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原拆迁补偿标准,辽阳土岗子村能动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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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世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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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征拆类案件法律研究,具有一定的实务经验。办案严谨认真,对当事人负责。

辽宁开原拆迁补偿标准,辽阳土岗子村能动迁吗

一、辽阳土岗子村能动迁吗

一、征地拆迁补偿原则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指导价格与评估价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原则;坚持群众与项目法人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坚持公益事业用地与经营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拆迁补偿范围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是:白塔区的大林子村、原新民村、光辉村、北园村及徐往子村的一部分,文圣区的兴隆村、国庆村、裕民村、太子河村,宏伟区的徐家屯村、杜家村、崔家村、杨家村、大打白村、小打白村,太子河区的瓦窑子村、河东村、新城村、曙光村、西三里村、蔡庄村及西八里村一部分;辽阳市经济开发区4.7平方公里、桃花岛7.1平方公里。

因征用上述区域内的集体土地需拆迁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均应对其所有者予以补偿。

三、拆迁补偿指导价及程序

因征地需拆迁农民住宅的应实行货币安置,确需异地迁建住宅的,依法批准新建宅基地或集中统一建设农民住宅。

拆迁农民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迁房屋有照建筑面积×被拆迁区域房屋补偿指导价格。房屋补偿指导价按房屋造价评估值计算。超出有照面积部分,按照看护房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价格。拆迁温室、大棚及看护房,除按其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外,还要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实际损失补偿标准以原价格为基数,另加土地级别和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计算公式为:补偿总金额=建筑面积×拆迁补偿指导价×(1+土地级别补偿系数+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土地级别补偿系数为:七级地0-0.1,六级地0.1-0.2,五级地0.2-0.3,四级地0.3-0.4,三级地0.4。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为:市政设施、公益性用地0,仓储工业用地0.1,房地产开发用地0.2,商业用地0.3。

公路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在城市建成区(指有市政基础设施、上下水、市政道路、煤气、供暖等设施,管道配套完善的区域,具体由市规划局划定)范围内的,按本文件确定的市政设施、公益性项目拆迁指导价执行;在建成区以外的,按《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规定标准上浮,距建成区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上浮50%,1公里以外、2公里以内上浮40%,2公里以外、3公里以内上浮30%。林木、果树按照亩适宜株数进行补偿,低于亩适宜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进行补偿。

农田水利设施等需要局部拆迁的,按照局部拆迁的规模与实际价值予以补偿。拆迁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对政府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各种植物以及抢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附着物不予补偿。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化情况,定期评估、调整并公布。征地拆迁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法人申请,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有关程序参照《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办理。拆迁之前,项目法人要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公开。拆迁补偿当事人根据公布的补偿指导价格协商确定补偿事宜,并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拆迁补偿当事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所辖区域内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拆迁补偿当事人书面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拆迁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四、加强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一)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厂房、办公楼、民房、畜牧场、饲养场等建设项目按《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温室、大棚(不含地扣)、看护房、鱼塘等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申请建设的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初审。初审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抄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及有关区政府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到现场放线定位。放线定位后,方可施工建设。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的个人到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规划验收。对未经审批或者经过审批未经竣工规划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征地拆迁过程中不予补偿。

(三)在城市主次干道、城市环路以及出入口两侧各50米内,高速公路、铁路、河道等规定控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严格控制建设温室、大棚、看护房、鱼塘等建设项目。

(四)温室应座北朝南,东西延长,前屋面接受阳光,南侧温室北墙距北侧温室前底角水平距离不得少于5米。大棚的布置方向及间距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生产作业的要求确定,跨度不得少于6米,最低点高度不得低于1.5米,间距不得少于2米。看护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温室、大棚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不得建看护房。

城市规划区内的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所在地单位及村民自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附属物进行认真调查,调查结果经认定后登记造册,并将认定资料和登记册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和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核验。今后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征地拆迁时,按备案登记结合实际拆迁登记认定的情况给予补偿。没有登记和备案资料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征地拆迁及规划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太子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管理的协调工作。\n\n\n法律依据:

《灯塔市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补偿安置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灯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被拆迁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以规划和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2023年辽阳市哪些地方拆迁

