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在感情里,最令人无奈的事情就是“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但是这种事情时有发生,我们只能调整好心态才不至于落入泥沼。为了一段感情付出太多精力并不值当,为此犯下大错更是会让自己悔恨终身。
22岁的杨如华站在法庭上面如死灰,她的脸上满是哀伤,眼神中流淌出肉眼可见的懊恼,但是走到这一步,后悔也已经太迟了。她与比自己小一岁的表弟发展出了一段不该有的男女之情,两人在三年的时间里反复纠缠,最终引发了一起因为不伦畸恋引发的人伦悲剧。
表弟名为李建昌,与杨如华小的时候不常见面,直到十几岁的时候杨如华家换了地址两人才住得很近。
杨如华那时候还留着长头发,个子虽然不高,但是五官十分精致,声音也十分温柔,与李建昌交流的时候总是有一种独有的成熟与青春活力,与李建昌身边的同学相比,杨如华已经学会了打扮自己,所以看上去更加漂亮和吸引人,李建昌一直对这个表姐有种奇妙的情愫。
那一年李建昌高考失利在复读,已经考上大学的杨如华对他来说就更像是一个榜样,家人都叫他多向表姐请教和学习,希望他们俩多多相处交流。长辈们完全没有想过姐弟俩居然会发展出其他情感,所以即便他们俩单独在一个房间交流学习也不觉得有什么问题,正是在这种相处中,他们越界了。
在荷尔蒙不断骚动的那几年,杨如华的温婉、细腻以及娇小玲珑的身材完美符合李建昌对于初恋的幻想,杨如华也并不成熟,看到已经比自己高出个头的表弟心中也起了涟漪,2007年6月份,她回家的时候又受邀去李建昌的书房给他补习,他的父母全部已经出门,整个家里面就只剩下他们俩,四目相对的时候,气氛突然暧昧到了极点。
他们俩的情感就这样一发不可收拾。年仅17岁年轻气盛的李建昌对异性充满了好奇,杨如华在他的带领下同样失去了理智,两人就这样背着双方父母初尝禁果,仅仅3个月之后,杨如华就怀孕了。
对于18岁的杨如华来说,怀孕是一件太过可怕的事情,李建昌对此更是难以招架,他们之间的情感没有任何人知道,一旦关系公开,他们比谁都清楚自己将要受到怎么样的言语攻击,所以两人私下偷偷进行了手术。
杨如华随便找了一个借口离家一个星期,在这一个星期里面每天都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好在她年轻身体恢复得很快,这一次手术没有让她留下太大的身体疾病,不久之后两人就又忘了这一次的教训,每次杨如华回家的时候,都会在李建昌课余的时间与他在学校附近的小宾馆中亲热,这样的日子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但是李建昌的情感却已经逐渐发生了变化。
由于他们俩从来不做任何安全措施,所以杨如华一次又一次地怀孕,纵使她年轻,身体也禁不住这种伤害,体质越来越虚弱,情感也越来越脆弱,最终将李建昌当成了自己的精神依托,要求他对自己负责,而这种言论让李建昌无比害怕。
他很清楚自己与杨如华是表姐与表弟的关系,两人属于近亲,怀孕生下来的孩子不符合人伦常理并且极有可能是畸形,。他们俩这种情感是绝对的“见光死”,而且他还在复读,根本没有经济实力来“负责”,所以杨如华一次又一次的逼迫只让他忍不住想要逃离,最终对杨如华的情感甚至变成了厌恶。
他在日记中写道“她是世界上最恨我的人,她恨不得我考不上大学!”后来他对她也有了一种仇恨的感觉,日记中的措辞也变成了“就算她死了我也不会流一滴眼泪!”他不断殴打杨如华,辱骂她,羞辱她,用最狠心和绝情的话来伤害她,但是杨如华始终没有放弃这段感情,强硬地认为自己的坚持会换来李建昌的回心转意。
从2017年下半年到2010年,他们两人纠缠了三年多的时间,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杨如华一共怀孕六次,每一次都是自己去做引产手术,到了后来的时候,医生和护士都忍不住劝她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在这种关心之下,她也终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2010年4月初号下午,杨如华做完手术之后再次找到李建昌,李建昌的态度依旧十分决绝,在他眼里,杨如华之所以会一次又一次会怀孕全部是因为她不自爱,他固然有错,但是主要原因是杨如华不自重,因此他决绝地提出了分手,这两个字直接像一把刀扎在了杨如华心上。
4月5号晚上,杨如华带了一把水果刀去往李建昌的学校找他,再次确定他坚决要和自己分手之后,她用水果刀刺进了他的心脏。这一刀扎得很深,直接让李建昌命丧于此。
杨如华最后以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逮捕,昆明市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庭的法官对此案进行审理。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杨如华与李建昌之间有严重的情感冲突,李建昌本身过错严重,所以最后杨如华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概率极大,在法庭上她希望向自己的父母道歉,但是这一声道歉却不能抚平家人心中受到的伤害。
表姐与表弟不伦畸恋引发了这场人伦悲剧,两条年轻的生命因为这段感情失去了散发光芒的机会,他们的故事也许还在发生,那么他们的案例就应当给人们警醒。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仅配合叙事,侵删)
法律主观:
可以结婚。
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弟姐妹关系是姻亲,因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实际上是因为继父母婚姻造成的亲戚关系,不算拟制血亲。
