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涛,1972年生,济南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顾问,在征地拆迁领域研究造诣颇深。志在为广大征地拆迁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
关于民法典针对拆迁安置房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拆迁安置房的基本权益1. 房屋征收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房屋时,应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这适用于拆迁安置房的情形,确保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2)居住权的规定2. 居住权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适用于拆迁安置房,即被安置人有权依据相关协议对安置房享有居住权。
3. 居住权合同的订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等。这确保了拆迁安置房居住权的合法性和明确性。
4. 居住权的无偿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拆迁安置中,除非另有约定,被安置人通常无需为居住权支付额外费用。
3)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5. 附着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这适用于拆迁安置房,即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化时,安置房作为附着物也应一并处理。
民法典针对拆迁安置房的规定主要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居住权的设立与保护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主义”是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原则,其法律依据及分析如下:
1)法律层面的直接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此条款直接体现了房地一体原则在抵押环节的应用,确保房地权利的一致性。
2)行政法规的细化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此条款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必须同步转移,体现了“地随房走”的原则。
2. 同条例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此条款从另一个角度确认了房地一体原则,即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土地使用权也需随之转移。
3)特别法的补充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此条款适用于城市房地产领域,再次强调了房地一体原则在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性。
styl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房屋租赁的法律条文涵盖了租赁合同的定义、形式、内容、双方权利义务、转租、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及租赁期限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1. 租赁合同的定义与形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租赁合同的内容:
- 第七百零四条指出,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3. 双方权利义务:
- 出租人义务: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按约定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承租人义务: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
4. 转租规定:
- 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 买卖不破租赁与优先购买权:
- 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6. 租赁期限:
- 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空置房物业费减免问题,需依据地方政策及物业服务合同确定,民法典未直接规定减免事项。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1)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绝支付。此规定适用于所有房屋,包括空置房。
2)地方政策差异- 部分地区有减免政策:如河北省规定长期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可按不高于70%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四川省资阳市规定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按不高于合同约定标准的80%交纳;山东省规定空置六个月以上的普通住宅,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减收,具体减收比例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但最高不超过60%。
- 政策差异大:不同地区对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规定差异显著,业主需了解当地具体政策。
3)申请减免的流程与条件- 申请流程:
1. 提出申请:业主向物业公司提交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水电燃气几乎无使用记录等。
2. 物业核实:物业公司审核材料,确认房屋是否符合空置房认定标准。
3. 协商确定:双方就减免比例、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协议确定。
- 满足条件:通常需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且房屋未装修或未投入使用。
4)合同约定与协商- 合同优先:若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于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特别约定,业主应依据合同执行。
- 协商可能性:即使当地无明确减免政策,业主仍可与物业公司协商,尝试达成减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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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主义的法律规定和条文,民法典关于房屋租赁的法律条文
内容审核:张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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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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