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商品房新旧拆迁补偿标准,行政许可法规定什么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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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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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昆山市商品房新旧拆迁补偿标准,行政许可法规定什么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法规定什么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主观: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为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行政许可进行设定。

法律客观:

《行政许可法》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吗

法律分析:

以下几点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三、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可以由政府部门依据其职责和权限制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但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不准予等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

对于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相应的许可条件和程序。

然而,如果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由政府部门依据其职责和权限制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但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这也就意味着,政府部门在制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精神,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便利性。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部门自行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时,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确保许可条件和程序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政府部门还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行为,保障公众权益。

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尚未规定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时,政府部门可以制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这些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具有法律效力,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都具有约束力。

政府部门可以依据自身职责和权限制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但必须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便利性。

政府部门自行制定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具有法律效力,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都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可以由政府部门依据其职责和权限制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但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什么可以设定行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开始执行,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程序基本法律法规》第八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限时办结:

(一)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

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

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四)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

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开始执行,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程序基本法律法规》第八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限时办结:

(一)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

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

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四)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

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六、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什么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分析:

以下几点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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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昆山市商品房新旧拆迁补偿标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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