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德拆迁补偿,拆迁补偿纠纷牵出仨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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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德拆迁补偿,杨军德、王东所获拆迁补偿款属不属于贪污?

一、杨军德、王东所获拆迁补偿款属不属于贪污?

文|金晓光律师  

甘肃武威市的东升城投公司董事长杨军德因东升城投公司征收拆迁西环南路1号院房屋,被武威市凉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贪污罪,武威市的市民王东被判决贪污罪的共犯。法庭上,杨军德及辩护律师陈述西环南路1号房屋符合棚改范围,区领导在工作会议上要求拆除平房,杨军德出资购房了,所获补偿款不属于贪污,不构成贪污罪,而王东在法庭上说不认识杨军德,其是被拆迁对象,不构成犯罪。王东称留置期间,监委某主任让其好好认罪,承诺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对其进行任何处罚,其在打印好的讯问笔录签字是配合监委工作。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武威市的高某因为有贷款要还,2016年要出售其西环南路1号院的平房及二层楼房,王东经刘某介绍认识了高某的岳父朱爷,王东呢,1995年下岗,靠打工、种地、养羊生活,王东之前买过某些旧房,拆迁后得到补偿,赚取了部分差价获利。朱爷极力想把房子卖给王东,并先送给其两间房屋做库房,2017年初,朱爷、高某和王东达成协议,以315元的价格将西环南路1号院的平房、二层楼房、土坯房卖给王东,王东先支付了71万。王东此前认识一个叫许福德的人,此人负责一些拆迁工作,2018年经王东同意,许福德出资加入王东西环南路1号的购房,2018年的7、8月,许福德分几次给了王东一共130万的购房款。不久,许福德告诉王东因污染环境,房屋快拆迁了,王东、许福德对房屋进行了虚假分户,经过评估公司的评估,2018年9月王东方面与武威市东升城投公司签订了房屋土地征收协议,2018年年底,补偿款下来。两年后的2020年11月,房屋被东升城投公司拆除,土地使用权交回给武威市自然资源局。杨军德供述说许福德劝其出资加入购买西环南路1号院,经不住许福德的多次劝说,杨军德给了许福德70万。房屋征收后,许福德给了其房屋补偿款。

那么征收、拆除该房屋,杨军德是否构成贪污罪?王东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杨军德及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说1号院符合棚户区改造范围,区长在工作会议上要求拆除所有平房,杨军德有工作笔记记录,工作笔记扣押在办案机关,辩护律师要求法院调取,法院没有调取。王东及辩护人提出,案涉房屋是平房,有一部分是土坯房,还是用烟煤炉子,污染环境,符合棚改区范围,房子迟早都要拆。杨军德及王东的辩护人都提到1号院周围的平房都拆了的事实,如1号院北边的啤酒厂家属院,西边一墙之隔的烟草公司,东南边的西凉市场旧楼等。

据了解,西环南路1号房屋是武威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的旧房,因借款被抵押出去,因偿还不了借款被法院出售给资产公司,高某在2004年以70余万的价格从资产公司购买了西环南路1号院房屋,除了卖给王东的房屋,高某70万买来的1号院还包括三层楼四层楼五层楼房等。从供销公司的名字可以看出,1号院房屋应该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旧房。另外,据了解平房的厕所也是简易厕所。

那么1号院平房、土坯房、二层旧楼房属不属于棚改范围及棚改的计划或区工作计划,拆除1号院房屋是否合法,这成了杨军德是否构成贪污罪的的关键因素。而王东与杨军德是否串通,则构成了是否构成贪污罪共犯的关键。

 在案证据显示,根据国务院2013年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等方针政策,武威市凉州区每隔三年就制定一个棚户区改造计划,每年都要制定一个棚户区改造计划,凉州区政府将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交给了凉州区住建局,凉州区住建局委托东升城投公司实施,由于征收拆迁任务繁重,东升城投公司又委托了多个拆迁公司,并成立了许多征迁小组,由征迁小组与被拆迁对象谈,包括做被拆迁对象的工作,动员其拆迁。东升城投公司上面还有棚改办、拆迁办等单位,城市棚改是一项繁重复杂的工作,每年针对棚改拆迁,区领导都要开会进行工作部署和工作计划,要求加快进度。   杨军德及辩护律师多次强调杨军德的工作笔记上面有记录区领导开会要求要拆除所有平房,其家人提供的另一本工作笔记,确实有这样的记录。控方认为征收拆迁不合法,西环南路1号被征收拆除房屋不在当时公告的棚改计划中,即使在以后的棚改计划中,也不一定会拆迁。

在案证据显示对于征收1号院房屋的补偿,区住建局进行了审签,按照常识和逻辑,区住建局审签,首先审查的就是1号院的案涉房屋符合不符合棚改范围,在不在政府的棚改计划或者工作计划中,其次补偿金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政策。

