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养殖场拆迁、房地产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广西南宁,一男子和妻子婚后生育了三个孩子,可妻子后来得知男子竟出轨了,除了自己所生的三个孩子以外,他还和小三生了两个孩子!妻子发现后,怒不可遏,要求丈夫和小三断绝往来!哪知男子铁了心,不肯放弃小三和私生子,无奈之下,妻子只好起诉到法院!
景女士和丈夫邱某认识的时候,邱某已是一个知名企业家,他是多家公司的股东,实力很强。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决定在一起生活,并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随后置办了一场非常奢华的婚礼。
或许是为了更好的绑定事业有成的丈夫,景女士和邱某结婚后,在几年的时间内,和丈夫生育了三个孩子,可谁曾想到,邱某认识了25岁的女子叶某后,一切都变了!
邱某背着景女士,悄悄的追求叶某,并成功的和叶某在一起,将叶某发展成他的小三。对于邱某经常不回家这事,景女士没有多想,丈夫掌握了这么多企业,不回家是因为工作太忙、应酬等等。
景女士并不知道,邱某和叶某在一起后不久,叶某就怀孕了,并先后为邱某生育了两个孩子!这让两人的感情,又更进一步!
邱某作为知名企业家,经济实力雄厚,除了感情之外,他和叶某在一起这段时间,还给了叶某295万元的生活费,同时为叶某在南宁和江西九江分别购置了房产,以及两辆豪车。
正当邱某和叶某的小日子,过得正甜蜜的时候,意外发生了,景女士无意之间,发现了邱某出轨叶某的事情,而且还知道了邱某和叶某有两个私生子!
事发后,景女士第一个念头不是离婚,而是要邱某和叶某断了关系,重新回归家庭,毕竟她和邱某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而且他们有三个孩子!可万万没想到,邱某竟告诉她,说他不会放弃叶某和私生子,并希望继续这样过下去。
景女士终于忍无可忍,提出了离婚,然后一纸诉状,将叶某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叶某返还邱某婚内赠与的3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资金占用费39万余元,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邱某和景女士结婚之前,便是知名企业家,他们之间的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具体而言,邱某持有的多家公司的股份,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变成共同财产,但邱某和景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票分红、公司的收益等等,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
邱某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赠与给叶某,用共同财产为叶某买房、买车,属于无权处分。
民法典第310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景女士作为共同财产的所有人之一,有权追回邱某无权处分的财产,但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两人一人一半,换而言之,景女士只能追回属于她的那一半。
再次,景女士要求叶某承担资金占用费39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吗?
答案是不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景女士以邱某赠送给叶某的财产部分无效,要求叶某返还,叶某应当返还,没有异议,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叶某返还时需要支付利息等费用,所以景女士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于法无据。
至于景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失费,从法律上讲,景女士可以在离婚时,向丈夫邱某提出精神损失费,或者要求丈夫进行离婚损害赔偿,但不能向叶某主张。
也就是说,景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因为主体不适合,赔偿对象不对,无法得到支持。
本案将择日开庭,从目前的信息来看,除了资金占用费、精神损失费无法得到支持外,景女士要求叶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大概率可以获得支持!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丈夫和小三有了孩子的,女方可以跟丈夫起诉离婚。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并且要求男方作出补偿。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不可以追究第三者的责任。
可以追究男方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不可以追究第三者的责任。
可以追究男方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丈夫和小三有了孩子的,女方可以跟丈夫起诉离婚。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并且要求男方作出补偿。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一方婚内出轨生育私生子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待婚生子和非婚生子是一样的。
应以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因父或母一方违反婚姻关系而造成的后果不应由无辜的孩子承担任何结果。
在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履行抚养义务的问题上,亲生父母具有同等的责任和义务,在继承父母遗产时,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也有平等的继承权。
安嘉律师提示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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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抚州临川县拆迁补偿标准2025,律师,我丈夫出轨了,和小三生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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