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征收拆迁补偿款案例,从无罪案例看拆迁补偿类“诈骗”案件无罪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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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征收拆迁补偿款案例,从无罪案例看拆迁补偿类“诈骗”案件无罪辩护要点

一、从无罪案例看拆迁补偿类“诈骗”案件无罪辩护要点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n\n\n\n\n律师点评:何某之所以被判无罪,主要在于刑事辩护、刑事审判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案件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是否具备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具体到本案,根据查明事实,何某就涉案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进行拆迁补偿过程中,未实施虚增面积、种类以及重复补偿等行为,在符合赔付范围的情况下,何某以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合同签订主体和赔付主体虽有瑕疵,但不应当据此认定为其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偿款的行为。

无罪裁判理由:

结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对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二审法院综合评析如下:

一、对指控事实、证据及指控意见的评析

1、关于上诉人何某2009年8月被拆迁厂房土地所在位置、权属性质、是否应当属于拆迁赔付范围的问题

原公诉机关及出庭检察员提出,上诉人何某在已征用并变为国有土地上修建违章建筑,并与H村工作人员采用倒签土地使用协议的方式骗取国家补偿款;何某及其辩护人则认为,何某修建厂房位于H村工业园内,尚未拆迁,应当属于赔付范围。对此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

(1)关于上诉人何某修建厂房所在土地的位置。白某、胡某在侦查阶段供述过何某的厂房建于H村十一组,但白某与胡某还称何某的厂房位于H村十组和十一组之间,其厂房与H村工业园有重叠部分,一部分占用了H村工业园的土地,一部分占用了农民的宅基地。该村其他证人如黄某、李某2、徐某证实,何某修建厂房在该村十组和十一组,系农民已被拆迁土地,李某2作为该村国土员也证实何某厂房建在H村工业园内。第三,证人彭某及张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G统征办是对H村工业园内的企业进行拆迁赔付,故二人对H村工业园内的企业,也包括何某的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证人李某1亦称彭某及张某向其汇报称何某的企业位于H村工业园内;第四,行政机关的多次复函,认定何某所建厂房位于H村十一组,即H村工业园内。H村工业园是H村以该村十组、十一组土地为基础自行确立的工业园区,没有具体的行政区划范围。综合以上证据,原公诉机关指控何某厂房建在H村十一组已拆迁土地上的事实存疑,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认何某所建厂房具体坐落的行政村组,但能认定涉案何某修建的厂房位于H村工业园内。

(2)关于上诉人何某厂房所在的土地性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征用土地必须经过政府批准、两次公告、实施的基本流程。省政府的正式批文是土地性质变更的前提条件,G统征办副主任李某1的证言证实,取得省政府批文后土地的性质才变为国有。虽然白某的证言称何某修建厂房的H村十一组土地在2005年已被征收为国有,刘某2等人也证实其位于H村十一组的宅基地在2005年底被拆迁,但是根据省政府批复,H村十一组的土地最早被批准征收的时间是2006年3月20日,具体实施在2006年9月,且该批次涉及H村十一组的征地面积为15.7125亩,其中耕地10.458亩,村民宅基地只有5.2545亩。而根据查明事实,何某修建的涉案厂房占地11亩,也有证人证实同期与何某相同情况的他人用地14亩,故白某、胡某之前供述何某系在H村十一组已被拆迁的农民宅基地上修建厂房的内容不真实。此外,即便存在部分村民于2005年底先行拆迁的情况,但不能仅以此现象即认定涉案土地在拆迁后即变更为国有。本案除部分证人证实何某厂房建在已征收变更为国有的土地上外,无其他证据尤其是有权机关的确认认定涉案土地已被收归国有,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何某在已征用变为国有的土地上修建厂房,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关于上诉人何某2006年新建厂房是否属于2009年拆迁赔偿范围的问题。本案审理期间,针对何某修建厂房位置及是否属于拆迁补偿范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办案机关进行了多次回复。根据行政机关的回复意见,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认定何某09年被拆迁厂房位于H村十一组即H村工业园范围内,2009年7月政府对该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拆迁补偿,何某厂房于2006年夏天建成,虽土地使用协议存在倒签情况,但其使用土地并修建厂房的事实客观存在。国土部门作为土地管理的专门机构,应当清楚涉案土地在案发时是否已经收归国有,且拆迁时相关工作人员也进行了现场调查,而至今国土部门亦未明确认定涉案土地在案发时已经征用变为国有。第三,国土部门在之前的回函中指出,租地手续不完善的不采用评估方式而是采用商谈协商方式进行补偿,虽最后一次表述为未查见应予补偿的法律法规政策,但其内容与之前回复明显矛盾,故现有指控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何某所建厂房不应当获得赔偿。

