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31号拆迁赔付标准是多少,全国法院: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的64条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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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31号拆迁赔付标准是多少,全国法院: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的64条指导意见

一、全国法院: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的64条指导意见

以下法律法规(裁判案例)均已收录于艾特律宝|法律大数据库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01、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2022年8月22日)

02、残疾辅助器具价格一般按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更换周期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03、未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计算至其成年后20年;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按照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计算。但受害人伤残等级高,且预期生存寿命不确定性大的,可以按照护理期限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期满确需继续配置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04、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

(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价格X器具配置次数;

(3)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适用于义肢)=义肢价格X年维修费率X(赔偿年限-器具维修次数);    

(4)器具配置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得出的商有余数时,更换次数为商的整数值+1)

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赣高法〔2021〕51号)

05、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价格(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x器具数量x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一器具使用年限)

06、器具数量、器具使用年限应以配制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为准。配制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07、赔偿年限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参考配制机杉或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但一次性赔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十年。

08、一般情况下,一级伤残或者受害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年限暂按年计算,期满确需继续配制的,可另行主张。

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年修订)

09、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X 器具数量

10、以湖南省民政厅进行资格认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意见参考确认,但 最高 不超过《湖南省工伤保险辅助付等器具配置项目目录和最高支限额标准》中普通适用型中价格。

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豫高法〔2018〕372号)

11、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X 器具数量

12、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

13、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辅助残疾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实现生活自理或从事生产劳动而购置生活自助器具的费用。

14、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受害人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普通适用器具”,指符合稳定安全、对受害人能发挥有效补充作用、能够维持受害人基本生活需求并有助于其从事劳动和回归社交的要求的器具。

赔偿权利人或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适用的标准,就残疾辅助具的价格、更换周期等问题向残疾辅助具配置机构询价并要求其出具正式书面意见,该意见经依法质证后可作为确定相关赔偿数额的依据。

15、残疾辅助具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参考配置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超过年限后,受害人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具的,赔偿义务人应继续给付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用 5-10年。

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侵害后果(赔偿范围)的认定》

16、残疾辅助器具费审查要点

在符合稳定性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一般按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对于原告起诉时已经安装或使用的辅助器具,可依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确定;对于尚未安装或虽已安装但今后需要更换的残疾辅助器具,应向配制机构询价,作为确定赔偿依据。    

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号)

17、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8、受害人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及配置轮椅等必要辅助器具,其费用应当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

19、受害人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护理依赖程度应当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的生活自理情况重新确定。

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渝高法〔2018〕199号)

20、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28号)附录中的标准计算。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今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

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

21、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X 器具数量

22、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桂高法会〔2020〕8号)

23、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X 器具数量

24、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5、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十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琼高法〔2020〕325号)

26、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7、单证标准: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医学证明、司法鉴定书或有资质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残疾用具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残疾器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使用年限、维护费用等内容),第一次使用的应提供购置发票。

28、计算原则:残疾辅助器具配置原则上应以“普通适用型”为标准,残疾辅助器具的功能需与残疾部位功能一致。残疾辅助器具按照出险地国产普及型用具的市场价计算,具体参照《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基本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口器具差额部分需事故当事双方协商自行负担。

29、一次性安装可终生使用的,原则上待实际安装后凭医学证明及费用票据按普通适用型核定。需周期性更换的,参照司法鉴定书或有资质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残疾器具使用年限、维护费用等证明计算。    

十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黔高法〔2020〕100号)

30、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十四、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辽高法〔2020〕167号)

3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X器具数量

33、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十五、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试行)》

34、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赔偿责任比例》(陕高法〔2020〕45号)

35、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X器具数量

36、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十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晋高法〔2020〕34号)

37、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的标准确定,可以参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计算。

十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冀高法〔2020〕31号)

38、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39、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十九、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40、计算方法

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价格(以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41、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购买发票、器具配制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意见等证据证明佩戴辅助器具的必要性以及辅助器具的价格、更换周期等。

