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州区拆迁补偿怎么算,杨军德、王东所获拆迁补偿款属不属于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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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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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凉州区拆迁补偿怎么算,杨军德、王东所获拆迁补偿款属不属于贪污?

一、杨军德、王东所获拆迁补偿款属不属于贪污?

文|金晓光律师  

甘肃武威市的东升城投公司董事长杨军德因东升城投公司征收拆迁西环南路1号院房屋,被武威市凉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贪污罪,武威市的市民王东被判决贪污罪的共犯。法庭上,杨军德及辩护律师陈述西环南路1号房屋符合棚改范围,区领导在工作会议上要求拆除平房,杨军德出资购房了,所获补偿款不属于贪污,不构成贪污罪,而王东在法庭上说不认识杨军德,其是被拆迁对象,不构成犯罪。王东称留置期间,监委某主任让其好好认罪,承诺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对其进行任何处罚,其在打印好的讯问笔录签字是配合监委工作。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武威市的高某因为有贷款要还,2016年要出售其西环南路1号院的平房及二层楼房,王东经刘某介绍认识了高某的岳父朱爷,王东呢,1995年下岗,靠打工、种地、养羊生活,王东之前买过某些旧房,拆迁后得到补偿,赚取了部分差价获利。朱爷极力想把房子卖给王东,并先送给其两间房屋做库房,2017年初,朱爷、高某和王东达成协议,以315元的价格将西环南路1号院的平房、二层楼房、土坯房卖给王东,王东先支付了71万。王东此前认识一个叫许福德的人,此人负责一些拆迁工作,2018年经王东同意,许福德出资加入王东西环南路1号的购房,2018年的7、8月,许福德分几次给了王东一共130万的购房款。不久,许福德告诉王东因污染环境,房屋快拆迁了,王东、许福德对房屋进行了虚假分户,经过评估公司的评估,2018年9月王东方面与武威市东升城投公司签订了房屋土地征收协议,2018年年底,补偿款下来。两年后的2020年11月,房屋被东升城投公司拆除,土地使用权交回给武威市自然资源局。杨军德供述说许福德劝其出资加入购买西环南路1号院,经不住许福德的多次劝说,杨军德给了许福德70万。房屋征收后,许福德给了其房屋补偿款。

那么征收、拆除该房屋,杨军德是否构成贪污罪?王东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杨军德及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说1号院符合棚户区改造范围,区长在工作会议上要求拆除所有平房,杨军德有工作笔记记录,工作笔记扣押在办案机关,辩护律师要求法院调取,法院没有调取。王东及辩护人提出,案涉房屋是平房,有一部分是土坯房,还是用烟煤炉子,污染环境,符合棚改区范围,房子迟早都要拆。杨军德及王东的辩护人都提到1号院周围的平房都拆了的事实,如1号院北边的啤酒厂家属院,西边一墙之隔的烟草公司,东南边的西凉市场旧楼等。

据了解,西环南路1号房屋是武威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的旧房,因借款被抵押出去,因偿还不了借款被法院出售给资产公司,高某在2004年以70余万的价格从资产公司购买了西环南路1号院房屋,除了卖给王东的房屋,高某70万买来的1号院还包括三层楼四层楼五层楼房等。从供销公司的名字可以看出,1号院房屋应该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旧房。另外,据了解平房的厕所也是简易厕所。

那么1号院平房、土坯房、二层旧楼房属不属于棚改范围及棚改的计划或区工作计划,拆除1号院房屋是否合法,这成了杨军德是否构成贪污罪的的关键因素。而王东与杨军德是否串通,则构成了是否构成贪污罪共犯的关键。

 在案证据显示,根据国务院2013年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等方针政策,武威市凉州区每隔三年就制定一个棚户区改造计划,每年都要制定一个棚户区改造计划,凉州区政府将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交给了凉州区住建局,凉州区住建局委托东升城投公司实施,由于征收拆迁任务繁重,东升城投公司又委托了多个拆迁公司,并成立了许多征迁小组,由征迁小组与被拆迁对象谈,包括做被拆迁对象的工作,动员其拆迁。东升城投公司上面还有棚改办、拆迁办等单位,城市棚改是一项繁重复杂的工作,每年针对棚改拆迁,区领导都要开会进行工作部署和工作计划,要求加快进度。   杨军德及辩护律师多次强调杨军德的工作笔记上面有记录区领导开会要求要拆除所有平房,其家人提供的另一本工作笔记,确实有这样的记录。控方认为征收拆迁不合法,西环南路1号被征收拆除房屋不在当时公告的棚改计划中,即使在以后的棚改计划中,也不一定会拆迁。

