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关于国家拆迁的法律,何正能反击醉酒邻居获刑,村民质疑判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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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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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合同纠纷

深耕行政诉讼领域,专注于征地拆迁方面,代理相关案件达100余件,涵盖了行政案件类型的大部分,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等,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道县关于国家拆迁的法律,何正能反击醉酒邻居获刑,村民质疑判决公正

一、何正能反击醉酒邻居获刑,村民质疑判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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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评!湖南永州,男子跟妻女在家,醉酒男邻居闯入,污言秽语的辱骂,还扬言要打死男子,大耍酒疯,对男子妻子心怀不轨。男子妻子反抗,醉酒男拿棍子殴打,男子愤怒回击,邻居倒地。事后男子被判故意伤害,有期徒刑6个月!男子表示:我不理解!

(案例来源:湖南道县人民法院、红星新闻)

何正能是个老实人,但却被邻居告上法庭,判决结果出来后,他表示:我不能理解!

何正能之所以会被邻居告,都是因为他没能忍住脾气,在被打的时候还了手!

在2023年9月11日的晚上,何正能跟妻女正在家看着电视,邻居何晓辉就闯了进来,满身酒气,进门喊了一声:看电视呢啊!

何正能跟妻女都没人搭理,于是何晓辉就开始用污言秽语辱骂何正能。

何晓辉离异一个人过,女儿在外务工,平日里何晓辉就会喝点酒就到处撒酒疯,但是何正能从来没有跟他起过正面冲突。

甚至在何晓辉有次被蛇咬伤时,还是何正能背着何晓辉去看的医生,何正能把他当弟弟看。

所以何正能就当何晓辉耍酒疯,给他家里人打了电话,让家里人打电话把人劝走。

何晓辉接起电话后,的确从侧门离开了。可没过2分钟,就拿着石头打砸何正能家的围墙,开始耍无赖。

何正能怕出事,赶紧报了警,然后继续跟何晓辉家里人联系,让他们赶紧把人拉走,可何晓辉家里人却只答应不出人过来。

何晓辉趁着何正能不注意,竟然跑进卧室里,对何正能妻子说些污秽言辞。早在这之前,何晓辉就多次表露出对何正能妻子的非分之想。

还没等何正能做出反应,妻子就拿起扁担驱赶何晓辉,把他逼出大门外。

被激怒的何晓辉捡起地上的木棍,朝着何正能妻子挥舞过去,何正能看到赶紧挡在妻子身前,用手搪了一下木棍,顿时感觉手指好像断了。

何晓辉并没有就此罢休,嘴里大喊着:我要搞死你!然后就抡起棍子朝着何正能砍了过来,何正能夺过妻子手中的扁担还击。

何晓辉的木棍打在大铁门上折断,何正能趁机将何晓辉打倒在地,然后朝着何晓辉的腿打了一棍子。

何晓辉躺在地上嗷嗷叫唤,何正能带着妻子回到院子里,等着警察来处理。

事后双方进行了伤情鉴定,何晓辉腿骨骨折,轻伤二级,何正能手指骨折,轻微伤。而后过了2个月,何晓辉又追认头骨骨折,为轻伤二级,检察院以何正能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1、检察院认为,何正能故意伤害何晓辉的身体,造成他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何正能在何晓辉已经倒地后还对其施暴,导致何晓辉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何正能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对其做出处罚。

2、何正能则认为,何晓辉先动手打人,他只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当时何晓辉举起木棍要殴打何正能妻子,何正能是本能的拦在妻子面前,并夺过妻子的扁担对何晓辉的行为进行反击。

何晓辉没有站稳,打了一下就摔倒了,但何晓辉并没有彻底失去意识,还是有可能起来继续施暴的,所以何正能才用扁担又打了何晓辉的腿。

何正能是在保护家人的前提上做出了正当防卫的举动,不应该被认定成犯罪。

3、法院做出判决,认定何正能故意伤害罪成立,并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何正能在何晓辉已经倒地不能继续施暴后,还对其做出殴打行为,构成主观上的故意伤害,所以法院依法对何正能做出判决:

判决何正能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6个月,并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一出,何正能表示:我不理解!难道别人闯进你家骂你、打你,不能还击吗?

