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近期拆迁计划,证据辩护|鉴定意见未告知犯罪嫌疑人系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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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近期拆迁计划,证据辩护|鉴定意见未告知犯罪嫌疑人系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排除

一、证据辩护|鉴定意见未告知犯罪嫌疑人系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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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法条依据

二、类案裁判

三、必要性分析

引言

笔者近日作为辩护人参与一桩诈骗案的审理,在举证质证的过程中,笔者指出侦查机关所提交的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具体表现为:侦查机关未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且未告知其享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合法的诉讼权利被剥夺,所有鉴定意见应予以排除。

针对上述质证意见,检察院后续补充认为,鉴定意见未告知犯罪嫌疑人仅属于程序瑕疵,不能据此而根本否定其证据能力。争议由此产生,即鉴定意见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换言之,其属于允许补正的瑕疵证据,抑或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证据。笔者拟从现行法、判例以及必要性分析三大角度展开分析,以期明确这一重要的鉴定意见排除规则。

一、法条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97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98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3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1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

二、类案裁判

(一)检索结论:

所检索的案例均肯定未将鉴定意见告知相关当事人系程序违法,应将鉴定意见予以排除。

(二)具体类案

1.(2020)桂05刑终282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侦查机关未将用作证据的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14]文鉴字第55号文书检验鉴定意见书告知上诉人周怀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剥夺或者限制了上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2.(2021)桂13刑终156号

“......本案未将鉴定意见告知相关当事人,程序违法。”

3.(2019)黔04刑终104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侦查机关未将用作证据的森林资源损失鉴定意见告知上诉人李用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剥夺或者限制了上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4.(2019)粤0105刑初840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安某、辛某当庭辩称涉案的价格认定结论通知书上的签名并非其二人所写。对此,本院已发函公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通知书上的签名及指纹进行鉴定,至今未收到相关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后期虽曾告知两被告人涉案打印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但并未告知两被告人可对价格认定结论申请复议权利。故从证据确实、充分的角度出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已将涉案打印机的价格认定结论及可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申请复核的权利明确告知两被告人,剥夺了两被告人对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出复核申请的权利,存在重大瑕疵,严重妨害司法公正,因此不应将涉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依法应予以排除。

综上,侦查机关存在严重工作瑕疵,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本案入罪要件的认定依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涉案的爱普生7600型号大幅面彩色喷墨打印机案发时的具体价值。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损毁的爱普生7600型号大幅面彩色喷墨打印机价值人民币8285元的指控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5.(2019)宁0422刑初73号

“本案中,2013年9月29日静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作出鉴定意见,但未将鉴定意见告知各被告人,程序违法,故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定,该质证意见予以采信。”

6.(2018)湘1225刑初3号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委托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补充鉴定并作出了鉴定意见书。但补充鉴定意见书没有送达给杨秉晓、刘满成,也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补充鉴定意见告知杨秉晓、刘满成,剥夺了二被告人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潭融城司鉴中心(2018)林鉴字第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三、必要性分析

(一)历史的教训——“石东玉案”

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所主编的《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一书中,其中一起“石东玉案”,便是因鉴定意见未告知犯罪嫌疑人石东玉,导致其被有罪推定,加之以刑讯逼供,最终石东玉认罪,并被判处死缓。1

然而五年后,警方在侦破一起抢劫案时,所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马云杰主张自己要立功,并告知警方“石东玉案”真正的凶手是他的朋友梁宝友。

但梁宝友此前因抢劫已被执行死刑,黑龙江省高院最终只能开棺验尸。法院提取了“石东玉案”中被害人的骨头和毛发进行鉴定,结果发现当年的法医竟然将被害人的血型鉴定错误。终于,在案发五年后,石东玉沉冤得雪,重获自由。

诚然,本案还存在“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等严重违反刑诉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但如若侦查机关在鉴定意见作出后及时通知石东玉,且告知其享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并在其提出相关申请后及时开展鉴定活动,便可能避免该起“冤案”的发生。

因此,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一定要通知当事人,并且要及时通知。

(二)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系程序正义之必然要求

通过上文所罗列的法条,可知当前我国的告知鉴定意见制度存在如下问题:1.鉴定意见的告知内容有限。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仅告知鉴定结果,而对于其他内容,诸如鉴定程序、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等,均不告知。而这些内容却往往是审查该鉴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依据;2.鉴定意见的具体告知程序不明确。程序不明确将导致实践中公安及司法机关无所适从或各行其是;3.未履行鉴定意见告知义务的后果不明确。2

