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拆迁房屋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房屋拆迁是一个永远不会改变的话题,城镇化的发展少不了房屋拆迁。对于房屋拆迁,肯定会损害到被拆迁人的权益,因此,相应的补偿也是少不了的。为了保证拆迁顺利的进行,一般地方都会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标准,下面以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为例,为大家进行介绍。
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为进一步促进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拆迁房屋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
二、搬家补助费标准
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5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家补助费。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周转过渡期计发,芝罘区、莱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每月10元平方米;福山区为每月7元平方米;牟平区为每月6元平方米。
四、经营性补助费标准
根据被拆迁房屋用途(如办公、公益、生产、商贸等)和区位的不同,经营性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30-50元平方米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0个月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委托拆迁费标准
政府投资及公益性拆迁项目,委托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取;商业开发拆迁项目,由拆迁人与委托拆迁单位协商议定。
六、本规定适用于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县市政府公布施行,并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七、《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通常情况下,对于房屋拆迁,各个地方都会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就像关于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一样。并且每个地方的房屋拆迁补偿都是不同的,但是包含的内容大致相同,如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等内容。如果大家想要了解具体的内容,最好咨询当地的有关部门进行了解。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内容。
烟政发[200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市辖区的房屋拆迁实施统一管理。
各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并完成房屋拆迁。
”
三、第六条修改为: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根据拆迁范围内应拆迁房屋评估确定。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50%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80%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应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定银行专户存储前款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依银行、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约定的程序支付相关款项。
”
四、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但超过规定期限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前款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
五、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
“职工人数的确定,以交纳劳动保险的实际工作人数为准。
”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
“超面积安置费。
实行产权调换或就地回迁,按原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结算结构、成新差价。
超面积应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超面积安置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直管住宅(代管住宅)承租人按评估价交纳,出资人拥有投资部分的产权。
评估价参照区位指导价估出。
房屋重置价每建筑平方米:
钢混结构一等800元,二等750元;砖混结构一等640元,二等590元,三等500元;砖木结构一等650元,二等595元,三等545元,四等490元;简易结构210元。
房屋重置价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
”
七、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货币补偿由根据区位指导价作出的房屋评估价、附属设施评估价组成。
评估时应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质量、朝向、配套、楼层等因素。
”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烟台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
通过房屋结构和折旧程度来划分,按平方米的单价来算;
2、周转补偿费。
通过临时居住条件划分,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作出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通常由当地政府按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来确定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烟台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
通过房屋结构和折旧程度来划分,按平方米的单价来算;
2、周转补偿费。
通过临时居住条件划分,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作出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通常由当地政府按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来确定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烟政发[200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市辖区的房屋拆迁实施统一管理。
各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并完成房屋拆迁。
”
三、第六条修改为: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根据拆迁范围内应拆迁房屋评估确定。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50%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80%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应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定银行专户存储前款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依银行、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约定的程序支付相关款项。
”
四、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但超过规定期限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前款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
五、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
“职工人数的确定,以交纳劳动保险的实际工作人数为准。
”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
“超面积安置费。
实行产权调换或就地回迁,按原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结算结构、成新差价。
超面积应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超面积安置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直管住宅(代管住宅)承租人按评估价交纳,出资人拥有投资部分的产权。
评估价参照区位指导价估出。
房屋重置价每建筑平方米:
钢混结构一等800元,二等750元;砖混结构一等640元,二等590元,三等500元;砖木结构一等650元,二等595元,三等545元,四等490元;简易结构210元。
房屋重置价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
”
七、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货币补偿由根据区位指导价作出的房屋评估价、附属设施评估价组成。
评估时应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质量、朝向、配套、楼层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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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烟台市拆迁房屋赔偿,烟台市企业拆迁赔偿标准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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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