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本条是关于对不动产或者动产适用征收、征用的法定条件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来源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条是宪法规定在民事基本法上的具体体现。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二、制定本条的目的
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是任何法治国家均秉持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于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的保护还有欠缺,实践中不时发生行政机关通过征收、征用方式侵害其他合法主体的财产权的现象。
为了强化对合法财产的保护力度,防止行政机关任意侵害其他财产主体的财产权,本条规范明确征收、征用的限制条件。
三、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所谓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补偿损失为条件,依法强制取得其他主体财产的行为。所谓征用,是指国家在特定的紧急状态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其他财产主体财产的行为。
征收征用都是国家的强制行为,都是对其他主体合法财产权的限制,但它们之间并不相同。主要表现如下:
(1)前提有所不同。
征收和征用的前提虽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征收的前提范围相对宽泛,征用的前提范围主要限定抢险、救灾等突发的紧急状态。
(2)对象有所不同。
从理论上讲,其他主体的各类财产权均能成为征收的对象,但土地等不动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权通常有可替代性,国家即便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公共利益,也完全可以市场上购买,无 须借助强制性手段,故征收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
从我国的征收实践来看,征收的不动产权利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征用有所不同,在紧急状态下,不动产和动产均属于征用对象。
(3)效果有的不同。
征收导致财产权的变动,结果是国家从财产权人处直接取得财产权,而征用不导致财产权变动,只是国家出于应急需要而强制使用其他主体的财产。在紧急状态结束后,被征用的财产应返还给权利人。
(4)补偿有所不同。
征收导致财产权的转移,被征收人因此丧失财产权,国家必须给予财产权价值相当的补偿,而征用不导致财产权转移,只要征用的财产没有毁损灭失,国家给予的补偿限定为权利人因不能行使权利而遭受的损失。\n\n\n四、征收和征用的条件
本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包含下列条件:
(1)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上述规定可作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参考。
(2)主体必须有法定权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的征收决定权的法律配置与征收实施权被法律配置是不同的。
(3)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征收、征用是国家对其他主体财产权的合法限制,要确保其正当性,要求权力主体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征收土地,应经国务院批准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国家土地上的房屋包括以下环节:其一,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及公布;其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且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在储、专款专用;其三,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四,及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
(4)必须有公平、合理的补偿。
本条强调征收、征用补偿的公平性与合理性,这是民法典与现有征收、征用补偿制度更为完善的一个重要表现,因为对公平、合理补偿的判断因素是开放的、因时的。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作了部分修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不可以对不动产设立质权。
可以设立质权的权利包括债券、存款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属于动产权利,不动产出质时不能转移占有,无法设立质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是这样的: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民法典集体土地征用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集体土地征用的程序是: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七、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八、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九、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
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十、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十一、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
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民法典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
(2)被征收人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根据实际花费的来补偿;
(3)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实际花费的来补偿。
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主要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到25条的规定中,1、建设项目进行确定,只有确定了建设项目之后才能进行征地。
2、土地征收申请。
3、对土地征收申请的审查。
4、批准征收土地。
5、征收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
7、听取意见。
8、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
9、支付征地各项费用。
10、被征地人交出土地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民法典对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有哪些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取得征地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一、民法典中有关于征用、征收的条例吗
有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征收、征用的区别和共同点
征收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为了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我国确立了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
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
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财产归还给权利人。
征收和征用也有共同之处,就是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整体利益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实践中要严格区别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利益或某部门、某集体、某单位利益需要。
二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
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要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需要同私有财产保护的关系,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办理。
三是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
根据规定,征收、征用都要给予补偿。
补偿的标准,需要在相关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征收对象一般是不动产,而且是所有权的改变,要给予金钱补偿或相应的财产以及其他形式的补偿。
征用的对象一般是物,使用结束后要物归原主,对物的价值减少的部分要给予补偿。
补偿要及时,不能因补偿的延误给被征收、征用人造成损失。
可见,确立征收、征用制度,既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又是对私有财产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保护。
一、民法典中有关于征用、征收的条例吗
有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征收、征用的区别和共同点
征收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为了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我国确立了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
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
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财产归还给权利人。
征收和征用也有共同之处,就是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整体利益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实践中要严格区别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利益或某部门、某集体、某单位利益需要。
二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
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要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需要同私有财产保护的关系,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办理。
三是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
根据规定,征收、征用都要给予补偿。
补偿的标准,需要在相关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征收对象一般是不动产,而且是所有权的改变,要给予金钱补偿或相应的财产以及其他形式的补偿。
征用的对象一般是物,使用结束后要物归原主,对物的价值减少的部分要给予补偿。
补偿要及时,不能因补偿的延误给被征收、征用人造成损失。
可见,确立征收、征用制度,既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又是对私有财产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保护。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不可以对不动产设立质权。
可以设立质权的权利包括债券、存款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属于动产权利,不动产出质时不能转移占有,无法设立质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十七条规定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二十八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十七条是什么
4、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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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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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