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村委会是依法接受征收方也就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跟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的,并且没有其他违法事由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认可这个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实施征收,并且与村民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农村,很多老百姓在面临征收的时候,可以发现更多的是由村委会来做征收工作,甚至有的地方老百姓签订的补偿协议都是和村委会签订的,我们都知道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政府的行为,那么,究竟老百姓和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呢?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究竟着扮演着什么角色?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征地面积等,根据规定报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更没有土地征收主体资格。在实践中村委会作为具有“上传下达”的职能,在征地过程中往往会受征地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征收方的名义参与到征地活动的组织实施中,此时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村委会又站在了征收方的位置上。
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在征地拆迁实施行为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根据实施的主体来划分情况。
第一种情况,村委会是依法接受征收方也就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跟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的,并且没有其他违法事由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认可这个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村委会既然受土地征收主管部门的委托,那就必须要有合法的书面委托,否则我们是可以追究村委会签约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责任。
第二个情况,就是说,当地没有征收项目,而是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实施征收,并且与村民签订了补偿协议。上面我们也有提到过,村委会是没有征收的主体资格,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以及组织实施征地行为,这个前提下,可以确定的是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大家如果签订了这种协议,可以在我的帮助下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等举报申请查处,并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协议无效。
在遇到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自己项目征收的主体究竟是谁,再来选择是都签订补偿协议。把握不准的,可以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我,在律师给您详细分析以后,再签字也不迟。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农村,很多老百姓在面临征收的时候,可以发现更多的是由村委会来做征收工作,甚至有的地方老百姓签订的补偿协议都是和村委会签订的,我们都知道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政府的行为,那么,究竟老百姓和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呢?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究竟着扮演着什么角色?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
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征地面积等,根据规定报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更没有土地征收主体资格。
在实践中村委会作为具有“上传下达”的职能,在征地过程中往往会受征地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征收方的名义参与到征地活动的组织实施中,此时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村委会又站在了征收方的位置上。
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在征地拆迁实施行为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根据实施的主体来划分情况。
第一种情况,村委会是依法接受征收方也就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跟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的,并且没有其他违法事由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认可这个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村委会既然受土地征收主管部门的委托,那就必须要有合法的书面委托,否则我们是可以追究村委会签约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责任。
第二个情况,就是说,当地没有征收项目,而是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实施征收,并且与村民签订了补偿协议。
上面我们也有提到过,村委会是没有征收的主体资格,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以及组织实施征地行为,这个前提下,可以确定的是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大家如果签订了这种协议,可以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等举报申请查处,并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协议无效。
法律分析:
不合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是归被拆迁人所有的,所以村委会是没有权代表被拆迁人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应该由被拆迁人自己签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农村,很多老百姓在面临征收的时候,可以发现更多的是由村委会来做征收工作,甚至有的地方老百姓签订的补偿协议都是和村委会签订的,我们都知道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政府的行为,那么,究竟老百姓和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呢?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究竟着扮演着什么角色?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
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征地面积等,根据规定报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更没有土地征收主体资格。
在实践中村委会作为具有“上传下达”的职能,在征地过程中往往会受征地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征收方的名义参与到征地活动的组织实施中,此时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村委会又站在了征收方的位置上。
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在征地拆迁实施行为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根据实施的主体来划分情况。
第一种情况,村委会是依法接受征收方也就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跟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的,并且没有其他违法事由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认可这个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村委会既然受土地征收主管部门的委托,那就必须要有合法的书面委托,否则我们是可以追究村委会签约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责任。
第二个情况,就是说,当地没有征收项目,而是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实施征收,并且与村民签订了补偿协议。
上面我们也有提到过,村委会是没有征收的主体资格,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以及组织实施征地行为,这个前提下,可以确定的是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大家如果签订了这种协议,可以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等举报申请查处,并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协议无效。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农村,很多老百姓在面临征收的时候,可以发现更多的是由村委会来做征收工作,甚至有的地方老百姓签订的补偿协议都是和村委会签订的,我们都知道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政府的行为,那么,究竟老百姓和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呢?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究竟着扮演着什么角色?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
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征地面积等,根据规定报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更没有土地征收主体资格。
在实践中村委会作为具有“上传下达”的职能,在征地过程中往往会受征地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征收方的名义参与到征地活动的组织实施中,此时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村委会又站在了征收方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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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情况,就是说,当地没有征收项目,而是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实施征收,并且与村民签订了补偿协议。
上面我们也有提到过,村委会是没有征收的主体资格,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以及组织实施征地行为,这个前提下,可以确定的是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大家如果签订了这种协议,可以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等举报申请查处,并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协议无效。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农村,很多老百姓在面临征收的时候,可以发现更多的是由村委会来做征收工作,甚至有的地方老百姓签订的补偿协议都是和村委会签订的,我们都知道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政府的行为,那么,究竟老百姓和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呢?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究竟着扮演着什么角色?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
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征地面积等,根据规定报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更没有土地征收主体资格。
在实践中村委会作为具有“上传下达”的职能,在征地过程中往往会受征地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征收方的名义参与到征地活动的组织实施中,此时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村委会又站在了征收方的位置上。
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在征地拆迁实施行为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根据实施的主体来划分情况。
第一种情况,村委会是依法接受征收方也就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跟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的,并且没有其他违法事由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认可这个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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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情况,就是说,当地没有征收项目,而是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实施征收,并且与村民签订了补偿协议。
上面我们也有提到过,村委会是没有征收的主体资格,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以及组织实施征地行为,这个前提下,可以确定的是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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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委会能作为拆迁主体吗
2、村委会拆迁属于民事还是行政
3、村委会是否有权拆迁
4、村委会有拆迁的权利吗
5、村委会有权拆迁房子吗
6、村委会拆迁协议有效吗
7、农村拆迁村委会起什么作用
8、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
9、村委会有权签订房屋拆除协议么
10、村委会能否作为拆迁人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委会可以是拆迁安置补偿主体合同效力问题,拆迁中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村委会可以是拆迁安置补偿主体合同效力问题,拆迁中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吗
内容审核: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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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