一、征地拆迁补偿原则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指导价格与评估价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原则;坚持群众与项目法人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坚持公益事业用地与经营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拆迁补偿范围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是:

白塔区的大林子村、原新民村、光辉村、北园村及徐往子村的一部分,文圣区的兴隆村、国庆村、裕民村、太子河村,宏伟区的徐家屯村、杜家村、崔家村、杨家村、大打白村、小打白村,太子河区的瓦窑子村、河东村、新城村、曙光村、西三里村、蔡庄村及西八里村一部分;辽阳市经济开发区4.7平方公里、桃花岛7.1平方公里。

  

因征用上述区域内的集体土地需拆迁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均应对其所有者予以补偿。

  

三、拆迁补偿指导价及程序  

因征地需拆迁农民住宅的应实行货币安置,确需异地迁建住宅的,依法批准新建宅基地或集中统一建设农民住宅。

  

拆迁农民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为:

被拆迁房屋有照建筑面积×被拆迁区域房屋补偿指导价格。

房屋补偿指导价按房屋造价评估值计算。

超出有照面积部分,按照看护房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价格。

  拆迁温室、大棚及看护房,除按其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外,还要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实际损失补偿标准以原价格为基数,另加土地级别和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

计算公式为:

补偿总金额=建筑面积×拆迁补偿指导价×(1+土地级别补偿系数+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

土地级别补偿系数为:

七级地0-0.1,六级地0.1-0.2,五级地0.2-0.3,四级地0.3-0.4,三级地0.4。

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为:

市政设施、公益性用地0,仓储工业用地0.1,房地产开发用地0.2,商业用地0.3。

  

公路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在城市建成区(指有市政基础设施、上下水、市政道路、煤气、供暖等设施,管道配套完善的区域,具体由市规划局划定)范围内的,按本文件确定的市政设施、公益性项目拆迁指导价执行;在建成区以外的,按《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规定标准上浮,距建成区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上浮50%,1公里以外、2公里以内上浮40%,2公里以外、3公里以内上浮30%。

林木、果树按照亩适宜株数进行补偿,低于亩适宜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进行补偿。

  

农田水利设施等需要局部拆迁的,按照局部拆迁的规模与实际价值予以补偿。

拆迁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对政府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各种植物以及抢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附着物不予补偿。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化情况,定期评估、调整并公布。

  征地拆迁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法人申请,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依法实施。

征地拆迁的有关程序参照《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办理。

  拆迁之前,项目法人要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公开。

拆迁补偿当事人根据公布的补偿指导价格协商确定补偿事宜,并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商不成的,拆迁补偿当事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所辖区域内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拆迁补偿当事人书面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拆迁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四、加强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一)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厂房、办公楼、民房、畜牧场、饲养场等建设项目按《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温室、大棚(不含地扣)、看护房、鱼塘等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申请建设的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初审。

初审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局审批。

  市规划局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抄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及有关区政府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到现场放线定位。

放线定位后,方可施工建设。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的个人到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

对符合条件的,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规划验收。

对未经审批或者经过审批未经竣工规划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征地拆迁过程中不予补偿。

  

(三)在城市主次干道、城市环路以及出入口两侧各50米内,高速公路、铁路、河道等规定控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严格控制建设温室、大棚、看护房、鱼塘等建设项目。

  

(四)温室应座北朝南,东西延长,前屋面接受阳光,南侧温室北墙距北侧温室前底角水平距离不得少于5米。

大棚的布置方向及间距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生产作业的要求确定,跨度不得少于6米,最低点高度不得低于1.5米,间距不得少于2米。

看护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温室、大棚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不得建看护房。

  

城市规划区内的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所在地单位及村民自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附属物进行认真调查,调查结果经认定后登记造册,并将认定资料和登记册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和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核验。

今后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征地拆迁时,按备案登记结合实际拆迁登记认定的情况给予补偿。

没有登记和备案资料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征地拆迁及规划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太子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管理的协调工作。

法律依据:

《灯塔市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补偿安置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灯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

被拆迁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以规划和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辽阳土岗子村能动迁吗?