不光他不理解,就连同村的村民都不理解。

因为何晓辉是村里出了名的恶霸,经常欺男霸女,要不是曾有人奋力反抗,就可能已经被强 暴!而反抗的妇女还被何晓辉打破头,缝了8针,何晓辉却一点处罚都没有。

何正能除了对判决不理解,甚至都不理解为什么时隔2个月再去做头骨骨折的伤情鉴定。

而且案发后警方将监控视频拿走,在法庭上看到的监控视频有很明显的剪辑痕迹,甚至对何晓辉的说话进行了消音处理,全程能听到的就只有何正能和妻子的声音。

法庭宣判时也没有提及何晓辉多次非法闯入和言语辱骂的事,一直在说何正能将何晓辉打伤的事!

到底是有人从中搞鬼,还是何正能伤人太重,那么同村的人以后要是被何晓辉欺负了,难道都不能还手了吗?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动态连更挑战#

二、顺德何经强案最后判决

何xx涉嫌强奸罪刑事案件(成功减少量刑)基本案情:

公诉人指控,2017年-2020年期间,被告人何xx9次强行与杨某某(化名)发生性关系,建议对何xx量刑13-14年。

辩护思路:

律师工作:

1、查阅刑事拘留通知书等文件,审查拘留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2、询问何XX家人,何XX的工作情况和收入情况,以及平时的表现,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3、数次会见何XX,了解基本案情。

4、数次联系办案民警,交流案情。

5、根据掌握的资料,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联系办案民警,帮助家属办理取保候审。

6、与检察机关沟通法律意见,根据掌握的资料,向检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作认罪认罚。

7、庭审中,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多次质证。

裁判结果: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性侵次数为9次,量刑13-14年,后经过辩护人的多番努力,法庭认定性侵次数为6次,后对被告人量刑11年,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采纳。

强奸案件辩护要点总结:

【辩点01:

犯罪主体】  1.男子。

  强奸罪的主体原则上是由男子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强奸罪主体的男子需已满14周岁,但是妇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妇女的行为也构成强奸妇女罪(即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例如,妇女可以唆使、帮助患精神病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的妇女,患精神病的男子由于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不可能构成强奸罪,利用他的妇女独立构成强奸罪。

在这种妇女作为间接正犯或共犯的情况下,妇女的责任年龄应当已满16周岁。

  2.丈夫。

  即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要视情况而定,因为夫妻关系中包括了同居的义务,但是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在夫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状态,也就不能排除强奸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婚内强奸就可能构成强奸罪。

  【辩点02:

主观方面】  强奸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奸淫。

强奸罪的行为人明知的内容不仅仅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奸淫妇女,而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辩点03:

侵犯客体】  强奸罪的犯罪客体是指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妇女性的自由权利。

  这种权利实际上是指妇女与他人性交的权利或者不与他人性交的权利。

妇女与他人或不与他人性交的权利,既适合于已婚妇女,也适合于未婚的妇女;

既适合于作风正派的妇女,也适合于作风不正派的妇女。

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3款规定: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强奸罪。

”  【辩点04:

客观方面】  1.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1)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

这是指违背妇女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意志或者违背不能表达发生性关系意愿的妇女(例如患精神病的妇女、处于熟睡状态或者昏迷状态的妇女等)的意志。

实践中,伤情鉴定往往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反映,辩护人可以从伤情鉴定入手,分析涉案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是自愿还是强迫可以从鉴定中的细枝末节找到答案。

  (2)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因此强奸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即行为人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与妇女发生的性交行为。

  此外,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不知抗拒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而对被害妇女实施奸淫的;

(2)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

(3)用酒灌醉或者利用他人的醉酒状态进行奸淫的;

(4)骗打麻醉针或服麻醉药之后进行奸淫的;

(5)利用或者假冒治病进行奸淫的;

(6)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恋人的未婚夫进行奸淫的;

(7)利用妇女的愚昧无知而骗奸妇女的等等。

  2.通奸与强奸。

  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的性关系的行为。

通奸与强奸的区别如下:

(1)在客观方面,强奸行为是男方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奸淫妇女的行为,通奸行为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存在男方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

(2)在主观方面,强奸行为人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而通奸的男方并没有这样的目的,仅仅具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3.奸淫女精神病人与先天痴呆症妇女。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  在认定同这些特殊病人发生性关系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判断:

  (1)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症妇女。

如果明知,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是主动的或者被动的,也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与这种妇女发生了性交的行为,一律与强奸妇女罪论处。

对于与这种妇女“结婚”的,一般也应以强奸罪论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处罚。

  (2)行为人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或精神病基本痊愈的妇女发生的性交,妇女本人同意或者主动追求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强奸罪处理。

  (3)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先天的痴呆症患者,女方自愿或者主动追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强奸罪论处。