关于王东是否与杨军德串通,骗取拆迁补偿款,如果根据王东与许福德的讯问笔录则构成骗取拆迁补偿款,根据讯问录像则不构成,因为王东讯问笔录内容与讯问录像不一致,王东的辩护人发现,许福德的一个讯问录像说是王东知道杨军德参与是一年后了,如果是这样,就不存在王东与许福德、杨军德共谋拆掉房屋的情况。

这件事对杨军德的教训是不应在自己负责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参与购房,一旦摊上官司,很容易被瓜田李下或滥用职权。当然人民法院不能,也不应该根据瓜田李下断案,人民法院要根据证据,实事求是断案。

那么,杨军德、许福德、王东是否构成贪污罪?二审法院会怎样判决?我们期待武威市中级法院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做出公平公正客观严谨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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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行贿受贿问题

法律分析:

将征地拆迁补偿款套取出来私分,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套取征地补偿款处理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拆迁补偿纠纷牵出仨贪官

福建永安一家兄弟合股公司拆迁时,兄弟二人因补偿款分配发生纠纷,弟弟不仅把哥哥告上法庭,还将举报信寄到检察院,从而揭开了拆迁中的猫腻———

只因哥哥在处理兄弟合股的公司分配拆迁补偿款中做事不公平,贪官言行太乖张,占有49%股份的胞弟先是把哥哥诉到法院,打起了民事宫司;继而又到公安机关举报哥哥职务侵占;最后,弟弟向检察机关举报,结果牵出了三个贪官。

账目不透明弟弟告哥哥

余珠明、余某肚兄弟二人合伙在福建省永安市经营着一家粮油公司,弟弟余某肚占有公司49%的股份,哥哥余珠明占有51%的股份,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6年春至2007年10月,余氏兄弟经营的这家公司在道路改造中被拆迁,可直到拆迁结束,余某肚也未见分文拆迁款,而且对补偿经过和项目评估价值、补偿金额,以及资金去向等一概不知。

于是他找到永安市西下路拆迁工作组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却是:你不是法定代表人,不要来问这些事。

无奈之下,余某肚只好将哥哥余珠明告到法院。

后来有人告诉余某肚,说他哥哥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大队举报。

于是,他向公安机关反映了情况,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余珠明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列举了一大堆的借条来说明资金的去向。

公安干警在向西下路拆迁工作组了解情况时,却遇到了重重阻力。

而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的乖张言行也引起了余某肚的注意,他怀疑哥哥余珠明与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串通好了。

于是2007年11月,他将举报信寄到了永安市检察院。

补偿依据以最高评估价为准

接到余某肚的举报信后,永安市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发现了一些怪事———

2006年6月,余珠明得知其与胞弟余某肚合股的粮油公司将在永安市西下路扩改工程中被拆迁,即委托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

估价师经现场勘查后,作出了总价值49万余元的评估报告。

依照程序,拆迁工作组也要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拆迁业主的财产进行评估。

为了获得更高赔偿,余珠明找到了时任拆迁工作组副组长的鲍喜增和工作人员何学良、李晓燕,许诺给好处费,希望他们对其公司资产进行评估时能在自己委托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基础上提高估价,并将机器设备列为赔偿范围。

拆迁工作组找到了永安市燕江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委托其对粮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燕江会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经实地勘查后作出了初评31万余元的结论,其中的机器设备被确认为六至七成新。

然而让燕江会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想不通的是,拆迁工作组的工作人员竟然嫌评估结果太低了。

而余某肚却认为粮油公司的机器设备只有五至六成新。

因为有了余珠明的承诺,拆迁工作组没有承认燕江会计事务所的评估结果,鲍喜增、李晓燕、何学良又于2007年1月初找到三明市鑫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拿出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报告,要求他们按报告内容把价格评高一点,理由是被拆迁人不肯拆迁,无法达成协议。

评估师到实地查看后作出了总价值为51万余元的评估报告。

最后,拆迁工作组以51万余元作为补偿依据,并将部分可搬动的设备确认为不可搬动的无残值设备,使粮油公司获得补偿款72万余元。

而且违反财经制度,将72万余元补偿款全部以现金支付。

3万元绊倒仨贪官

拿到补偿款后,余珠明也兑现了自己的承诺,在2007年4月16日将3万元交给鲍喜增、何学良和李晓燕。

2007年12月28日,永安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鲍喜增、李晓燕、何学良立案侦查,以涉嫌行贿罪对余珠明立案侦查。

面对检察宫的讯问,鲍喜增、李晓燕、何学良都承认了自己收受过余珠明的贿赂;随后,余珠明也承认自己曾向三人行过贿的犯罪事实。

2008年2月29日,永安市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

永安市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08年6月5日作出判决:以行贿罪判处余珠明有期徒刑九个月;以受贿罪判处鲍喜增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贿罪分别判处何学良和李晓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鲍喜增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三明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改判鲍喜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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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赠与小三财产妻子起诉赠与无效