法律分析:

辽宁省开原市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新城街道、兴开街道、老城街道。

补偿标准:

区片价:

33000元/亩;

建设用地:

33000元/亩;

未利用地:

264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业民镇、中固镇、金沟子镇、威远堡镇、八宝镇、庆云堡镇、三家子乡、靠山镇、城东镇、松山堡镇、马家寨镇、八棵树镇

补偿标准:

区片价:

31000元/亩;

建设用地:

31000元/亩;

未利用地:

248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莲花镇、李家台镇、林丰满族乡、下肥地镇、上肥地镇、黄旗寨乡。

补偿标准:

区片价:

30000元/亩;

建设用地:

30000元/亩;

未利用地:

24000元/亩。

四、辽宁开原拆迁的村镇

一、征地拆迁补偿原则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指导价格与评估价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原则;坚持群众与项目法人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坚持公益事业用地与经营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拆迁补偿范围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是:

白塔区的大林子村、原新民村、光辉村、北园村及徐往子村的一部分,文圣区的兴隆村、国庆村、裕民村、太子河村,宏伟区的徐家屯村、杜家村、崔家村、杨家村、大打白村、小打白村,太子河区的瓦窑子村、河东村、新城村、曙光村、西三里村、蔡庄村及西八里村一部分;辽阳市经济开发区4.7平方公里、桃花岛7.1平方公里。

  

因征用上述区域内的集体土地需拆迁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均应对其所有者予以补偿。

  

三、拆迁补偿指导价及程序  

因征地需拆迁农民住宅的应实行货币安置,确需异地迁建住宅的,依法批准新建宅基地或集中统一建设农民住宅。

  

拆迁农民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为:

被拆迁房屋有照建筑面积×被拆迁区域房屋补偿指导价格。

房屋补偿指导价按房屋造价评估值计算。

超出有照面积部分,按照看护房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价格。

  拆迁温室、大棚及看护房,除按其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外,还要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实际损失补偿标准以原价格为基数,另加土地级别和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

计算公式为:

补偿总金额=建筑面积×拆迁补偿指导价×(1+土地级别补偿系数+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

土地级别补偿系数为:

七级地0-0.1,六级地0.1-0.2,五级地0.2-0.3,四级地0.3-0.4,三级地0.4。

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为:

市政设施、公益性用地0,仓储工业用地0.1,房地产开发用地0.2,商业用地0.3。

  

公路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在城市建成区(指有市政基础设施、上下水、市政道路、煤气、供暖等设施,管道配套完善的区域,具体由市规划局划定)范围内的,按本文件确定的市政设施、公益性项目拆迁指导价执行;在建成区以外的,按《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规定标准上浮,距建成区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上浮50%,1公里以外、2公里以内上浮40%,2公里以外、3公里以内上浮30%。

林木、果树按照亩适宜株数进行补偿,低于亩适宜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进行补偿。

  

农田水利设施等需要局部拆迁的,按照局部拆迁的规模与实际价值予以补偿。

拆迁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对政府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各种植物以及抢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附着物不予补偿。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化情况,定期评估、调整并公布。

  征地拆迁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法人申请,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依法实施。

征地拆迁的有关程序参照《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办理。

  拆迁之前,项目法人要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公开。

拆迁补偿当事人根据公布的补偿指导价格协商确定补偿事宜,并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商不成的,拆迁补偿当事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所辖区域内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拆迁补偿当事人书面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拆迁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四、加强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一)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厂房、办公楼、民房、畜牧场、饲养场等建设项目按《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温室、大棚(不含地扣)、看护房、鱼塘等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申请建设的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初审。

初审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局审批。

  市规划局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抄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及有关区政府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到现场放线定位。

放线定位后,方可施工建设。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的个人到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

对符合条件的,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规划验收。

对未经审批或者经过审批未经竣工规划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征地拆迁过程中不予补偿。

  

(三)在城市主次干道、城市环路以及出入口两侧各50米内,高速公路、铁路、河道等规定控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严格控制建设温室、大棚、看护房、鱼塘等建设项目。

  

(四)温室应座北朝南,东西延长,前屋面接受阳光,南侧温室北墙距北侧温室前底角水平距离不得少于5米。

大棚的布置方向及间距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生产作业的要求确定,跨度不得少于6米,最低点高度不得低于1.5米,间距不得少于2米。

看护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温室、大棚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不得建看护房。

  

城市规划区内的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所在地单位及村民自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附属物进行认真调查,调查结果经认定后登记造册,并将认定资料和登记册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和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核验。

今后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征地拆迁时,按备案登记结合实际拆迁登记认定的情况给予补偿。

没有登记和备案资料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征地拆迁及规划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太子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管理的协调工作。

法律依据:

《灯塔市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补偿安置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灯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

被拆迁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以规划和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的结果为准。

五、辽阳土岗子村能动迁?

