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专注行政法领域,师从征地拆迁领域资深律师杨念平,沉稳细心,擅长谈判沟通,对集体土地征收和群体性拆迁案件有丰富经验。
公益性岗位确实存在被清退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是绝对的,而是依据具体的情形和法律规定来决定。
一、公益性岗位的性质
公益性岗位,通常指的是编外人员,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制。这类岗位不在行政事业编内,但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养老保险等待遇。退休时,他们按一般企业职工退休办理。
二、公益性岗位可能被清退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在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即可能被清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如欺诈、胁迫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公益性岗位续签合同的考虑
另外,有观点认为公益岗三年后一般不能继续签订公益岗位的合同,但可以签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在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公益性岗位是否会被清退,主要取决于工作人员的表现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合同期满后的续签情况也是影响公益性岗位去留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分析:
不会,以沙县为例:
根据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明人社〔2017〕319号)及《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置公益性岗位的实施意见》(沙政〔2017〕42号)文件要求,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申报2021年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解除条件下,可以向单位请求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公益岗位三年期满以后,可以和用工单位续签了合同,这个是政策允许的。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法律依据:
《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支出;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
法律分析:
不会,以沙县为例:
根据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明人社〔2017〕319号)及《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置公益性岗位的实施意见》(沙政〔2017〕42号)文件要求,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申报2021年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公益性岗位三年后怎么办1、按照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公益性岗位人员三年期满后,按程序办理期满终止等相关手续,不再续签。
对聘用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困难家庭成员等困难就业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劳动纠纷处理的方式有哪些1、协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2、申请调解。
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
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劳动者拒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请仲裁。
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本单位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起诉。
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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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沙县拆迁赔偿金一般多少,公益性岗位会清退吗?
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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