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拆迁补偿标准2025,淮安市清江浦区2023年拆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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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淮安市清江浦区拆迁补偿标准2025,淮安市清江浦区2023年拆迁计划

一、淮安市清江浦区2023年拆迁计划

法律客观: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则不予补偿。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二)拆迁租赁的公有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三十条具备下列情形的,一律由拆迁人提供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一)分户、析产手续生效之日距拆迁通告发布之日不满二年的,仍按原一户产权实行产权调换。(二)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就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或者继承人范围未明确,而导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第三十一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土地性质、建筑面积等因素,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评估确定。第三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被拆迁房屋同一拆迁估价机构采用相同方法和标准对所调换房屋进行估价,确定新调换房屋的价格,并以此作为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依据。估价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产权调换房屋为政策性商品房或解困房的,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管理规定、申购程序等,依据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二)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拆迁人应提供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证并协助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房屋的设计变更、面积差异和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问题,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产权调换的房屋,除住宅部分的楼梯、围护结构和地下室的公共通道外,其余公有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参与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第三十四条产权调换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与被拆迁房屋相等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承担,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承担。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迁人免缴房屋契税。第三十五条具有合法手续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加区位价之和增加15%的补偿。竣工之日按以下标准确定:1、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2、无竣工验收报告的,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为竣工之日。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获得的拆迁补偿总额(不含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低于最低补偿标准,且经公示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按最低补偿标准予以补足。或由政府提供城镇廉租房、解困房对其租售,其拆迁补偿款由拆迁人打入政府指定的专户并按有关规定管理:(一)被拆迁人仅有被拆迁的一处住房(含承租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且提供房管部门及当地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经公示属实的;(二)分户、析产的,除具备前项条件外,其分户、析产手续生效之日距拆迁通告发布之日满二年且提供有效证件的。拆迁补偿最低标准、解困房、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租售条件、申购程序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据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被拆迁人在拆迁后依前款规定承租城镇廉租住房的,其货币补偿款(不含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由廉租住房的产权人专户储存,被拆迁人购买住房或者终止租赁协议时,由廉租住房的产权人将拆迁补偿款按实结算给被拆迁人。第三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租赁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但在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迁补助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对积极配合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可以给予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奖励的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合同。第三十九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在拆迁补偿后自动解除。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和私改遗留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的房屋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储存。第四十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选择货币补偿但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拆迁人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金额:(一)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五年和五年以内的,被拆迁人90%,房屋承租人10%;(二)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五年以上、十年和十年以内的,被拆迁人80%,房屋承租人20%;(三)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十年以上的,被拆迁人70%,房屋承租人30%.第四十一条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仍提供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其差价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向实际使用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三条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拆迁过渡期限的协议,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第四十四条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及各类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装饰、装修以拆迁调查通告期间首次登记的项目和数量为准,之后突击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第四十五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停产、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迁时,凭拆迁人或者拆迁实施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搬迁公假3天。

二、淮安市施河镇拆迁规划

法律主观:

淮安拆迁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的补偿(会有专门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还有拆迁的安置补偿费用和一些其他的补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淮安2023年有哪些地块拆迁

法律分析:

淮安清华苑西侧地块、易郡龙腾北侧地块、港务处码头、物资公司下属企业及宿舍、里运河以东和南巽路以南片区地块和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327省道钦工镇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淮安拆迁政策一览

江苏淮安农村拆迁政策的是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

1、产权交换式补偿。

2、货币补偿。

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一、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房屋拆迁一般按以下方式补偿:

1.货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通俗了说就是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产权调换有回迁房和安置房之别,调换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

二、590号令征收和补偿细则

590号令是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补偿细则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公租房拆迁,房改房后是不是可以要求足额补偿?

对公租房进行拆迁后,如果被拆迁人取得公租房完全产权的,是可以获得足额的拆迁补偿款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五、淮安上河镇拆迁规划图

法律主观:

淮安拆迁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的补偿(会有专门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还有拆迁的安置补偿费用和一些其他的补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淮安拆迁政策 ?

法律客观: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

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则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拆迁租赁的公有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十条具备下列情形的,一律由拆迁人提供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一)分户、析产手续生效之日距拆迁通告发布之日不满二年的,仍按原一户产权实行产权调换。

(二)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就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或者继承人范围未明确,而导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一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土地性质、建筑面积等因素,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评估确定。

第三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被拆迁房屋同一拆迁估价机构采用相同方法和标准对所调换房屋进行估价,确定新调换房屋的价格,并以此作为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依据。

估价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产权调换房屋为政策性商品房或解困房的,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管理规定、申购程序等,依据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二)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拆迁人应提供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证并协助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房屋的设计变更、面积差异和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问题,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产权调换的房屋,除住宅部分的楼梯、围护结构和地下室的公共通道外,其余公有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参与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

第三十四条产权调换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与被拆迁房屋相等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承担,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承担。

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迁人免缴房屋契税。

第三十五条具有合法手续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加区位价之和增加15%的补偿。

竣工之日按以下标准确定:

1、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2、无竣工验收报告的,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为竣工之日。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获得的拆迁补偿总额(不含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低于最低补偿标准,且经公示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按最低补偿标准予以补足。

或由政府提供城镇廉租房、解困房对其租售,其拆迁补偿款由拆迁人打入政府指定的专户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一)被拆迁人仅有被拆迁的一处住房(含承租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且提供房管部门及当地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经公示属实的;(二)分户、析产的,除具备前项条件外,其分户、析产手续生效之日距拆迁通告发布之日满二年且提供有效证件的。

拆迁补偿最低标准、解困房、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租售条件、申购程序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据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在拆迁后依前款规定承租城镇廉租住房的,其货币补偿款(不含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由廉租住房的产权人专户储存,被拆迁人购买住房或者终止租赁协议时,由廉租住房的产权人将拆迁补偿款按实结算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租赁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但在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迁补助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

对积极配合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可以给予奖励。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奖励的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在拆迁补偿后自动解除。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和私改遗留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的房屋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储存。

第四十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选择货币补偿但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拆迁人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金额:

(一)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五年和五年以内的,被拆迁人90%,房屋承租人10%;(二)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五年以上、十年和十年以内的,被拆迁人80%,房屋承租人20%;(三)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十年以上的,被拆迁人70%,房屋承租人30%.第四十一条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仍提供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其差价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向实际使用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拆迁过渡期限的协议,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四条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及各类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装饰、装修以拆迁调查通告期间首次登记的项目和数量为准,之后突击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停产、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迁时,凭拆迁人或者拆迁实施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搬迁公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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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淮安市清江浦区拆迁补偿标准2025,淮安上河镇拆迁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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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10月11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10月11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10月11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10月11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10月11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10月11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0月11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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