42、器具数量、器具使用年限应以受害人的实际配制情况结合配制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配制机构与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43、赔偿年限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参考配制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但一次性赔偿的最长年限不超过二十年。一般情况下,一级伤残或者受害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年限暂按五年计算,期满确需继续配制的,可另行主张。

44、赔偿义务人请求待器具达到更换年限后,以受害人实际更换器具产生的合理费用为准进行赔付的,应予支持。

二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甘高法发〔2020〕3号)

45、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x器具数量x更换次数

46、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二十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试行)》(新高法发〔2020〕18号)

47、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48、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二十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大中法明传〔2021〕53号)

49、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0、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以鉴定意见为准。

二十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合中法〔2018〕161号)    

51、残疾辅助具费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更换周期、赔偿期限参照辅助具配制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最长计算至受害人75周岁。

二十四、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年12月16日)

5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价格、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及相关衍生的费用;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即受害人伤情有异于常人,普通器具达不到安全性或者稳定性的要求,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及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为准。

二十五、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21日)

53、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54、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人年龄、健康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年。超过确定年限后,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在查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的情况下,可酌情支持给付一定年限的残疾辅助器具费。

55、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由于其未来成长年限较长,赔偿义务人主体可能会发生变化,可以结合侵权人的履行能力,按人均寿命一次性支持残疾辅助器具费。    

二十六、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试行)》(黄中法【2019】82号)(2019年8月29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次会议讨论 )

56、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加以确定,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未明确赔偿期限的,计算至75周岁,残疾辅助器具费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二十七、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疑难问题》

57、道路交通事故中,原告因伤残经法医鉴定需装配残疾辅助器具,对于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每年的维修费用、适用年限由主治医师出具评估报告,被告认为明显偏高,重新评定又无法评定,对于其价格认定更换次数、更换年限,如何确定?

《人身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该规定有三点需要把握:

Ⅰ、残疾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是普通适用型,排斥奢侈型、豪华型;

Ⅱ、受害人伤情异于常人,辅助器具个别化处理,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Ⅲ、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实践中原告通常提供的多是社会假肢矫形中心出具的价格证明,因假肢矫形中心为赢利企业,其价格往往明显偏高,且不同的单位出具的价格不一样,2011年指导意见曾规定价格参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13号《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因考虑该规定时间过长,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因此对价格、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可参照本地民政部门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处理。

二十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办案指引(二)》(民事专业法官会议纪要(2021)第1号)

58、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及年限如何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应该按照“普通适用”标准确定,结合赔偿期限和更换周期计算。赔偿期限和更换周期可参照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残疾用具使用年限、更换周期等专业意见,最长不超过20年。

安装、更换假眼、假牙的费用应当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

二十九、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办案指引(一)》(晋中中法发〔2018〕25号)

59、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支付,还是实际发生后给付,如一次性赔付,期限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第三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条结合理解,应当是一次性赔付,一般以死亡伤残赔偿年限的二十年为限。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实际发生后还要支付。如果定期支付,责任人应提供担保。

三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8年7月6日)

60、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人年龄、健康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年。

三十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成中法发〔2017〕116号)

6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应按照“普通适用”的标准确定。

安装、更换假牙的费用应当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

三十二、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标准等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6日)

62、基本书证:

(1)需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医学证明;

(2)合格配制机构出具的残疾用具证明(种类、型号、价格、使用年限、维护费用等)。

63、标准: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64、操作流程:由保险公司采用招标方式或者联系供货商协助受害人进行配置安装。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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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

【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规范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和期限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这一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暴露出以下问题:

一是“普通适用器具”一词过于简单,何种类型器具为普通适用型器具无具体衡量标准,各家配制机构配制的普通适用性器具也各不相同,有选用国外型号的,有选用国产型号的,其功能无统一标准,导致各“普通适用器具”差异过大。

有功能型普通适用型器具,也有非功能型普通适用期器具。

二是解释中规定了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费用标准欠妥当。

如上所述,实践中各家机构配制的器具型号、功能均有差异,在市场经济下,器具价格也是无法统一的。

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根本无从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

