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案例讲解,劳动派遣公司不断更换,但岗位没有变动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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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津律师

赵秀津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案例讲解,劳动派遣公司不断更换,但岗位没有变动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一、劳动派遣公司不断更换,但岗位没有变动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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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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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劳动派遣员工,按照工作单位安排,频繁更换劳动派遣公司的,因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最后一家派遣公司应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当自员工入职以来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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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最后一家派遣公司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是年满1年,应向员工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员工则认为公司应补偿其自原公司入职以来共5年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

满足以下条件:1、员工一直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2、多个派遣单位均未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则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在新公司的工作年限。所以最后一家派遣公司应向员工支付5年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改为劳务派遣有赔偿金

法律主观:

终止劳务派遣合同与经济补偿无关,劳务派遣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过以下方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劳动合同终止;

其他。

三、更换劳务派遣公司 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机构变更合同需要由双方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才能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

关于劳务派遣合同解除是要按情形来判断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一、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有赔偿吗

劳务派遣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所以用工单位不再续签劳务派遣合同后,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劳务派遣人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二、劳务派遣合同解除是否有赔偿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属于违法辞退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属于其他情形的,用工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不需要赔偿。

三、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赔偿

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合同,不需要赔偿。

违法辞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其他情况下,与被派遣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劳务派遣机构变更合同有相应的补偿吗

劳务派遣性质,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不存在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重新为他找到一份适宜的工作,在待业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每月支付他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能继续为他介绍工作,那么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你在该劳务派遣单位的工龄支付劳务派遣人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再支付劳务派遣的一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本人属于劳务派遣员工,因用工单位经济性裁员,我是否得到赔偿?

劳务派遣性质,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不存在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重新为他找到一份适宜的工作,在待业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每月支付他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能继续为他介绍工作,那么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你在该劳务派遣单位的工龄支付劳务派遣人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再支付劳务派遣的一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劳务派遣退回的经济补偿金吗

法律主观:

终止劳务派遣合同与经济补偿无关,劳务派遣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过以下方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劳动合同终止;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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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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