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案情:
重庆某区一农村家庭,哥姐将患脑瘫的小妹寄养在姑妈家,回原籍上学,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给姑妈女儿张表姐,由张表姐照顾。
然而,张表姐同岁儿子不仅殴打小妹,还先后八次对其性侵。
事后,哥姐看着受伤的小妹,向公安报案,却因张表姐儿子未满14岁未予立案。
之后哥姐面对小妹的反问“报警有什么用,人被抓了吗”心情无比沉痛,于是顶住亲情压力,决定向法院起诉。
两级法院判决后,张表姐一家仍未向小妹履行判决书的民事赔偿义务。
越小的孩子对于生命越没有概念,两种情况下人的胆子最大,一种是艺高人胆大,一种就是这类无知者无畏。
父母即便不知道性侵犯法,他儿子才十多岁啊,许多父母这年龄恋爱都不让谈,他父母太奔放了,看到性行为都不制止?
看评论很欣慰,看来大部分人跟我一样,认为“多次严重性侵与用特别恶劣手段残害他人身体”具备同等恶劣性。
刑法领域中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视为八种严重暴力犯罪,并因其情节恶劣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4岁。
然而,后续再次下调刑责年龄至12岁时,却只将暴力犯罪中的故意杀人和伤害两种罪名中,特别恶劣情形纳入。
但是,由于强奸行为本身也具备致人死亡、重伤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实际上不小,所以刑法对于此种情形专门分条列出处理方式),而且强奸致死的手段在我看来也是特别恶劣、残忍的杀人手段之一
所以,我一直在思考,如果遇到12岁的嫌疑人,想让异性死亡,但采取的是强奸手段,这类案件其主观状态因其采取的手段特殊又难以查清,那么这小恶魔是不是就逍遥法外了?
针对严重、多次的性暴力案,是否也应当规定几个恶劣情节,适当调低刑事责任年龄,至少有震慑作用吧
毕竟对于一些未系统学习法律的未成年人和父母,在只了解入罪罪名的前情况,至少会对更小的孩子的犯罪行为,更早提防、遏制。
男子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重婚,至少属于出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依据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就具体的认定标准,就犯罪主体上来说,包括有配偶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的人。
所谓有配偶,是指一方持续性的有固定的法律意义上配偶,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
如果夫妻关系已经通过离婚解除,或者因一方死亡导致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如果其没有配偶,但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自愿与其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也构成此罪。
主观方面来说,上述两个主体需要明知道自己有配偶或者他人有配偶而自愿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客观方面上说,典型的行为是二人又领取了《结婚证》,或者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个时候需要明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何认定,法律上掌握的比较严格,举证也比较困难,比如周围的邻居都以为他们是夫妻,或者说生育了子女,子女的出生证明上写明二人与孩子的亲属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主观:
可以结婚。
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弟姐妹关系是姻亲,因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实际上是因为继父母婚姻造成的亲戚关系,不算拟制血亲。
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主观:
可以结婚。
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弟姐妹关系是姻亲,因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实际上是因为继父母婚姻造成的亲戚关系,不算拟制血亲。
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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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涉县楼房屋拆迁,没有血缘关系的兄妹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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