案件当事人与鉴定意见所确定的事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有权知晓鉴定意见的内容,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或证据。实践中侦查机关或为了避免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或因为工作疏忽,而未将鉴定意见告知当事人。该种做法违背了程序正义,既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也未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3

当前我国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以审判为中心指的是,确认指控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被告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应当由法官通过审判进行。审判不是对侦查结果的确认,而是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审理。

而实现庭审实质化必须建立在被告人、辩护人对辩护权利的有效行使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在刑事诉讼中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充分保障、落实被告人的辩护权利。4将鉴定意见及时、如实地告知犯罪嫌疑人,系程序正义之必然要求,系实现实质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综上所述,侦查机关将鉴定意见如实、及时地告知犯罪嫌疑人,并告知其享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既是现行法所载明的义务,又是历史所给予的血泪教训,更是当前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之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何家弘等.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2.段作瑞.刑事鉴定意见证据资格程序性保障措施[J].鉴定论坛2014,(3):89-90.

3.李建红.浅析检察机关对鉴定活动的监督[J].中国检察官,2018(13):57-59.

4.余剑.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N].人民法院报.2023-4-3(2).

二、刑事辩护中,如何证明关键证据与被指控罪行无关或不足以证明罪行?

民事诉讼中,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必须客观存在,与证明对象有内在联系,并符合法律要求。

合法性包括证据收集、形式和转化的合法性。

法律分析

一、哪些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2、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证据材料最终被采信为证据的要经过两个阶段。

必须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不能考虑采用为证据。

对于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还应就其关联性的程度加以评价。

3、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

合法性不仅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概括起来,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

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结语

在民事诉讼中,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互相质证。

同时,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只有具备这些基本特征的证据才能被采信为有效证据。

因此,在处理民事诉讼中,我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三、刑事案件中证言具有哪些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以上所述,本质是指对证人证言的形式审查。

事实上,法庭定案、判决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证人证言是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的说明、陈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为,有的证人证言可能反映的只是案件的表面现象而不是本质,如证人讲那天晚上从被害人家逃出的凶手好像是张三,实际上凶手是像张三的另一个人;

还有的证人出于种种原因,故意歪曲事实,作虚假的陈述证明。

这些证人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就可能会冤枉好人或者是放纵了坏人。

只有那些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的规定,具体讲,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方都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2.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

各方证人的证言和不同的证人的证言会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比较,去伪存真,而不能只听一面之辞。

3.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

证人证言对于法庭断案有直接的影响,法庭应当认真查证是否符合以上条件,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这也是为了准确、及时打击犯罪,做到既不放过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无罪的人。

证人应当如实作证,讲明真实情况,法庭对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证人,可以予以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辩护人乙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

法律主观:

依照刑事诉讼法法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五、哪些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中,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必须客观存在,与证明对象有内在联系,并符合法律要求。

合法性包括证据收集、形式和转化的合法性。

法律分析

一、哪些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2、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证据材料最终被采信为证据的要经过两个阶段。

必须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不能考虑采用为证据。

对于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还应就其关联性的程度加以评价。

3、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

合法性不仅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概括起来,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

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结语

在民事诉讼中,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互相质证。

同时,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只有具备这些基本特征的证据才能被采信为有效证据。

因此,在处理民事诉讼中,我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六、李某某盗窃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宣告无罪

法律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通过抗辩来否认指控罪行。

如果被指控的罪行与相关证据无关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罪行,被告可以通过反驳证据来辩护自己的无罪。

刑事法律程序规定,被告有权要求检察官或法院负责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证据不足或证据与指控罪行无关,则被告有权力得到无罪判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被告有权要求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负责查询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完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谁没有犯罪的故意,不应当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违反法律程序,不受逮捕。

如果被告证据不足或证据与指控罪行无关,那么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无罪判决。

因此,在刑事辩护中,被告需要掌握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证明关键证据与被指控罪行无关或不足以证明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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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涉县近期拆迁计划,哪些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内容审核:司秉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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