谢某(丈夫)与郑某(妻子)登记结婚三十余载。

寻求刺激的他,在外结识了万某,并与其偷偷发展恋情。

2012年4月,万某生下一女,声称该女孩是谢某的亲生女儿,由此向其索要钱财。

2018年,谢某转账百余万给万某用来购买房产。

万某在选定一处湖南的房产后,立刻全额买下,并登记在其与其女儿名下。

2020年12月,郑某掌握证据后将谢某、万某及其女儿诉至法庭,要求三人返还全部购房款项111万余元及利息12万余元等。

然而,谢某与该女儿的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该女儿与谢某并无亲子关系。

万某有意隐瞒孩子的生父,谢某直至原配妻子郑某起诉后,才知晓这个事实。

2021年1月,原被告双方在龙华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共同约定万某及其女儿将上述款项所购置的房产过户给郑某。

据此,因谢某出轨所引发的第一个民事案件就此了结。

与第三者相爱十余年

男子赠与人民币500多万元

2021年3月,郑某向龙华法院提起第二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民事案件,要求万某及其女儿返还基于谢某赠与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4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81万余元等。

2021年8月,龙华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谢某对万某及其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判决上述三人共同向郑某返还款项547万余元等。

据了解,此后三人均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目前已生效。

郑某已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还在进一步执行当中。

第三者再生一女

向男子索要六百多万元抚养费

2021年6月,万某生下小女儿。

同年10月,万某提起一抚养费纠纷案件,要求谢某一次性向其支付非婚生女(小女儿)18年的抚养费共648万元,并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等。

万某认为小女儿系其与谢某非婚生育的女儿且尚在幼儿期,急需大量生活费用,其因照顾女儿也无收入来源,理应由谢某承担上述抚养费用。

目前,法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组织双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拟安排2022年2月开庭审理该案。

至此,因谢某婚外情所引发的第三个民事案件诉讼仍在继续当中。

四、套取征地补偿款如何追责

法律分析:

将征地拆迁补偿款套取出来私分,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套取征地补偿款处理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五、套取征地补偿款如何追责

法律分析:

将征地拆迁补偿款套取出来私分,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套取征地补偿款处理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六、套取征地补偿款如何追责

一、“村干部”在征地拆迁中收受财物如何定罪

国家征用集体土地,会涉及农民的利益,村委会一般要协助政府进行征地拆迁工作,那么村委会成员在配合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收受贿赂如何定罪?关于村委会基层组织人员的主体身份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

(1)救灾、抢险、防汛、移民、救济款物发放;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3)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中的“其他单位”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根据上述两个解释,如果认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协助政府拆迁,属于《解释》中第七项“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则其在拆迁中收受财物,应定受贿罪;

反之,则应当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征地拆迁款的管理、发放等具有管理性质的工作,应认定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上看,“从事公务”是决定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关键所在。

公务的基本特点是关系到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具有裁量、判断、决定性质。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不认为是公务。

就此而言,纯粹的动员、宣传等事务性工作,不具有公务性质;

只有涉及到组织、管理、监督等具有裁量、决定、判断性质的才属于公务。

二、“拆迁公司”、“拆迁办”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中收受财物构成何罪

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单位,一般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工程项目是政府项目,那么拆迁人是政府机关或国有单位;

二是工程项目是非政府项目,如商品房开发项目,拆迁人是其他非国有单位。

拆迁实施单位一般也有两种:

一种是私营的公司法人,如某某拆迁公司;

另一种是事业单位,大多是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如某某拆迁办。

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如何定性,需要区分这样几种情况:

一是国家机关作为拆迁人,委托私营拆迁公司进行拆迁,其工作人员在拆迁中收受被拆迁人的财物,应当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切不可认为其工作人员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委托拆迁中的“委托”与受委托从事公务不可混淆。

因为拆迁实施单位接受拆迁委托在法律上属于中介代理行为,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是一种商业行为,而非行政授权行为,不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

二是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作为拆迁人,委托事业单位(如拆迁办)进行拆迁,如果行为人属于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派到拆迁实施单位从事组织、指导、协调的人员(如实践中房产管理局经常会派动产科的人员到拆迁实施单位从事组织、指导、协调工作),这实际上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收受被拆迁人财物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三是拆迁人是私营企业,委托事业单位性质的拆迁办或者私营拆迁公司实施拆迁,在此过程中,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被拆迁人财物,原则上应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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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福德拆迁补偿,套取征地补偿款如何追责

内容审核:司秉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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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1月11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11月11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11月11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11月11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11月11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11月11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11月11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11月11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1月11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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