一、征地拆迁补偿原则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指导价格与评估价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原则;坚持群众与项目法人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坚持公益事业用地与经营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拆迁补偿范围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是:

白塔区的大林子村、原新民村、光辉村、北园村及徐往子村的一部分,文圣区的兴隆村、国庆村、裕民村、太子河村,宏伟区的徐家屯村、杜家村、崔家村、杨家村、大打白村、小打白村,太子河区的瓦窑子村、河东村、新城村、曙光村、西三里村、蔡庄村及西八里村一部分;辽阳市经济开发区4.7平方公里、桃花岛7.1平方公里。

  

因征用上述区域内的集体土地需拆迁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均应对其所有者予以补偿。

  

三、拆迁补偿指导价及程序  

因征地需拆迁农民住宅的应实行货币安置,确需异地迁建住宅的,依法批准新建宅基地或集中统一建设农民住宅。

  

拆迁农民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为:

被拆迁房屋有照建筑面积×被拆迁区域房屋补偿指导价格。

房屋补偿指导价按房屋造价评估值计算。

超出有照面积部分,按照看护房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价格。

  拆迁温室、大棚及看护房,除按其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外,还要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实际损失补偿标准以原价格为基数,另加土地级别和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

计算公式为:

补偿总金额=建筑面积×拆迁补偿指导价×(1+土地级别补偿系数+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

土地级别补偿系数为:

七级地0-0.1,六级地0.1-0.2,五级地0.2-0.3,四级地0.3-0.4,三级地0.4。

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为:

市政设施、公益性用地0,仓储工业用地0.1,房地产开发用地0.2,商业用地0.3。

  

公路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在城市建成区(指有市政基础设施、上下水、市政道路、煤气、供暖等设施,管道配套完善的区域,具体由市规划局划定)范围内的,按本文件确定的市政设施、公益性项目拆迁指导价执行;在建成区以外的,按《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规定标准上浮,距建成区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上浮50%,1公里以外、2公里以内上浮40%,2公里以外、3公里以内上浮30%。

林木、果树按照亩适宜株数进行补偿,低于亩适宜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进行补偿。

  

农田水利设施等需要局部拆迁的,按照局部拆迁的规模与实际价值予以补偿。

拆迁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对政府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各种植物以及抢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附着物不予补偿。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化情况,定期评估、调整并公布。

  征地拆迁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法人申请,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依法实施。

征地拆迁的有关程序参照《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办理。

  拆迁之前,项目法人要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公开。

拆迁补偿当事人根据公布的补偿指导价格协商确定补偿事宜,并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商不成的,拆迁补偿当事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所辖区域内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拆迁补偿当事人书面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拆迁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四、加强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一)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厂房、办公楼、民房、畜牧场、饲养场等建设项目按《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温室、大棚(不含地扣)、看护房、鱼塘等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申请建设的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初审。

初审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局审批。

  市规划局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抄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及有关区政府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到现场放线定位。

放线定位后,方可施工建设。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的个人到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

对符合条件的,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规划验收。

对未经审批或者经过审批未经竣工规划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征地拆迁过程中不予补偿。

  

(三)在城市主次干道、城市环路以及出入口两侧各50米内,高速公路、铁路、河道等规定控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严格控制建设温室、大棚、看护房、鱼塘等建设项目。

  

(四)温室应座北朝南,东西延长,前屋面接受阳光,南侧温室北墙距北侧温室前底角水平距离不得少于5米。

大棚的布置方向及间距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生产作业的要求确定,跨度不得少于6米,最低点高度不得低于1.5米,间距不得少于2米。

看护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温室、大棚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不得建看护房。

  

城市规划区内的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所在地单位及村民自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附属物进行认真调查,调查结果经认定后登记造册,并将认定资料和登记册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和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核验。

今后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征地拆迁时,按备案登记结合实际拆迁登记认定的情况给予补偿。

没有登记和备案资料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征地拆迁及规划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太子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管理的协调工作。

法律依据:

《灯塔市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补偿安置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灯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

被拆迁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以规划和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的结果为准。

六、辽阳土岗子村能动迁么?

