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法律主观:
商品房属于不动产是毋庸置疑的。买卖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应当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而且对于房产确权、房产抵押、房产征用、不动产侵权纠纷等都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该类案件应当无条件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是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但该合同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因合同标的物即房产所致,合同违约仅仅是表面形式,实质上是买卖不动产所产生的纠纷。同时,政府房产部门有专门的房地产交易所对房产买卖等行为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在行政区域上,案件的管辖应该和所在区域的行政部门相匹配、相协调,以利于各项工作的协调开展。本案中,原告购买被告的房产已经在青原区房地产交易所进行了备案登记,该案应该适用专属管辖,由青原区法院审理。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能够排除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应当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二、涉案房屋为商品房,合同双方以共同的意思表示约定了有效的协议管辖,则应当由约定的人民法院获得本案管辖权,但该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三、涉案房屋为商品房,合同双方没有管辖权约定。
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四、涉案房屋为政策性住房,该案为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产权纠纷的管辖原则及证据收集方法:
房地产案件应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诉讼参与方起诉、答辩和审理;
确认房屋产权的主要方式是查证原始取得和继承情况;
在房屋产权纠纷中,当事人需收集房屋产权凭证、房屋来源证明、共有房产形成证明、房产登记变更证据、房屋使用管理情况证明、房地产税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据,以增加胜诉几率。
法律分析
一、房屋产权纠纷管辖
1、房地产案件要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房地产是不动产,无法移动,这类诉讼既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不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能由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这样既便于原告起诉和举证,也方便了被告答辩和反诉。
(3)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这样既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核实各种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确认房屋产权的主要方式
第一,查证有无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事实;
第二,查证有无继承取得房屋产权的事实:
其中之事实,首先应以书证和物证为依据,没有书证和物证时,可以寻找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明。
三、房屋产权纠纷的证据收集
在诉讼中,为了增加胜诉的几率,当事人要积极的收集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证据的收集需要注意的是尽量提供证据的原始证件,如果使用复印件的话证明力就不如原件。
在房屋产权纠纷中,当时人需要收集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产权凭证。
房屋产权凭证用以证明自己对争议的房产享受所有权。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说明争议房屋改造中或其他情况下有无被没收、改造、挤占等证明材料。
8、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
结语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房地产案件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不仅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了便利条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执行。
在确认房屋产权时,需要查证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的事实,并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在房屋产权纠纷中,当事人应积极收集房屋产权凭证、房屋来源证明、共有房产形成证明等相关证据,以提高胜诉几率。
同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法律分析:
日常生活中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侵权地包括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能够排除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应当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二、涉案房屋为商品房,合同双方以共同的意思表示约定了有效的协议管辖,则应当由约定的人民法院获得本案管辖权,但该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三、涉案房屋为商品房,合同双方没有管辖权约定。
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四、涉案房屋为政策性住房,该案为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青原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青原区房屋征收补偿公告
3、青原区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4、青原区拆迁
5、青原区棚改
6、青原拆迁动态
7、青原区最近安置房拍卖地块
8、青原区棚改最新动态
9、青原区2020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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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青原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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