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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法律客观: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司法解释权归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分别解释法院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司法解释是法院依法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对审判和检察工作具有约束力。
司法解释的范围和大小因法系差异而异。
司法解释是法官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判工作中对具体运用法律的解释和阐释,具有司法强制力。
司法解释的产生是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性需要。
法律分析
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司法解释权,是指法院享有的解释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权利。
司法解释权的范围和大小在两大法系中由于历史传统和价值观念不同而差异甚大。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审判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审判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是办案的依据。
检察解释,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
含义
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广义上是指,每一个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做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
因此,必须对法律做出解释,才能做出裁判。
每一个案件都要这样做。
由最高法院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就是司法解释。
中国的司法解释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效力
司法解释是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判工作中为具体运用法律所必要时,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对审判依据包括法律事实所作的具有司法强制力的理解和阐释。
它并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
最初的法律解释权由统治者一人独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进行解释。
但是无论是最初的统治者一人释法还是后来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释法都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性需要,由此司法解释即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才应运而生。
结语
司法解释权是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拥有司法解释权,分别对法院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具有约束力,为办案提供依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解释逐渐成为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的必要手段,以满足审判工作的实践需求。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法律分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解释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主观:
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法律客观: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
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
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司法解释权归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分别解释法院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司法解释是法院依法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对审判和检察工作具有约束力。
司法解释的范围和大小因法系差异而异。
司法解释是法官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判工作中对具体运用法律的解释和阐释,具有司法强制力。
司法解释的产生是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性需要。
法律分析
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司法解释权,是指法院享有的解释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权利。
司法解释权的范围和大小在两大法系中由于历史传统和价值观念不同而差异甚大。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审判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审判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是办案的依据。
检察解释,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
含义
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广义上是指,每一个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做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
因此,必须对法律做出解释,才能做出裁判。
每一个案件都要这样做。
由最高法院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就是司法解释。
中国的司法解释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效力
司法解释是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判工作中为具体运用法律所必要时,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对审判依据包括法律事实所作的具有司法强制力的理解和阐释。
它并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
最初的法律解释权由统治者一人独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进行解释。
但是无论是最初的统治者一人释法还是后来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释法都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性需要,由此司法解释即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才应运而生。
结语
司法解释权是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拥有司法解释权,分别对法院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具有约束力,为办案提供依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解释逐渐成为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的必要手段,以满足审判工作的实践需求。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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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香港关于国家拆迁的法律,司法解释权的归属
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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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