  【辩点05:

此罪彼罪】  1.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在强奸罪中,特别是暴力型强奸罪中,其暴力往往伴随着人的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

根据司法实践发生的强奸罪伴随的杀人、伤害案件,请定性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暴力行为本身是杀人或者伤害行为并引起了被害妇女的伤害结果、死亡结果的。

这类情况完全符合刑法理论的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按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进行定罪;

二是行为人出于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行为完毕后杀人、伤人的。

这种情况符合两个犯罪行为的构成,对行为人定数罪,进行数罪并罚。

  2.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司法实践中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较难区分。

区分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客观行为与主观要件的内容:

强奸罪主观要件的内容在于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必然采取实现这个目的的行为(暴力、胁迫等),行为人的行为与目的之间具有手段服务与目的的关系;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内容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  3.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

这主要是发生在轮奸时构成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

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者幼女)连续轮流奸淫的行为。

聚众淫乱罪则是指三个以上的男女聚集在一起自愿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

区别这两种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奸淫妇女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三、因为做了这件事,10余名法官被判刑!

2016年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连作出数份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多起案件的被告人有期徒刑。

特殊的是,这一次被判刑的人,是一些法官。

从背靠国徽、端坐审判席的堂堂法官,变身成为囚徒、锒铛入狱,究竟是什么让他们沦为罪犯的呢?

  他们都栽在同一件事上——虚假诉讼。

  这些人有的曾是年轻的书记员、法官,有的是资深的庭长、副院长……从2014年至2016年末,仅在广州两级法院被判刑的就有9案、10余人。

另有一些相关人员在深圳等其他法院接受审判。

此外,还有个别案件虽经判决但尚未公布。

  为了防止房价快速上涨、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2010年以来,深圳、广州等地政府颁布了限购令,对购买商品房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对购房数量也作出限制,在本地已拥有两套住房者不得再购买新的住房。

  然而限购令发布后,一些地方出现了为规避限购令而实施的虚假诉讼。

  据检察机关披露,如在广州市的番禺区,仅限购令出台短短的两个月内,当地法院就受理房地产案件236件,其中涉及房屋买卖并涉嫌规避限购令的有68件,占新收案件量的29%。

  这些涉嫌规避限购令的案件从何而来,具体如何实施,又有怎样的结果呢?

  多起法官落马的案件,揭示了这一答案,也揭露出虚假诉讼的冰山一角。

  兴宁法官:

虚假立案违规交易数百套房

  2012年4月,女子杨小霞(化名)看中了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龙园山庄的一套百万元的房子。

然而,由于她不符合深圳市的购房条件,眼看买卖就要告吹。

但是房屋中介公司的人却说“不怕限购令”、保证可以房产过户。

  杨小霞将信将疑,随着中介人员,在深圳市房产中心旁边的茶楼里见到了梅州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

她惊奇地发现,法院工作人员竟然预先准备好了兴宁法院(2012)梅兴民二初字38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送达回证、借款协议、开庭笔录、和解协议……只要她在这些法律文书上签了名,就和原房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此,法院会以原房主欠债为名,把她看中的那套房子进行强制过户。

为此,杨小霞额外多给了中介公司二万多元用于过户。

  2013年,由于深圳市房地产中心一名涉案人员被捕,检察机关深入侦查,发现了类似大量虚假诉讼、由法院执行房产过户的案件。

随后检察机关一步步收网,逮捕了各类涉案人员,多名涉案的法院工作人员闻讯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指控,广东省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原庭长罗峰、原副庭长罗职森伙同其他人员(另案处理),帮助不符合深圳市住房限购规定的买卖双方实现房产过户以从中牟利,采用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在龙田法庭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对违规虚假立案,在买卖双方均未到龙田法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制作后续虚假的《开庭笔录》、《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再违反执行规定,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产中心协助进行房产过户。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上述人等制作《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115份,转移过户房产111套,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人民币665.4万余元。

此外,龙田法庭在办理上述虚假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收受“好处费”21.9万元。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罗峰、罗职森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

同时,其行为还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鉴于公诉机关未对二被告人所在单位提出起诉,故法院仅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查明的投案自首等具体案情,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和三年六个月。

  基层法院副院长深度涉案

  在办理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发现在向龙田法庭行贿的人员当中,还包括了平远县法院的工作人员,继而又查出平远县法院上至副院长、庭长,下至执行局法官、书记员等多名工作人员。

