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案情简介
唐甲曾与前妻生育有一个女儿唐某,离婚后由前妻抚养。之后唐甲与李某结婚,两人又生育了一个儿子唐乙。后来唐甲在外地出差期间意外猝死,没有留下遗嘱,名下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轿车等。
唐甲生前曾与李某签订《分居协议书》,约定将财富中心和谷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中街和花地的房产归唐甲所有;儿子唐乙归李某所有,唐甲承担儿子监护、抚养、教育的责任,李某每个月支付生活费。经过鉴定,确认该协议上唐甲的签名是他本人签的。关于协议中财富中心的房产,是登记在唐甲的名下,并且仍然欠银行贷款没有偿还。此外,李某和唐甲的名下还有其他两处房产、汽车以及存款等财产。
对于协议中财富中心的房产归属问题,唐某表示虽然协议约定归李某所有,但既然房子没有进行过户登记,那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适用法定继承。
争议焦点
唐甲与李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中财富中心的房产权属问题如何判断呢?该处房产是否应当作为唐某的遗产予以继承?
唐甲与李某签订的协议是不以离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作出的分割,应当认定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分居协议书》是唐甲与李某两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虽然财富中心房屋因房屋贷款而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不动产登记原则也不应该影响该协议中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因此,应当将财富中心房屋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当做唐甲的遗产予以法定继承。
律师看法
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对婚后共有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这种约定充分体现了夫妻的真实意愿,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因此,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归属发生争议时,不应当以是否进行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婚内一方书面承诺房屋归另一方所有,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是有效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有权撤销赠与,但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不得撤销,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判令继续履行。
婚后购置房产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并且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最好办理公证,经过公证的房屋产权协议,当事人无须就其效力再行举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那么夫妻财产约定的特征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
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
除了《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2条、第1063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鼓起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
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
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
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
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065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是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的,不管怎么样约定,财产归谁都必须要慎得对方的同意,而且双方还必须要签订一份约定财产的协议,这样才不会在以后的时候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所以,财产的约定对于夫妻来说是很有必要的。
您清楚了吗?
法律分析:
1、婚姻存在期间婚姻存在期间的夫妻单方名下房产需要过户给对方的话,需要双方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过户确权审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该过户属于共有财产变更,只要工本费,不需要交税;
2、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离婚后原来夫妻单方名下房产需要过户的话,需要双方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过户确权审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该过户房产也属于共有财产变更,只要工本费,不需要交税;
只是需要提醒的是,过户的房产必须没有贷款、不在抵押状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法律分析:
可以房产过户手续,即办理买卖过户,即按照正常买卖程序办理,一周左右时间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该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房屋从侵权人名下过户到侵权人配偶名下的事实,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侵权人的配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知悉其夫妻二人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
因此,人民法院依第三人执行生效判决的申请,就侵权人的债务查封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侵权人的配偶对执行标的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婚内一方书面承诺房屋归另一方所有,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是有效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有权撤销赠与,但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不得撤销,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判令继续履行。
婚后购置房产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并且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最好办理公证,经过公证的房屋产权协议,当事人无须就其效力再行举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那么夫妻财产约定的特征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
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
除了《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2条、第1063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鼓起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
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
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
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
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065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是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的,不管怎么样约定,财产归谁都必须要慎得对方的同意,而且双方还必须要签订一份约定财产的协议,这样才不会在以后的时候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所以,财产的约定对于夫妻来说是很有必要的。
您清楚了吗?
办房产证可以夫妻一方去办理,因为办房产证不要求夫妻必须同时到场。
如果夫妻双方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需要写上两个人的名字,而另外一方不在本地或者出于其他情况不在现场的,办理的一方需要携带夫妻双方的身份、结婚证、维修基金收据、购房合同即可办理房产证。
一、关于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房屋过户一般是下面这些流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卖方需要的材料:
身份证原、复印件。
若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房产证原件。
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证处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3、买方需要的材料: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4、带着上述所有材料,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金额须与签订合同上金额一致)然后缴纳税金即可。
二、房产证没有身份证怎么办?
办理房产证需要持身份证。
如果购房人已婚,需要交纳的资料是: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2)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购房人单身(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需要交纳的资料是:
(1)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三、离婚前车子过户给别人是不是就不算共同财产?
夫妻加名,婚前婚后的区别:
婚前加名:
按赠与、买卖方式依据双方申请办理。
(一)赠与,夫妻双方需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一半产权,之后双方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公证书到*办理加名手续;
(二)买卖,双方需签订买卖合同,然后携带房产证、身份证、不动产完税凭证到*申请办理。
婚后加名:
这种情况属于变更登记,市民只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房屋登记部门进行面签后,即可办理相关房屋权属变更手续。
免征契税、个税和营业税,仅收取房屋登记费和印花税等。
注意:
上述前提都是房子贷款已经还清,否则需要先去银行还清贷款,注销掉之后,再拿着房产证去行政服务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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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恩施市拆迁补偿标准
3、恩施州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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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恩施拆迁规划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关于农村房屋拆迁最新政策,夫妻书面约定将房产给予其中一方,但没有过户登记,还有效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关于农村房屋拆迁最新政策,夫妻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是否有效
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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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