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思】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是否仅限自己占有
{"ctype":2,"value":"63d9f2d3572c11dfdb042eb8712762d0f603c250","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63d9f2d3572c11dfdb042eb8712762d0f603c250?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指的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按照此定义,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求“非法占为己有”,但是,对于“非法占为己有”应该如何界定也是存在着许多争议。有观点认为“非法占为己有”只能解释为“非法占为自己所有”,因为从从语义上看“非法占为己有”的意思是将财物非法归为自己所有,“己有”即自己所有,故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行为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所有的情形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非法占为己有”不仅包括自己所有,也包括自己之外的他人所有。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是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不受侵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吞公司财物的行为,不论行为人占为己有还是占为他有,都对本公司的利益造成了侵害。
{"ctype":2,"value":"622762d0f703918fd804ac51433d269758eec450","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622762d0f703918fd804ac51433d269758eec450?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应该来说,第一种观点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刑法解释应立足于罪刑法定原则,在保护法益的前提下,不超出文字可能含义的扩大解释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如若仅限于单纯的字面解释,很难适应客观实际的需要。将“非法占为己有”中的“己有”扩大解释为“自己、他人所有”,是能包容在法条“己有”逻辑含义之内的。因为无论个人或者他人都有个体的共性,与单位的群体性是不同的。
97刑法明确废除了类推解释,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有着质的不同,扩大解释要求解释所包含的内容与法条本身的字面内容有着共同的属性,只要解释的范围不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范围之内,就是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而且,不论非法将本单位财物占为自己所有还是他人所有,都侵犯了本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财产型犯罪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职务侵占罪之所以规定“非法占为己有”,是为了更好的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区分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而不是为了区分是占为己有还是占为他有。例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的财物,打算日后归还,没有占为己有的意图,此时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若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不想归还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情况下,也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永久的破坏了公司对财产享有的权利,理应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处罚。再者,“非法占为己有”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持有或者握有该财物,换言之,只要财物客观上脱离了单位的控制,行为人获得了对该财物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即可。
{"ctype":2,"value":"908fa0ec08fa513d5d7ffd452f6d55fbb3fbd950","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908fa0ec08fa513d5d7ffd452f6d55fbb3fbd950?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可以,“占为已有”的“已有”是否仅指“自己、本人”,而不能包括“其他个人”或“他人”。
扩张解释,是指刑法条文所采用的文字失于狭隘,不足以表明刑法的真实意义,于是扩张其意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意义的解释方法。
尽管在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典已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取消类推制度的情况下,但绝不是就要因固守法条文字的一般含义而削弱刑法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与功能。
由于语言文字的局限性和立法者的预见能力的有限性,许多新生犯罪现象不可能在固有的法条文字中包罗无遗。
一、职务侵占罪必须本人占有财产吗职务侵占罪必须要有占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
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
但是,职务侵占罪不一定需要本人占有财产,因为占有既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所占有,如果第三人占有是基于犯罪人的意思所占有的,那么也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
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
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
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
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是指利用职业所侵占国有资产,并不是说必须是自己所占有才是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非法占有为目的13种,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1、占有型。
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
其中又可以按照犯罪的方式分为一下四种具体类型:
公然强取型犯罪,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
秘密窃取型犯罪,即盗窃罪;
骗取型犯罪。
即诈骗罪。
侵占型犯罪,包括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其中,第一种类型又可以称为强制占有型犯罪,第二、三、四种类型又可合并称为非强制占有型犯罪;
2、挪用型。
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
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3、毁损型。
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
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可以,“占为已有”的“已有”是否仅指“自己、本人”,而不能包括“其他个人”或“他人”。
扩张解释,是指刑法条文所采用的文字失于狭隘,不足以表明刑法的真实意义,于是扩张其意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意义的解释方法。
尽管在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典已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取消类推制度的情况下,但绝不是就要因固守法条文字的一般含义而削弱刑法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与功能。
由于语言文字的局限性和立法者的预见能力的有限性,许多新生犯罪现象不可能在固有的法条文字中包罗无遗。
一、职务侵占罪必须本人占有财产吗职务侵占罪必须要有占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
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
但是,职务侵占罪不一定需要本人占有财产,因为占有既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所占有,如果第三人占有是基于犯罪人的意思所占有的,那么也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
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
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
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
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
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
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变为自己所有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1、蓝山县关于拆迁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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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蓝山县关于拆迁相关法律,职务侵占非法占为己有可以是为他人吗
内容审核:陈福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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