在案证据显示对于征收1号院房屋的补偿,区住建局进行了审签,按照常识和逻辑,区住建局审签,首先审查的就是1号院的案涉房屋符合不符合棚改范围,在不在政府的棚改计划或者工作计划中,其次补偿金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政策。

关于王东是否与杨军德串通,骗取拆迁补偿款,如果根据王东与许福德的讯问笔录则构成骗取拆迁补偿款,根据讯问录像则不构成,因为王东讯问笔录内容与讯问录像不一致,王东的辩护人发现,许福德的一个讯问录像说是王东知道杨军德参与是一年后了,如果是这样,就不存在王东与许福德、杨军德共谋拆掉房屋的情况。

这件事对杨军德的教训是不应在自己负责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参与购房,一旦摊上官司,很容易被瓜田李下或滥用职权。当然人民法院不能,也不应该根据瓜田李下断案,人民法院要根据证据,实事求是断案。

那么,杨军德、许福德、王东是否构成贪污罪?二审法院会怎样判决?我们期待武威市中级法院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做出公平公正客观严谨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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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行贿受贿问题

福建永安一家兄弟合股公司拆迁时,兄弟二人因补偿款分配发生纠纷,弟弟不仅把哥哥告上法庭,还将举报信寄到检察院,从而揭开了拆迁中的猫腻———

只因哥哥在处理兄弟合股的公司分配拆迁补偿款中做事不公平,贪官言行太乖张,占有49%股份的胞弟先是把哥哥诉到法院,打起了民事宫司;继而又到公安机关举报哥哥职务侵占;弟弟向检察机关举报,结果牵出了三个贪官。

账目不透明弟弟告哥哥

余珠明、余某肚兄弟二人合伙在福建省永安市经营着一家粮油公司,弟弟余某肚占有公司49%的股份,哥哥余珠明占有51%的股份,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6年春至2007年10月,余氏兄弟经营的这家公司在道路改造中被拆迁,可直到拆迁结束,余某肚也未见分文拆迁款,而且对补偿经过和项目评估价值、补偿金额,以及资金去向等一概不知。

于是他找到永安市西下路拆迁工作组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却是:你不是法定代表人,不要来问这些事。

无奈之下,余某肚只好将哥哥余珠明告到法院。

后来有人告诉余某肚,说他哥哥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大队举报。

于是,他向公安机关反映了情况,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余珠明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列举了一大堆的借条来说明资金的去向。

公安干警在向西下路拆迁工作组了解情况时,却遇到了重重阻力。

而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的乖张言行也引起了余某肚的注意,他怀疑哥哥余珠明与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串通好了。

于是2007年11月,他将举报信寄到了永安市检察院。

补偿依据以最高评估价为准

接到余某肚的举报信后,永安市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发现了一些怪事———

2006年6月,余珠明得知其与胞弟余某肚合股的粮油公司将在永安市西下路扩改工程中被拆迁,即委托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

估价师经现场勘查后,作出了总价值49万余元的评估报告。

依照程序,拆迁工作组也要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拆迁业主的财产进行评估。

为了获得更高赔偿,余珠明找到了时任拆迁工作组副组长的鲍喜增和工作人员何学良、李晓燕,许诺给好处费,希望他们对其公司资产进行评估时能在自己委托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基础上提高估价,并将机器设备列为赔偿范围。

拆迁工作组找到了永安市燕江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委托其对粮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燕江会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经实地勘查后作出了初评31万余元的结论,其中的机器设备被确认为六至七成新。

然而让燕江会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想不通的是,拆迁工作组的工作人员竟然嫌评估结果太低了。

而余某肚却认为粮油公司的机器设备只有五至六成新。

因为有了余珠明的承诺,拆迁工作组没有承认燕江会计事务所的评估结果,鲍喜增、李晓燕、何学良又于2007年1月初找到三明市鑫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拿出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报告,要求他们按报告内容把价格评高一点,理由是被拆迁人不肯拆迁,无法达成协议。

评估师到实地查看后作出了总价值为51万余元的评估报告。

拆迁工作组以51万余元作为补偿依据,并将部分可搬动的设备确认为不可搬动的无残值设备,使粮油公司获得补偿款72万余元。

而且违反财经制度,将72万余元补偿款全部以现金支付。

3万元绊倒仨贪官

拿到补偿款后,余珠明也兑现了自己的承诺,在2007年4月16日将3万元交给鲍喜增、何学良和李晓燕。

2007年12月28日,永安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鲍喜增、李晓燕、何学良立案侦查,以涉嫌行贿罪对余珠明立案侦查。