2、关于上诉人何某是否主观明知涉案土地权属性质的问题

原公诉机关及出庭检察员认为,上诉人何某明知所建厂房的土地已收归国有,采用倒签土地使用协议的方式骗取国家补偿款;何某及辩护人则认为其是根据村上的安排在指定土地上修建厂房,并不知晓土地性质。对此争议,二审法院认为,证人何某、李某2证实H村的土地是分批征收,征收范围没有明显标识,一般村民不会知道H村其他组和村民被征收的情况,白某在原审法院向其调查核实时,证实其没有向何某告知土地情况,何某可能不清楚土地性质,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何某在修建厂房时知晓该土地情况及权属性质。相关证人证实已拆迁的土地由G国土局委托S街办管理,街办又让村委会管理,在已经拆迁的土地上再修建厂房需要经过批准,故村委会有权管理涉案土地。对何某而言,其在经过村委会批准后在H村土地上修建厂房,应认定其建厂行为得到了村委会的许可。综上,在案证据除何某曾经有罪供述供认其知道涉案土地性质为国有外,其他证据均不能证实何某明知涉案土地性质,即便发生了农房被拆迁安置这一客观事实,但何某作为普通公民是难以确认该土地是否被收归国有,指控何某明知其建厂土地系国有的证据不充分。此外,何某在取得H村村委会的许可后修建厂房,即便该土地性质确系国有,何某也不应对村委会越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3、关于上诉人何某与H村补签土地使用协议是否具有非法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主观故意的问题

(1)关于上诉人何某与H村补签土地使用协议,是否与白某、胡某二人存在共谋骗取国家补偿款的问题。何某供述补签土地使用协议是白某等人提出,其不知道补签的目的,白某在侦查阶段未明确供述其补签协议的目的和动机,但认可是其安排胡某打印了租地使用协议,并将时间倒签为2005年10月30日,胡某亦称其是按照白某的要求打印协议,并将时间落款为2005年10月30日,白某说是为了收取租金。此外,亦无其他证据证实何某、白某及胡某为骗取国家补偿款进行了共谋。故现有指控证据尚不足以证实何某与白某、胡某为了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谋实施了补签土地使用协议的行为。

(2)关于土地使用协议签订主体的问题。上诉人何某未以Q公司的名义而是以X公司与H村村委会补签了土地使用协议,何某辩称因Q公司被其注销才以X公司名义补签了协议。原公诉机关及出庭检察员认为,何某的辩解与客观证据相互矛盾,Q公司于2016年才被吊销营业执照,何某以X公司的名义倒签协议就是为了隐瞒Q公司已被拆迁获得拆迁款的事实,以达到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目的。对此争议,二审法院认为,拆迁补偿针对的对象是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本案何某在涉案土地上修建厂房的事实客观存在,G统征办副主任李某1的证言证实“如果被拆地的主体已经被注销了,可以以个人名义租地签订用地协议,按照租地协议上的主体进行赔偿”,即意味着何某的厂房如符合拆迁补偿的条件,即便其不以Q公司的名义签订用地协议,亦可以何某个人名义签订租地协议以获取拆迁补偿。根据查明事实,何某就涉案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进行拆迁补偿过程中,未实施虚增面积、种类以及重复补偿等行为,在符合赔付范围的情况下,何某以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合同签订主体和赔付主体虽有瑕疵,但不应当据此认定为其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偿款的行为。

