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果园拆迁补偿标准2025,烟台征地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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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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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征地拆迁业务行政诉讼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

烟台市果园拆迁补偿标准2025,烟台征地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

一、烟台征地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

烟台征地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因附着物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总的来说,赔偿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来说:

一、林地补偿

防护林地和用材林: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后续每年增加500至800元。

经济林(果园、桑园等)和竹林:按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具体分为投产前和投产后两个阶段,投产前每亩1500至5000元,投产后每亩5000至30000元。

特殊用途林:按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2000至3000元,后续每年增加1000至2400元。

苗木:按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具体根据苗木的年生长期来确定补偿金额,如一年生、二年生和三年生以上的苗木分别有明确的补偿标准。

二、其他补偿

森林植被恢复费: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如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则不缴纳此费用。

林地补偿费:按照烟台市征用、占用菜地标准和规定办理。

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房屋调换。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计算,包括建安重置单价、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等因素。

此外,对于非林地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补偿标准应由征地方与被征地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同时,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不予补偿。

总的来说,烟台征地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具体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征地过程中,应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烟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一、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费如何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征地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烟台征地补偿标准257号文

法律分析:

农用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39.0275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如下:

1、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1)青苗补偿费标准: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3、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5、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6、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烟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一、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费如何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征地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烟台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 被拆迁房屋 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 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 房屋拆迁安置 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 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客观:

市政府决定对《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市辖区的房屋拆迁实施统一管理。

各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并完成房屋拆迁。

”三、第六条修改为: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根据拆迁范围内应拆迁房屋评估确定。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50%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80%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应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定银行专户存储前款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依银行、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约定的程序支付相关款项。

”四、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但超过规定期限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前款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

“职工人数的确定,以交纳劳动保险的实际工作人数为准。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

“超面积安置费。

实行产权调换或就地回迁,按原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结算结构、成新差价。

超面积应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超面积安置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直管住宅(代管住宅)承租人按评估价交纳,出资人拥有投资部分的产权。

评估价参照区位指导价估出。

房屋重置价每建筑平方米:

钢混结构一等800元,二等750元;砖混结构一等640元,二等590元,三等500元;砖木结构一等650元,二等595元,三等545元,四等490元;简易结构210元。

房屋重置价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

”七、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货币补偿由根据区位指导价作出的房屋评估价、附属设施评估价组成。

评估时应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质量、朝向、配套、楼层等因素。

”八、第十四条修改为:

“住宅货币补偿区位指导价为:

芝罘区:

区位级别最高限价(元/m2)最低限价(元/m2)平均价(元/m2)一级区位320017302465二级区位210015801840三级区位158011301355四级区位12808801080五级区位1040680860莱山区:

区位级别最高限价(元/m2)最低限价(元/m2)平均价(元/m2)一级区位180015801690二级区位158012801430三级区位138010401160四级区位11308801005五级区位1040680860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宅货币补偿区位指导价由各区提报市政府公布。

住宅货币补偿计算公式:

住宅货币补偿费=房屋评估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附属设施评估价。

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

市辖各区各级区位地段划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

各县市各级区位地段划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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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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