面对检察宫的讯问,鲍喜增、李晓燕、何学良都承认了自己收受过余珠明的贿赂;随后,余珠明也承认自己曾向三人行过贿的犯罪事实。

2008年2月29日,永安市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

永安市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08年6月5日作出判决:以行贿罪判处余珠明有期徒刑九个月;以受贿罪判处鲍喜增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贿罪分别判处何学良和李晓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鲍喜增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三明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改判鲍喜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造价工程师:

临建拆迁补偿纠纷案沙河股份公布拆迁补偿纠纷仲裁结果桥东二期的私房拆迁补偿纠纷高法解释拆迁补偿纠纷法院不受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主房屋拆迁补京上地建材抵制政府拆迁入狱8月索赔300万鸿源星野蛮拆迁8住户艰难索赔动迁公司来了大学生让居民监督“阳光动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一、男子赠与小三财产妻子起诉赠与无效

谢某(丈夫)与郑某(妻子)登记结婚三十余载。

寻求刺激的他,在外结识了万某,并与其偷偷发展恋情。

2012年4月,万某生下一女,声称该女孩是谢某的亲生女儿,由此向其索要钱财。

2018年,谢某转账百余万给万某用来购买房产。

万某在选定一处湖南的房产后,立刻全额买下,并登记在其与其女儿名下。

2020年12月,郑某掌握证据后将谢某、万某及其女儿诉至法庭,要求三人返还全部购房款项111万余元及利息12万余元等。

然而,谢某与该女儿的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该女儿与谢某并无亲子关系。

万某有意隐瞒孩子的生父,谢某直至原配妻子郑某起诉后,才知晓这个事实。

2021年1月,原被告双方在龙华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共同约定万某及其女儿将上述款项所购置的房产过户给郑某。

据此,因谢某出轨所引发的第一个民事案件就此了结。

与第三者相爱十余年

男子赠与人民币500多万元

2021年3月,郑某向龙华法院提起第二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民事案件,要求万某及其女儿返还基于谢某赠与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4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81万余元等。

2021年8月,龙华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谢某对万某及其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判决上述三人共同向郑某返还款项547万余元等。

据了解,此后三人均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目前已生效。

郑某已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还在进一步执行当中。

第三者再生一女

向男子索要六百多万元抚养费

2021年6月,万某生下小女儿。

同年10月,万某提起一抚养费纠纷案件,要求谢某一次性向其支付非婚生女(小女儿)18年的抚养费共648万元,并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等。

万某认为小女儿系其与谢某非婚生育的女儿且尚在幼儿期,急需大量生活费用,其因照顾女儿也无收入来源,理应由谢某承担上述抚养费用。

目前,法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组织双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拟安排2022年2月开庭审理该案。

至此,因谢某婚外情所引发的第三个民事案件诉讼仍在继续当中。

三、拆迁补偿纠纷牵出仨贪官

法律分析:

将征地拆迁补偿款套取出来私分,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套取征地补偿款处理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四、套取征地补偿款如何追责

法律分析:

将征地拆迁补偿款套取出来私分,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套取征地补偿款处理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五、套取征地补偿款如何追责

法律分析:

将征地拆迁补偿款套取出来私分,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套取征地补偿款处理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六、套取征地补偿款如何追责

福建永安一家兄弟合股公司拆迁时,兄弟二人因补偿款分配发生纠纷,弟弟不仅把哥哥告上法庭,还将举报信寄到检察院,从而揭开了拆迁中的猫腻———

只因哥哥在处理兄弟合股的公司分配拆迁补偿款中做事不公平,贪官言行太乖张,占有49%股份的胞弟先是把哥哥诉到法院,打起了民事宫司;继而又到公安机关举报哥哥职务侵占;弟弟向检察机关举报,结果牵出了三个贪官。

账目不透明弟弟告哥哥

余珠明、余某肚兄弟二人合伙在福建省永安市经营着一家粮油公司,弟弟余某肚占有公司49%的股份,哥哥余珠明占有51%的股份,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6年春至2007年10月,余氏兄弟经营的这家公司在道路改造中被拆迁,可直到拆迁结束,余某肚也未见分文拆迁款,而且对补偿经过和项目评估价值、补偿金额,以及资金去向等一概不知。

于是他找到永安市西下路拆迁工作组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却是:你不是法定代表人,不要来问这些事。

无奈之下,余某肚只好将哥哥余珠明告到法院。

后来有人告诉余某肚,说他哥哥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大队举报。

于是,他向公安机关反映了情况,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余珠明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列举了一大堆的借条来说明资金的去向。

