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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空闲地和原有 宅基地 ,村内有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未充分利用的,湖南 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原则上不批准新宅基地。 第十六条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一)农村居民符合法律规定分户(必须凭当地派出所的有效分户户籍资料)且无宅基地的(多子女家庭父母只能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新建或扩建住房的; (三)因实施村庄、集镇规划,或引进重点投资项目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因避让地质、洪涝等自然灾害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 法规 、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的; (二)未满18周岁的; (三)原宅基地的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本村居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改为经营场所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户口已迁出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新宅基地的; (六)凡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 (七)所申请宅基地权属不清楚的或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居民建房宅基地标准: (一)县城中心城区、乡镇中心镇区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规划布点要求,按照每户用地面积≤80平方米标准进行建设,国道、省道两侧的农村村民建房按照每户用地面积≤120平方米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娄底大道双峰段两厢土地500米范围内的规划控制区居民建房须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娄底大道双峰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审同意后,方可按每户用地面积≤120平方米标准进行建设。 (二)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居民建房,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3人以下使用耕地不超过90平方米,4-6人使用耕地不超过110平方米,7人以上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园地、林地、荒山空地等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宅基地报审程序:建房申请人持户口薄、 身份证 、原 宅基地使用证 等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位置、地类、面积;初审拟同意的,提交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户主会议讨论(或以户主签字的形式)通过后,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充分的,申请人填写《居民住宅用地申报审查表》基本情况,村国土资源协管员绘制宅基地定位平面图,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经所在乡镇群工站审查,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应组织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等部门实地察看。
法律分析:
农村建房选址,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危险区域。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
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
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
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
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从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住房建筑设计图中,选择当地大多数村民接受的示范图予以推广使用。
鼓励村民新建住房时按照示范图建设施工,逐步形成符合地域特色的建筑风格。
关于宅基地的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这一规定确保了宅基地的分配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了过度占用土地资源。
该法条还规定,在人均土地较少的地区,如果无法保障每户都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村民的居住需求。
这体现了政府对村民居住权益的关注和保障。
在宅基地的使用方面,法律要求村民建住宅时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农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同时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这一程序确保了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法律还明确禁止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这是为了避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多处宅基地,维护宅基地分配的公平性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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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一部关于管理和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
湖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2、规定宅基地的面积和使用范围;
3、规定宅基地的转让和出租;
4、规定宅基地的保护和修缮;
5、规定宅基地的征收和补偿;
6、规定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
实施的主要措施包括:
1、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建设。
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建设,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的规划要求。
2、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利用。
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的规划要求,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推动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
3、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环境保护。
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环境保护,保障农村集体的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
4、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发展。
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发展,推动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机会。
5、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社会保障。
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社会保障,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needs。
综上所述,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利用,推动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机会。
同时,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保障农村集体的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法律分析:
农村建房选址,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危险区域。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
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
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
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
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从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住房建筑设计图中,选择当地大多数村民接受的示范图予以推广使用。
鼓励村民新建住房时按照示范图建设施工,逐步形成符合地域特色的建筑风格。
宅基地是农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宅基地使用的规定
意见规定,湖南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农村村民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的,除因继承房屋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的以外,其再次申请他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对于宅基地的面积,意见规定,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和实施宅基地面积标准。
审批宅基地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面积标准。
同时,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制定宅基地申请条件。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土地使用证。
二、新建住房的规定
农民新建住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但应充分考虑农民的现实居住需要,划出一定的范围,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
农村建房应优先选择原址重建,或充分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村内有空闲宅基地尚可利用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宅基地。
并且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宅基地复垦。
鼓励各地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因地制宜推进集镇和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逐步向集镇及规划的居民点有序集中。
1、郴州市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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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郴州市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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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湖南郴州宅基地政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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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郴州市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湖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什么规定
内容审核:张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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