一、征地拆迁补偿原则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指导价格与评估价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原则;坚持群众与项目法人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坚持公益事业用地与经营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拆迁补偿范围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是:

白塔区的大林子村、原新民村、光辉村、北园村及徐往子村的一部分,文圣区的兴隆村、国庆村、裕民村、太子河村,宏伟区的徐家屯村、杜家村、崔家村、杨家村、大打白村、小打白村,太子河区的瓦窑子村、河东村、新城村、曙光村、西三里村、蔡庄村及西八里村一部分;辽阳市经济开发区4.7平方公里、桃花岛7.1平方公里。

  

因征用上述区域内的集体土地需拆迁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均应对其所有者予以补偿。

  

三、拆迁补偿指导价及程序  

因征地需拆迁农民住宅的应实行货币安置,确需异地迁建住宅的,依法批准新建宅基地或集中统一建设农民住宅。

  

拆迁农民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为:

被拆迁房屋有照建筑面积×被拆迁区域房屋补偿指导价格。

房屋补偿指导价按房屋造价评估值计算。

超出有照面积部分,按照看护房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价格。

  拆迁温室、大棚及看护房,除按其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外,还要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实际损失补偿标准以原价格为基数,另加土地级别和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

计算公式为:

补偿总金额=建筑面积×拆迁补偿指导价×(1+土地级别补偿系数+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

土地级别补偿系数为:

七级地0-0.1,六级地0.1-0.2,五级地0.2-0.3,四级地0.3-0.4,三级地0.4。

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为:

市政设施、公益性用地0,仓储工业用地0.1,房地产开发用地0.2,商业用地0.3。

  

公路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在城市建成区(指有市政基础设施、上下水、市政道路、煤气、供暖等设施,管道配套完善的区域,具体由市规划局划定)范围内的,按本文件确定的市政设施、公益性项目拆迁指导价执行;在建成区以外的,按《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规定标准上浮,距建成区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上浮50%,1公里以外、2公里以内上浮40%,2公里以外、3公里以内上浮30%。

林木、果树按照亩适宜株数进行补偿,低于亩适宜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进行补偿。

  

农田水利设施等需要局部拆迁的,按照局部拆迁的规模与实际价值予以补偿。

拆迁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对政府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各种植物以及抢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附着物不予补偿。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化情况,定期评估、调整并公布。

  征地拆迁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法人申请,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依法实施。

征地拆迁的有关程序参照《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办理。

  拆迁之前,项目法人要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公开。

拆迁补偿当事人根据公布的补偿指导价格协商确定补偿事宜,并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商不成的,拆迁补偿当事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所辖区域内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拆迁补偿当事人书面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拆迁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四、加强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一)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厂房、办公楼、民房、畜牧场、饲养场等建设项目按《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温室、大棚(不含地扣)、看护房、鱼塘等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申请建设的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初审。

初审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局审批。

  市规划局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抄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及有关区政府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到现场放线定位。

放线定位后,方可施工建设。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的个人到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

对符合条件的,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规划验收。

对未经审批或者经过审批未经竣工规划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征地拆迁过程中不予补偿。

  

(三)在城市主次干道、城市环路以及出入口两侧各50米内,高速公路、铁路、河道等规定控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严格控制建设温室、大棚、看护房、鱼塘等建设项目。

  

(四)温室应座北朝南,东西延长,前屋面接受阳光,南侧温室北墙距北侧温室前底角水平距离不得少于5米。

大棚的布置方向及间距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生产作业的要求确定,跨度不得少于6米,最低点高度不得低于1.5米,间距不得少于2米。

看护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温室、大棚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不得建看护房。

  

城市规划区内的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所在地单位及村民自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附属物进行认真调查,调查结果经认定后登记造册,并将认定资料和登记册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和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核验。

今后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征地拆迁时,按备案登记结合实际拆迁登记认定的情况给予补偿。

没有登记和备案资料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征地拆迁及规划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太子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管理的协调工作。

法律依据:

《灯塔市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补偿安置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灯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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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熊世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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