公安干警在向西下路拆迁工作组了解情况时,却遇到了重重阻力。

而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的乖张言行也引起了余某肚的注意,他怀疑哥哥余珠明与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串通好了。

于是2007年11月,他将举报信寄到了永安市检察院。

补偿依据以最高评估价为准

接到余某肚的举报信后,永安市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发现了一些怪事———

2006年6月,余珠明得知其与胞弟余某肚合股的粮油公司将在永安市西下路扩改工程中被拆迁,即委托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

估价师经现场勘查后,作出了总价值49万余元的评估报告。

依照程序,拆迁工作组也要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拆迁业主的财产进行评估。

为了获得更高赔偿,余珠明找到了时任拆迁工作组副组长的鲍喜增和工作人员何学良、李晓燕,许诺给好处费,希望他们对其公司资产进行评估时能在自己委托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基础上提高估价,并将机器设备列为赔偿范围。

拆迁工作组找到了永安市燕江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委托其对粮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燕江会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经实地勘查后作出了初评31万余元的结论,其中的机器设备被确认为六至七成新。

然而让燕江会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想不通的是,拆迁工作组的工作人员竟然嫌评估结果太低了。

而余某肚却认为粮油公司的机器设备只有五至六成新。

因为有了余珠明的承诺,拆迁工作组没有承认燕江会计事务所的评估结果,鲍喜增、李晓燕、何学良又于2007年1月初找到三明市鑫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拿出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报告,要求他们按报告内容把价格评高一点,理由是被拆迁人不肯拆迁,无法达成协议。

评估师到实地查看后作出了总价值为51万余元的评估报告。

拆迁工作组以51万余元作为补偿依据,并将部分可搬动的设备确认为不可搬动的无残值设备,使粮油公司获得补偿款72万余元。

而且违反财经制度,将72万余元补偿款全部以现金支付。

3万元绊倒仨贪官

拿到补偿款后,余珠明也兑现了自己的承诺,在2007年4月16日将3万元交给鲍喜增、何学良和李晓燕。

2007年12月28日,永安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鲍喜增、李晓燕、何学良立案侦查,以涉嫌行贿罪对余珠明立案侦查。

面对检察宫的讯问,鲍喜增、李晓燕、何学良都承认了自己收受过余珠明的贿赂;随后,余珠明也承认自己曾向三人行过贿的犯罪事实。

2008年2月29日,永安市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

永安市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08年6月5日作出判决:以行贿罪判处余珠明有期徒刑九个月;以受贿罪判处鲍喜增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贿罪分别判处何学良和李晓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鲍喜增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三明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改判鲍喜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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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赠与小三财产妻子起诉赠与无效

谢某(丈夫)与郑某(妻子)登记结婚三十余载。

寻求刺激的他,在外结识了万某,并与其偷偷发展恋情。

2012年4月,万某生下一女,声称该女孩是谢某的亲生女儿,由此向其索要钱财。

2018年,谢某转账百余万给万某用来购买房产。

万某在选定一处湖南的房产后,立刻全额买下,并登记在其与其女儿名下。

2020年12月,郑某掌握证据后将谢某、万某及其女儿诉至法庭,要求三人返还全部购房款项111万余元及利息12万余元等。

然而,谢某与该女儿的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该女儿与谢某并无亲子关系。

万某有意隐瞒孩子的生父,谢某直至原配妻子郑某起诉后,才知晓这个事实。

2021年1月,原被告双方在龙华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共同约定万某及其女儿将上述款项所购置的房产过户给郑某。

据此,因谢某出轨所引发的第一个民事案件就此了结。

与第三者相爱十余年

男子赠与人民币500多万元

2021年3月,郑某向龙华法院提起第二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民事案件,要求万某及其女儿返还基于谢某赠与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4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81万余元等。

2021年8月,龙华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谢某对万某及其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判决上述三人共同向郑某返还款项547万余元等。

据了解,此后三人均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目前已生效。

郑某已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还在进一步执行当中。

第三者再生一女

向男子索要六百多万元抚养费

2021年6月,万某生下小女儿。

同年10月,万某提起一抚养费纠纷案件,要求谢某一次性向其支付非婚生女(小女儿)18年的抚养费共648万元,并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等。

万某认为小女儿系其与谢某非婚生育的女儿且尚在幼儿期,急需大量生活费用,其因照顾女儿也无收入来源,理应由谢某承担上述抚养费用。

目前,法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组织双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拟安排2022年2月开庭审理该案。

至此,因谢某婚外情所引发的第三个民事案件诉讼仍在继续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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