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关于国家拆迁的法律,申请人死亡变更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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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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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拆迁 刑事犯罪 合同纠纷

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清城区关于国家拆迁的法律,申请人死亡变更申请人

一、申请人死亡变更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死亡的,继承人确权后可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变更”这一话题看似简单,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不少争议。本期,我们为各位读者准备了十余篇关于申请执行人变更的文章,梳理总结了此类执行案件的常见争议焦点问题和人民法院的审查思路,与各位读者分享。

阅读提示:在执行程序中,有时会发生申请执行人死亡的情况,那么,申请执行人的继承人能否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该自然人的继承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死亡的,继承人依据法院作出的确认债权归其所有和继承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1. 2020年7月30日,张某润与三和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高院判决三和公司应向张某润返还投资款、违约金等。因三和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润向上海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8月27日,二中院立案执行。

2. 2020年11月21日,张某润去世。周某觉系张某润之妻。2021年3月15日,周某觉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起分家析产、遗嘱继承纠纷之诉,后经调解该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明确张某润对三和公司的债权由周某觉继承和所有。

3. 周某觉向二中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二中院裁定同意变更。三和公司不服该裁定,向上海高院申请复议。

4. 2021年7月21日,上海高院裁定驳回三和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二中院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是否应变更周某觉为申请执行人。对此,上海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中院在执行(2020)沪02执1078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润死亡。周某觉依据静安法院出具的(2021)沪0106民初11392号民事调解书,以继承人身份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二中院根据上述规定裁定予以准许,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三和公司复议认为静安法院在(2021)沪0106民初11392号民事调解案件中存在程序问题,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海高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法院裁判观点,针对申请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申请追加、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相关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1、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死亡,继承人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申请执行人死亡,继承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继承人也可在取得法院确认债权归其继承的法律文书后,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继承人依据法院作出的确认申请执行人遗留的债权由其继承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在继承范围内享有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继承人持有效的公证遗嘱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可予以支持。但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当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不再是效力最高的遗嘱,而是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此后,继承人再持公证遗嘱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若还存在后立的、与公证遗嘱相抵触的遗嘱,其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实践中存在仅由一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该债权,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该债权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死亡后,在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的遗产的分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有多个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若其同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需对每个法定继承人的份额予以认定并加以分配。在实践中,法定继承人出于高效分配遗产、便于法院执行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多存在由一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该项债权,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该项债权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未放弃继承该项债权的法定继承人再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法院应予以支持。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院判决

以下是上海高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本院认为,二中院在执行(2020)沪02执1078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润死亡。周某觉依据静安法院出具的(2021)沪0106民初11392号民事调解书,以继承人身份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二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予以准许,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三和公司复议认为静安法院在(2021)沪0106民初11392号民事调解案件中存在程序问题,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执异77号执行裁定。

案件来源

《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执复59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继承人依据法院作出的确认申请执行人遗留的债权由其继承的判决,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在继承范围内享有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1:《王某、夏某阳等合同执行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执监58号】

北京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北京高院认为海淀法院(2011)海执字第10140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为(2010)海民初字第899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明确判令夏某阳对(2004)海民初字第19621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王桂琴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英在执行过程中死亡,丰台法院所作(2016)京0106民初23465号民事判决确认张某英遗留的债权六十七万零一百七十七元四角五分由王某与王桂琴共同继承,二人各享有三十三万五千零八十八元。王某作为张某英的债权继承人,向海淀法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在继承范围内享有权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海淀法院裁定变更王某为(2011)海执字第1014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无不当。夏某阳对海淀法院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张某英签名的真实性及其与张某英的拆迁补偿款、补助费没有任何关系等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可依法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2. 原申请执行人所立遗嘱经公证,遗嘱内容为由第三人继承判决书所确定的原申请执行人份额内的债权。公证遗嘱在另案中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执行法院可根据第三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

案例2:《李某1、李某2、李某3侵权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执复571号】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清远市公证处作出的(2007)清证内字第490号公证书的效力问题。

关于公证书的效力问题。复议申请人李某1提出,其因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而向清远中院提起上诉,因而清远市公证处(2007)清证内字第490号公证书的效力待定。经查明,李某1等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清远中院已作出(2018)粤18民终3181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公证书有效并无不当。因此,复议申请人主张上述公证书效力待定请求撤销清远中院(2018)粤18执异24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应变更李某清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原申请执行人黄某金所立并经公证的遗嘱,李少清为遗嘱继承人,继承清远中院(2006)清中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黄某金份额内的债权。清远中院根据李某清的申请,裁定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广东高院予以维持。

3. 申请执行人死亡,多个法定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执行法院依其余未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的申请,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3:《吴某峰、吴某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7执复102号】

福建南平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吴某建、吴某铭、吴某英、吴某峰为吴某招法定继承人,吴某建、吴某铭、吴某英书面放弃继承,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依吴某峰的申请将其变更为(2003)延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吴某祥对(2003)延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不服,不属于复议审查事项,其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二、法人逝世如何变更

法律分析:

法定代表人去世变更要经过以下几个过程:

1、要去公证处对法定代表人已经死亡进行公证;

2、到工商局更换企业营业执照;

3、到质监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证;

5、到开户银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名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申请执行人死亡与变更申请执行书

法律分析: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对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有所陈述,即“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四、法人去世怎么变更

法律分析:

1、去世的法人代表无公司股权,只是担任公司法人代表:

向当地工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相关证件,新法人代表本人去工商局拍照即可;

2、去世的法人代表是公司的股东:

(1)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出具公证书;

(2)继承人身份原件与复印件;

(3)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向当地工商局提交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决议、新法人代表任职文件、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新法人代表与继承人本人去工商局拍照即可,如原公司注册时间为2014年3月份以前的,则另需提供公司章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五、法定代表人死亡怎么变更

法律分析:

法定代表人去世变更要经过以下几个过程:

1、要去公证处对法定代表人已经死亡进行公证;

2、到工商局更换企业营业执照;

3、到质监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证;

5、到开户银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名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六、申请执行人死亡如何变更

法律分析:

1、去世的法人代表无公司股权,只是担任公司法人代表:

向当地工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相关证件,新法人代表本人去工商局拍照即可;

2、去世的法人代表是公司的股东:

(1)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出具公证书;

(2)继承人身份原件与复印件;

(3)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向当地工商局提交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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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清城区关于国家拆迁的法律,法定代表人死亡怎么变更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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