三是因配置器具存在功能型和非功能型,导致伤残者需要护理的程度不一,直接影响护理费用标准。

目前配制功能型器具,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伤残者的日常生活自理,如伤残者能够生活自理,则护理费就不应得到赔偿。

如是非功能性器具,满足不了日常生活自理要求,则仍应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护理费标准。

至于残疾赔偿金则是作为预期工作收益损失,与是否功能型器具无关。

四是部分需要终身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无法确定。

目前关于需要终身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预期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确定。

持此观点者认为,赔偿期限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预期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确定,充分考虑了残疾者个体差异,使其在有生之年不因经济原因被迫放弃使用残具,降低生活质量。

第二种是参照护理费的赔偿期限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由于指向未来的一次性赔偿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计算期限过长难免会发生实际赔偿与生活实态不一致的情形,故确定器具更换期限应以适当为宜。

同时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护理费确定了一个最长期限为20年,那么残疾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应参照护理费的期限。

另外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了超过确定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笔者认为,目前这种状况对受害人的保护极为不利,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法院适用法律的严肃性,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加以规范:

一是残疾辅助器具的适用标准及具体价格,应该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而不是配制机构的意见。

为此,应该将“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修改为“依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定相应合理费用标准”。

二是对残疾辅助器具的型号、功能、价格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等,应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三是在进行鉴定之前,是否选择安装功能型器具应由双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如安装功能型器具则护理费用按能否满足日常生活自理确定是否给予,如安装非功能性器具,则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护理费用标准。

四是确定一个残疾辅助器具费给付的最长年限。

笔者认为对于需要终身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应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预期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确定最终赔偿年限。

这样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实际利益。

三、如何规范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残疾辅助器具费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

对于超过七十周岁仍然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以五至十年为限确认其剩余计赔年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四、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

法律分析: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为:

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进行赔偿。

如果因为伤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赔偿的费用。

对于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五、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为:

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进行赔偿。

如果因为伤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赔偿的费用。

对于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规范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和期限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这一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暴露出以下问题:

一是“普通适用器具”一词过于简单,何种类型器具为普通适用型器具无具体衡量标准,各家配制机构配制的普通适用性器具也各不相同,有选用国外型号的,有选用国产型号的,其功能无统一标准,导致各“普通适用器具”差异过大。

有功能型普通适用型器具,也有非功能型普通适用期器具。

二是解释中规定了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费用标准欠妥当。

如上所述,实践中各家机构配制的器具型号、功能均有差异,在市场经济下,器具价格也是无法统一的。

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根本无从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

三是因配置器具存在功能型和非功能型,导致伤残者需要护理的程度不一,直接影响护理费用标准。

目前配制功能型器具,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伤残者的日常生活自理,如伤残者能够生活自理,则护理费就不应得到赔偿。

如是非功能性器具,满足不了日常生活自理要求,则仍应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护理费标准。

至于残疾赔偿金则是作为预期工作收益损失,与是否功能型器具无关。

四是部分需要终身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无法确定。

目前关于需要终身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预期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确定。

持此观点者认为,赔偿期限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预期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确定,充分考虑了残疾者个体差异,使其在有生之年不因经济原因被迫放弃使用残具,降低生活质量。

第二种是参照护理费的赔偿期限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由于指向未来的一次性赔偿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计算期限过长难免会发生实际赔偿与生活实态不一致的情形,故确定器具更换期限应以适当为宜。

同时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护理费确定了一个最长期限为20年,那么残疾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应参照护理费的期限。

另外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了超过确定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笔者认为,目前这种状况对受害人的保护极为不利,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法院适用法律的严肃性,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加以规范:

一是残疾辅助器具的适用标准及具体价格,应该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而不是配制机构的意见。

为此,应该将“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修改为“依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定相应合理费用标准”。

二是对残疾辅助器具的型号、功能、价格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等,应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三是在进行鉴定之前,是否选择安装功能型器具应由双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如安装功能型器具则护理费用按能否满足日常生活自理确定是否给予,如安装非功能性器具,则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护理费用标准。

四是确定一个残疾辅助器具费给付的最长年限。

笔者认为对于需要终身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应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预期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确定最终赔偿年限。

这样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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