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书怎么签才有效,安置补偿协议怎么签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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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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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不动产征收 行政诉讼业务领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案件

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拆迁补偿协议书怎么签才有效,安置补偿协议怎么签最有利?

一、安置补偿协议怎么签最有利?

前言

近期在接受广大朋友的咨询的时候,遇到很多人有这样的疑惑,很多被拆迁人都有这样的疑惑“我们被拆迁人面对强势的拆迁方我们老百姓能做什么,协议都是对方拟好的,我们能不能改动”?

还有很多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很多被拆迁朋友最为关心的问题,那么今天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大家就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相关问题给大家简单做几方面的提醒。

第一、与你签协议的乙方是否有主体资格

不是谁都能和咱们拆迁户签协议,这就要看签字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就是签订合同的资格,没有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部门与我们签订协议,后期出现问题不能承担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权利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实施。原则上我们的安置补偿协议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加盖公章。

史律师提醒,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保持谨慎,拆迁公司一般都是出于政府的委托实施行为,拆迁公司是没有主体资格的来跟您签订协议的。到时候政府不履行,和我们签订协议的拆迁公司有承担不了责任,会让我们拆迁户很被动。

第二、协议约定内容是否清楚明确

有很多被拆迁户找到律师,说拆迁方提供的安置的房屋区域很偏,还有的说拆迁好几年了,但是安置房却迟迟没有兑现,这让已经签了协议的被拆迁人处于一个很被动的局面。这样的问题很常见,史律师简单来说就是不能让征收方有漏洞可以钻,我们可以在安置协议中约定以下几点: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的位置,土地性质等。

这里史律师提醒大家,切记空白协议一定不能签。空口承诺不可信,拆迁方承诺的所有补偿必须都体现在合同内容中。合同讲究当事人协商一致,您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当然有权提出要求。若您的条件拆迁方不能满足,达不成一致,您可以拒绝签署这份协议。

第三、关于违约责任协议中是否约定

一般来说,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只起一个预防作用,如果双方都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自然涉及不到这个条款。但这个条款在征地拆迁中却尤为重要。

我们每个被拆迁人在与拆迁方在签订协议的时候要做到这三看,看和我们签订协议的主体,看拆迁方给我们出示的协议的内容,看有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合同够清晰明确才能减少纠纷,退一万步讲,在拆迁方不按照合同履行的时候,我们才有要求他们履行的依据。

二、安置补偿协议怎么签

一、如何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拆迁补偿的方式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

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

(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上述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还须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

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

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二、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如何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法律分析:

协议拆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所谓的“协议搬迁”,拆迁均为政府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四、拆迁安置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协议基本是一样的,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拆迁协议和安置协议一样吗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协议基本是一样的,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注意事项

一、如何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拆迁补偿的方式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

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

(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上述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还须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

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

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二、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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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协议书怎么签才有效,拆迁协议和安置协议一样吗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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