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农村拆房子什么政策,天津市武清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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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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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合同纠纷

深耕行政诉讼领域,专注于征地拆迁方面,代理相关案件达100余件,涵盖了行政案件类型的大部分,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等,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武清区农村拆房子什么政策,天津市武清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天津市武清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你好,关于你的问题,天津 农村宅基地 怎样确权,由我来详细给你解答吧, 一、天津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原则 天津市对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因此对于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的确权适用全国性的规定。工作原则是: (1)政府主导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多部门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完成。 (2)稳步推进原则:试点先行,摸索经验、稳步全面加快推进。 (3)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状况。 (4)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纠纷的宗地暂缓登记,暂不发证。 (5)依法登记的原则: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登记。 (6)全部覆盖的原则:坚持全面覆盖的原则,不重不漏。 (7)免费原则:此次登记发证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减轻农民负担,测绘、登记都不需农民花费任何费用。 二、天津农村宅基地怎样确权 1、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 宅基地 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 土地使用证 》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 继承 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 集体土地 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 继承人 ”。 4、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5、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 宅基地使用权 。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集体 土地使用权 。

二、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

法律主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 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各省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或者条例,例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

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 结婚 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

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 土地使用权 注销登记 手续。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规定: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 农村宅基地 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 四、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234号)规定: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 拆迁 ”。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

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

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

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

即:

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

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

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

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

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

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

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

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 土地出让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 法规 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 管制 度。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 土地使用证 。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

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三、天津市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哪些规定

宅基地在中国农民的生活当中一直占据着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关于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和常识是每一个农民都应当了解的。

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相关规定你了解多少呢?

一、关于天津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确定《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规定了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按上述规定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统一人均耕地面积的时点及统计口径。

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可统一到第一次全国土地详查数据公布的时点,人均耕地面积的统计口径可按照第一次全国土地详查公布耕地面积和公安部门统计的统一时点人口数计算,也可以各区县或乡镇所掌握的现有村人均耕地面积,确定各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二是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文件依据。

天津市历史上出台过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相关文件,主要包括:

1982年《天津市贯彻国务院;

二、关于天津市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登记程序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4〕2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我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申请房地登记,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权属来源材料等登记要件。

2、权属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属审核。

3、公告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房屋权属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公告应当在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张贴,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的门户网站发布。

4、登记发证对于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准予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关于天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合法性的确定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在宅基地确权登记中涉及土地、房屋合法性认定,按照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有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依据文件确定依据《规定》第四条,历史上由乡镇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土地、建设、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合法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的有关用地、建设的证明材料,均可作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的发证依据。

2、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按照《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不再补办相关手续,由村委会查明情况出具证明、经过公告程序予以确认。

具体操作时按照《规定》第四条办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的房屋;

(2)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如果有村镇规划的,应同时核查是否符合村镇规划);

(4)村委会应结合权籍调查成果,查明土地、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出具证明,对土地及房屋的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在村委会公告栏发布公告,公告期30天;

(5)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确认;

(6)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据此具体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四、天津市农村宅基地规定更新

天津农民宅基地新政策:

退出三权、可买卖,四大利好。

农民可退出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补偿。

宅基地可进入市场交易,促进经济发展。

买卖宅基地需遵守登记、购买者资格和转让标准。

政策利好包括简化申请手续、违章房可继续使用、闲置宅基地可获补偿、无宅基地可得安置。

法律分析

天津农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如下:

1、最新农村宅基地政策:

退出三权。

所谓退出三权,是指农民退出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交给政府,农民获得补偿,补偿金可用于养老等。

退出三权可有效利用农村闲置的宅基地,让这些宅基地进入市场交易,变成集体用地。

后面可以进一步开发,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2、最新农村宅基地政策:

可买卖。

我国农村宅基地是可以自由买卖的,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买卖宅基地一定要遵从以下三个原则,否则极易产生买卖纠纷:

(1)使用权主体需要变更登记。

买卖宅基地过程中,除了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外,还需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变更,否则房屋根本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资格受限。

宅基地购买人若是城市居民或者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是不符合宅基地买卖的条件的。

这种情况下想要买卖宅基地,需要将户口先迁入本地才可以;

(3)宅基地转让需要遵守一户一宅标准。

3、最新农村宅基地政策。

四大利好:

(1)宅基地申请手续简化:

向村委会上报后政府同意即可获得宅基地;

(2)违章房屋无需拆除:

房屋违章的,只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费用即可继续使用;

(3)闲置宅基地退出可获得补偿:

即上文说的退出三权;

(4)无宅基地春梦可得到安置:

政府有义务解决无宅基地村民的居住问题。

结语

天津农民宅基地新政策,退出三权,有效利用闲置宅基地,促进经济发展;

可买卖,但需遵守变更登记、购买者资格限制和一户一宅标准;

四大利好:

申请手续简化、违章房屋无需拆除、闲置宅基地退出可获补偿、无宅基地可得到安置。

政策为农民提供了更多选择和保障,推动农村发展与居民生活改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五、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 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各省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或者条例,例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

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 结婚 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

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 土地使用权 注销登记 手续。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规定: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 农村宅基地 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 四、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234号)规定: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 拆迁 ”。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

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

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

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

即:

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

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

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

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

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

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

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

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 土地出让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 法规 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 管制 度。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 土地使用证 。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

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六、天津农村宅基地政策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主要有以下几点,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等用地。

二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三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

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

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五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及审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

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

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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