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劳动者如何辞职? 有的人说,这还不简单吗,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然后等待审批,批准通过,办理交接后就可以离职了。是这样吗?或许,按照一般公司的流程,大概就是这样,但其实,依照法律规定,前面这个流程是错误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无论是在试用期,还是转正后,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只需要“通知”用人单位,既然是通知,就不需要征得公司的同意。在通知送达用人单位后,满足法律规定的时间,即试用期为3日,转正后为30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就依法解除了。公司是否审批同意,不是离职的必要条件!#贺律师普法#
现实中,劳动者辞职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受理、不批准,劳动者愤而离职,最后单位却以劳动者未依法离职造成单位损失为由不支付最后的工资等,导致劳动者有苦难言。
首先明确一点,劳动者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无限辞职权。
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主动辞职还是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劳动者辞职都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不等于说辞职没有任何限制,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30天主动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不用书面形式。
一、选择合适的辞职理由,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辞职分两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不用书面形式。
不用单位批准。
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马走人。
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选择合适的辞职理由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键。
建议劳动者辞职前仔细了解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情形,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者,可以以此为辞职理由,不受提前30天限制,不用批准,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同时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情形,就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保留书面辞职的证据
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
可以选择两人以上递交书面通知,最好采取邮局快递的形式,并保留快递详情单。
如果通过网络向单位邮箱发邮件,保留相关证据也可以,最好是单位的官方邮箱。
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
三、及时办理离职手续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由于法律的强性规定,劳动者要求辞职的权利得到保护,对于劳动者这种提前30天的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
因此,提前告知期结束后,劳动者解除劳动生效,可以离开单位。
单位未在提前告知期内办理交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劳动者不予承担。
告知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不及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动十五日内为劳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员工不来办理离职手续,必须以书面通知,企业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送达自动离职者本人。
书面通知的详细方法和流程:
1、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
2、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媒体通知等。
关于通过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使其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
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媒体通知等。
”因此在企业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做好解除手续的保管工作。
拓展资料:
如果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所以,只要双方能关于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履行的,也可认为有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员工不来办理离职手续,必须以书面通知,企业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送达自动离职者本人。
书面通知的详细方法和流程:
1、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
2、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媒体通知等。
关于通过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使其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
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媒体通知等。
”因此在企业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做好解除手续的保管工作。
如果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所以,只要双方能关于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履行的,也可认为有效。
法律依据:
《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
第一条 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
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
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员工不来办理离职手续,必须以书面通知,企业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送达自动离职者本人。
书面通知的详细方法和流程:
1、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
2、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媒体通知等。
关于通过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使其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
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媒体通知等。
”因此在企业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做好解除手续的保管工作。
如果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所以,只要双方能关于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履行的,也可认为有效。
法律依据:
《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
第一条 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
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
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现实中,劳动者辞职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受理、不批准,劳动者愤而离职,最后单位却以劳动者未依法离职造成单位损失为由不支付最后的工资等,导致劳动者有苦难言。
首先明确一点,劳动者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无限辞职权。
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主动辞职还是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劳动者辞职都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不等于说辞职没有任何限制,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30天主动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不用书面形式。
一、选择合适的辞职理由,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辞职分两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不用书面形式。
不用单位批准。
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马走人。
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选择合适的辞职理由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键。
建议劳动者辞职前仔细了解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情形,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者,可以以此为辞职理由,不受提前30天限制,不用批准,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同时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情形,就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保留书面辞职的证据
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
可以选择两人以上递交书面通知,最好采取邮局快递的形式,并保留快递详情单。
如果通过网络向单位邮箱发邮件,保留相关证据也可以,最好是单位的官方邮箱。
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
三、及时办理离职手续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由于法律的强性规定,劳动者要求辞职的权利得到保护,对于劳动者这种提前30天的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
因此,提前告知期结束后,劳动者解除劳动生效,可以离开单位。
单位未在提前告知期内办理交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劳动者不予承担。
告知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不及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动十五日内为劳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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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确山县拆迁补偿怎么算,员工不来办理离职手续通知函?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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