  据检方披露,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张志成,律师于非林(该公司法律顾问)通过梅州市平远县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林奕芳居间介绍,与时任平远县法院立案庭庭长邹阳春约定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实现房产过户。

  经查实,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邹阳春参与办理该类虚假诉讼案件共126宗,协助转移过户房产170套,造成国家税款漏征共计1604万余元。

2013年11月16日,邹阳春主动向平远县检察院投案。

  据黄埔法院判决书显示,邹阳春因为参与制作了上述多宗虚假民事调解书,还曾在2013年3月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十佳调解能手并进行了奖励。

  2016年11月,前文提到的张志成被终审判决帮助伪造证据罪,因其协助虚假诉讼、转移过户房产168套,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16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目前,查到的已判刑人员包括:

  1.广东连平县法院隆街人民法庭原庭长赖文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韶关市仁化县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罗标,被判处5年9个月。

  3.广东省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原庭长罗峰、原副庭长 罗职森,两人共同受贿,获刑均超三年

  4.揭阳市榕城区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钟伟涛,被判刑5年6个月。

  5.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室原副主任徐兆山,获刑两年八个月。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儒洞人民法庭原庭长陈仲潭,获刑三年九个月。

  6.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龙村人民法庭庭长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7.广东平远县法院立案庭原庭长邹阳春,被判3年9个月。

  8.广东蕉岭县人民法院蓝坊法庭、民一庭、行政庭等多名法官(具体量刑结果不明)。

  最高检:

将虚假诉讼与司法腐败结合严惩

  针对各地出现的此类虚假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于2013年6月发出了《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査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

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作出明令,严防虚假诉讼,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遏制。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发布通知,要求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虚假诉讼、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和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努力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此前涉及司法腐败的虚假诉讼中,通常有法院工作人员作出调解书这样关键的环节,因为调解书不属于法定应当公开的文书,不受社会监督,因此许多虚假诉讼借此暗藏污垢。

对于涉及虚假诉讼的调解书,检察机关应当监督。

  广东省法学会有关法学专家告诉记者,虚假诉讼调解书分为多种类型。

其中包括:

为侵吞国有资产实施的虚假诉讼,由拆迁安置补偿引起的虚假诉讼,为规避离婚时分割财产所作的虚假诉讼,以及为房产过户实施的虚假诉讼等类型。

  其中,针对限购政策进行的虚假诉讼,会进一步抬高房价,形成房地产的泡沫,加剧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高房价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类虚假诉讼,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鉴于在此类犯罪中,还有司法腐败问题,大大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更应当坚决打击,从严处理。

四、大爷酒后泄愤涉嫌放火罪被判刑!所幸未遂!

酒精上头,无所畏惧。

为泄私愤,报复手足。

泼洒汽油,点火焚房,犯放火罪,获刑一年。

近日,该起放火罪案件在会昌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杨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随案移送的一个便携式汽油桶、两个塑料打火机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与妻子感情不和,怀疑弟媳从中挑拨了其与妻子的关系,又责怪弟弟不赡养母亲,于是产生了报复心理。

2021年10月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骑车来到某乡镇加油站购买了一桶汽油(20L)后,便前往弟弟家(距离杨某家30米左右),一边谩骂弟媳一边将汽油沿着门缝倒入弟弟家。

弟媳听见叫骂声便打开房门,被告人杨某趁机进入房中将汽油桶内的汽油倒入客厅,随后便拿出打火机想要点火。

弟弟、弟媳和被告人妻子三人上前制止并抢下打火机。

随后被告人杨某返回家中再次拿到打火机来到弟弟家门口大坪上时,2个村民和被告人妻子上前制止并抢下打火机,三人将杨某拉回其自己家中。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21年10月9日被传唤到案。

还查明,被告人杨某取得了弟媳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泄私愤,深夜将汽油倒入居民住宅聚集区的住宅,企图点燃打火机引燃汽油,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被告人杨某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经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会昌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五、何xx涉嫌强奸罪刑事案件

何xx涉嫌强奸罪刑事案件(成功减少量刑)基本案情:

公诉人指控,2017年-2020年期间,被告人何xx9次强行与杨某某(化名)发生性关系,建议对何xx量刑13-14年。

辩护思路:

律师工作:

1、查阅刑事拘留通知书等文件,审查拘留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2、询问何XX家人,何XX的工作情况和收入情况,以及平时的表现,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3、数次会见何XX,了解基本案情。

4、数次联系办案民警,交流案情。

5、根据掌握的资料,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联系办案民警,帮助家属办理取保候审。

