区的,被拆迁人在同一类地区从较好区位迁入较差区的,其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货币化安置时,安置款的计算按五或六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计算,即:

货币化安置款=五或六级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在五或六级地段安置应得的房屋建筑面积×80%.、关于非危棚简屋地块拆迁基地,被拆迁人要求按《试行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试行办法》执行。

六、上海动迁新规定 补偿细则详细解读

法律分析:

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同样有两种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可供被拆迁人选择。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30㎡的,按实确认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30㎡的,按230㎡确认安置面积。

每户在确认的安置面积基础上可以向上靠户型增加10㎡,跨户型可以增加20—40㎡。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的部分,不安置住房,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

其中,重置价格是根据目前房屋的估价,按照年限、成新推算出过去的价格,乘以2.5-3倍。

据相关负责人解释,一般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格后约为 650元/平方米,再乘以2.5-3倍。

这样算下来,这部分的补偿约为2000元/平方米。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上海动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上海 动迁房屋征收管理办法

3、上海 动迁房屋征收政策

4、上海动迁征收流程

5、上海动迁拆迁政策

6、上海市动迁房

7、上海动迁房源

8、动迁补偿标准上海

9、2021年上海动拆迁政策

10、2020年上海动迁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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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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