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年北京拆迁补偿标准一览表,眼睛伤残评定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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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年北京拆迁补偿标准一览表,眼睛伤残评定标准一览表

一、眼睛伤残评定标准一览表

眼睛损伤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也不同。根据双眼的光感、光定位、矫正视力和视野的不同,眼睛伤残鉴定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鉴定标准。眼睛伤残赔偿标准包括医疗康复费用、交通食宿费用、配置相应器具的费用、生活护理费、伤残医疗补助金等费用。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双眼矫正视力\u003C0.05或视野≤16%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u003C0.2或视野≤32%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u003E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双眼矫正视力≤0. 8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

关于眼睛的工伤鉴定,也有分为十个等级,根据等级的一次增加,伤残的程度依级减少,所以赔偿的金额也依次减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眼睛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

三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双侧矫正视力0.05;

四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

五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

六级,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七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八级,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九级,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十级,一眼低视力I级。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三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双眼矫正视力四、四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五、五级伤残鉴定标准:(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3)一眼矫正视力六、六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4)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七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八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2)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4)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九级伤残鉴定标准:(1)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3)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4))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5))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十、十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2)双眼矫正视力0. 8。

四、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法律分析:

眼睛工伤鉴定等级: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双眼矫正视力≤0. 8。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眼睛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

眼睛工伤鉴定等级: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双眼矫正视力≤0. 8。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眼睛受伤评定伤残标准

法律分析: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

关于眼睛的工伤鉴定,也有分为十个等级,根据等级的一次增加,伤残的程度依级减少,所以赔偿的金额也依次减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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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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