(3)关于上诉人何某与白某、胡某补签土地使用协议的目的问题。H村关于支持重点企业的决议证实,Q公司承诺每年为H村纳税30万元以上,H村无偿提供土地给何某使用,白某等村两委成员在原审法院调查核实中,均证实因何某未完成税收任务,村民意见大,2009年H村两委会决定向何某收取土地使用费,时间从其使用土地之日起计算,故协议落款时间倒签为2005年10月30日。2005年6月18日H村与Q公司签署了关于支持重点企业的决议,2005年12月21日H村两委也开会讨论把何某的企业留在H村内,结合何某厂房于2006年夏天建成的情况,用地协议载明何某实际使用土地的时间为2005年10月30日具有合理性。何某虽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存在补签协议、变更合同主体等行为,反映出其有获取拆迁补偿的主观意愿,但其使用土地并修建厂房的事实客观存在,该协议同时也用于了村委会向其收取土地使用费。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与白某、胡某补签土地使用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也不能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国家补偿款的的主观故意。

基于以上分析,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企业已被拆迁补偿的事实,在已征用变为国有的土地上再次修建厂房,并采用变更主体、倒签协议等方式骗取国家补偿款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对原判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的评析

原判认定上诉人何某所在厂房部分建在已拆迁农民宅基地上,部分位于H村工业园内,但何某、白某等人在拆迁赔偿过程中,未向拆迁工作人员讲明其使用X公司与H村村委会倒签土地使用协议的真实情况,导致G统征办采用评估方式对何某的厂房进行补偿,而未采用商谈、协商的方式进行补偿,以两种补偿方式的差额58万余元认定何某诈骗犯罪数额。对此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何某使用涉案土地并修建厂房的事实客观存在,其在拆迁补偿时为完善手续,采用变更主体补签协议的方式虽有一定瑕疵,但不能否认其使用土地的客观事实,也不足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在案证据证明,2009年7月G政府对H工业园企业拆迁补偿时,采用评估方式进行,何某并不知晓国土部门将会以何种方式对其进行补偿。在属于拆迁补偿范围的情况下,何某与H村倒签协议只是为了完善补偿手续,并不能以此认定其倒签协议且隐瞒不报的行为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第三,即便根据国土部门出具的回函,何某的厂房因租地手续不完善,采用协商、商谈的方式进行补偿,但该补偿数额只是国土部门单方认定的补偿数额,并未与何某进行协商,也不能以此数额认定其实际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故原审法院以两种补偿方式差额认定犯罪,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企业已被拆迁补偿的事实,在已征用的国有土地上再次修建厂房,并采用变更主体、倒签协议等方式骗取国家补偿款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出庭检察员所提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何某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何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何某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及证据情况相符,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判审判程序合法,但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二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CG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刑初XX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无罪案例——案号:(2018)川01刑终985号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拆迁补偿款是否构成诈骗

法律分析:

骗取动迁款定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骗取拆迁补偿款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拆迁过程中,由于补偿、安置利益巨大,有些人为了分得更多的补偿款和安置房而选择铤而走险。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示您,提升补偿当依法,通过欺骗手段不仅难以达到获得额外补偿的目的,一般金额超过2000元还可能触犯刑法诈骗罪,引来牢狱之灾。

一、骗取国家拆迁款怎么定罪吗?

骗取家拆迁款涉嫌诈骗罪、贪污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拆迁补偿决定有效期多长时间呢?

拆迁补偿决定没有有效期限的问题,只要其本身是合法的,它的效力就没有时间的限制。

开发商在协议签订后一直未用地,很可能开发商的用地行为是违法的,也就是说该土地很可能未经依法征收。

如果土地未依法征收,那么你所签订的拆迁协议就是无效的,如是这样的,那么你就可以申请建房,当然还要符合当地的规划。

四、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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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多少钱可以定罪,诈骗多少钱可以判刑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各省市不同,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如果达不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可以按治安案件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

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五、骗取拆迁补偿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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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多少钱可以定罪,诈骗多少钱可以判刑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各省市不同,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如果达不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可以按治安案件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

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六、拆迁补偿数诈骗罪吗

法律分析:

骗取动迁款定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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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19日
拆迁评估价低于市场价,2026年先调报告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5年09月19日
环保关停拆迁补偿,2026年先查土地性质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25年09月19日
无证房拆迁面积核算方式,2026年维权顺序梳理

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25年09月19日
拆迁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2026年漏算人口的补正路子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

25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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