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590号令,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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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590号令,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二、房屋被征收人都有哪些权利

法律分析:

自然人、法人、单位、集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均可成为被征收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三、被征收人是指哪些人

1、要求政府部门予以补偿安置的权利。

2、房屋征收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具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政策等。

3、选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被征收人有权选择适用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4、因旧城区改造征收个人的住宅,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的地段进行产权置换。

5、因无法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其征收补偿事宜作出的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征收人的义务

1、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对房屋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

2、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后,自觉履行补偿协议的内容,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进行。

3、政府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满应当按时搬出,腾退周转房。

二、被征收人各阶段的权利

1、知情权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

(1)预征知情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批复结果知情权:

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行政机关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农民;

(3)土地补偿知情权:

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并征询村民意见。

2、听证权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

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和征地公告公示之后,被征迁人均有听证权。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从590号令可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实践中,很多被征迁人也知道自己享有听证权,但不知道怎么行使,有些人认为即使举行听证会也是行政机关和村委会的一言堂,走个过场、形式而已,都漠视放弃了。

3、评估机构选择权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

评估不是必经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

依据590号令的规定,评估机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但如果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房屋已经被评估并且评估结果偏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享有异议的权利。

即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还可以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权

在我们日常接待的咨询中,经常听到被征迁人遭受逼签等行为,对被征迁人家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及心理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以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在遇到上述情况时,被征迁人均可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

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复议和诉讼的行为包括: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影响被拆迁人实际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有什么权利

1.要求政府部门予以补偿安置的权利。

2.房屋征收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具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政策等。

3.选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被征收人有权选择适用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4.因旧城区改造征收个人的住宅,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的地段进行产权置换。

5.因无法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其征收补偿事宜作出的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征收人有什么义务

1.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对房屋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

2.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后,自觉履行补偿协议的内容,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进行。

3.政府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满应当按时搬出,腾退周转房。

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来讲,就是上面说到的被征收人,此时也会相应获得一定的补偿。

要注意的是,在房屋征收中,征收方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征收方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要及时维权,使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被征收人有什么权利

1.要求政府部门予以补偿安置的权利。

2.房屋征收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具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政策等。

3.选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被征收人有权选择适用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4.因旧城区改造征收个人的住宅,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的地段进行产权置换。

5.因无法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其征收补偿事宜作出的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征收人有什么义务

1.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对房屋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

2.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后,自觉履行补偿协议的内容,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进行。

3.政府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满应当按时搬出,腾退周转房。

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来讲,就是上面说到的被征收人,此时也会相应获得一定的补偿。

要注意的是,在房屋征收中,征收方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征收方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要及时维权,使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被征收人都有哪些权利

法律分析:

自然人、法人、单位、集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均可成为被征收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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