6、与检察机关沟通法律意见,根据掌握的资料,向检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作认罪认罚。

7、庭审中,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多次质证。

裁判结果: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性侵次数为9次,量刑13-14年,后经过辩护人的多番努力,法庭认定性侵次数为6次,后对被告人量刑11年,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采纳。

强奸案件辩护要点总结:

【辩点01:

犯罪主体】  1.男子。

  强奸罪的主体原则上是由男子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强奸罪主体的男子需已满14周岁,但是妇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妇女的行为也构成强奸妇女罪(即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例如,妇女可以唆使、帮助患精神病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的妇女,患精神病的男子由于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不可能构成强奸罪,利用他的妇女独立构成强奸罪。

在这种妇女作为间接正犯或共犯的情况下,妇女的责任年龄应当已满16周岁。

  2.丈夫。

  即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要视情况而定,因为夫妻关系中包括了同居的义务,但是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在夫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状态,也就不能排除强奸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婚内强奸就可能构成强奸罪。

  【辩点02:

主观方面】  强奸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奸淫。

强奸罪的行为人明知的内容不仅仅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奸淫妇女,而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辩点03:

侵犯客体】  强奸罪的犯罪客体是指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妇女性的自由权利。

  这种权利实际上是指妇女与他人性交的权利或者不与他人性交的权利。

妇女与他人或不与他人性交的权利,既适合于已婚妇女,也适合于未婚的妇女;

既适合于作风正派的妇女,也适合于作风不正派的妇女。

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3款规定: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强奸罪。

”  【辩点04:

客观方面】  1.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1)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

这是指违背妇女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意志或者违背不能表达发生性关系意愿的妇女(例如患精神病的妇女、处于熟睡状态或者昏迷状态的妇女等)的意志。

实践中,伤情鉴定往往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反映,辩护人可以从伤情鉴定入手,分析涉案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是自愿还是强迫可以从鉴定中的细枝末节找到答案。

  (2)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因此强奸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即行为人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与妇女发生的性交行为。

  此外,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不知抗拒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而对被害妇女实施奸淫的;

(2)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

(3)用酒灌醉或者利用他人的醉酒状态进行奸淫的;

(4)骗打麻醉针或服麻醉药之后进行奸淫的;

(5)利用或者假冒治病进行奸淫的;

(6)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恋人的未婚夫进行奸淫的;

(7)利用妇女的愚昧无知而骗奸妇女的等等。

  2.通奸与强奸。

  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的性关系的行为。

通奸与强奸的区别如下:

(1)在客观方面,强奸行为是男方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奸淫妇女的行为,通奸行为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存在男方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

(2)在主观方面,强奸行为人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而通奸的男方并没有这样的目的,仅仅具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3.奸淫女精神病人与先天痴呆症妇女。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  在认定同这些特殊病人发生性关系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判断:

  (1)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症妇女。

如果明知,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是主动的或者被动的,也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与这种妇女发生了性交的行为,一律与强奸妇女罪论处。

对于与这种妇女“结婚”的,一般也应以强奸罪论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处罚。

  (2)行为人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或精神病基本痊愈的妇女发生的性交,妇女本人同意或者主动追求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强奸罪处理。

  (3)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先天的痴呆症患者,女方自愿或者主动追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强奸罪论处。

  【辩点05:

此罪彼罪】  1.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在强奸罪中,特别是暴力型强奸罪中,其暴力往往伴随着人的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

根据司法实践发生的强奸罪伴随的杀人、伤害案件,请定性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暴力行为本身是杀人或者伤害行为并引起了被害妇女的伤害结果、死亡结果的。

这类情况完全符合刑法理论的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按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进行定罪;

二是行为人出于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行为完毕后杀人、伤人的。

这种情况符合两个犯罪行为的构成,对行为人定数罪,进行数罪并罚。

  2.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司法实践中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较难区分。

区分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客观行为与主观要件的内容:

强奸罪主观要件的内容在于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必然采取实现这个目的的行为(暴力、胁迫等),行为人的行为与目的之间具有手段服务与目的的关系;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内容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  3.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

这主要是发生在轮奸时构成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

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者幼女)连续轮流奸淫的行为。

聚众淫乱罪则是指三个以上的男女聚集在一起自愿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

区别这两种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奸淫妇女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六、河北一村支书救火时反被捅死,捅死人判多少年

法律分析:

判处何经强、邹建伟死刑,黄顺根、李志生、刘耀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健海、冯锦豪无期徒刑,其余6人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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