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法律主观:
1、 征地补偿标准 的具体规定 (1)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 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2、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3、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②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③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广西省玉林市容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容州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741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24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310元/亩到17240元/亩之间。
容西镇、杨梅镇、杨村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4663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241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60元/亩到16241元/亩之间。
十里镇、石寨镇、黎村镇、灵山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466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24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60元/亩到16240元/亩之间。
自良镇、松山镇、六王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2174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336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34元/亩到15336元/亩之间。
石头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2156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329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32元/亩到15329元/亩之间。
罗江镇、县底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2155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329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32元/亩到15329元/亩之间。
浪水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9712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44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10元/亩到14440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
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
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广西省桂林市全州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全州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51748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8817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704元/亩到18817元/亩之间。
庙头镇、黄沙河镇、龙水镇、永岁乡、才湾镇、绍水镇、咸水镇、凤凰镇、石塘镇、两河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8049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472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368元/亩到17472元/亩之间。
大西江镇、文桥镇、枧塘镇、安和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4349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127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31元/亩到16127元/亩之间。
白宝乡、蕉江瑶族乡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410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40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00元/亩到12400元/亩之间。
东山乡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080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120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2800元/亩到11200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
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
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不同乡镇的土地补偿标准有所不同,其中基本农田每亩不低于51748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每亩不低于18817元,集体土地未利用地每亩为4704元。
不同乡镇的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如庙头镇、黄沙河镇、龙水镇等的补偿标准比其他乡镇高。
在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法律分析
广西桂林市全州县的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全州镇的土地补偿标准为:
基本农田每亩不低于51748元;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每亩不低于18817元;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位于4704元至18817元之间)每亩为4704元。
庙头镇、黄沙河镇、龙水镇、永绥镇、蔡湾镇、邵水镇、鲜水镇、凤凰镇、石塘镇、两河镇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8049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472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为4368元/亩-17472元/亩。
大西江镇、文桥镇、尖塘镇、安河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4349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127元/亩;
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4031元/亩至16127元/亩之间。
百宝乡、椒江瑶乡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410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400元/亩;
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3100元/亩至12400元/亩之间。
东山乡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080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1200元/亩;
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2800元/亩至11200元/亩之间。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按听证、通知程序公告后实施:
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较大;
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征地补偿标准有待提高。
拓展延伸
根据广西桂林市全州县征地补偿标准差异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该地区存在明显的征地补偿标准差异。
具体来说,一些地区的补偿标准较高,而另一些地区则相对较低。
这种差异可能会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和处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的标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并尽可能保持公平、合理。
如果确实存在标准差异,相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管,确保各地的标准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及时处理标准差异问题;
2. 加大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力度,让他们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到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来;
3. 建立公开透明的补偿标准信息公开平台,让农民能够及时了解各地的标准情况,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根据广西桂林市全州县的土地补偿标准,不同地区的土地补偿标准存在差异。
在基本农田方面,全州镇的标准最高,庙头镇、黄沙河镇、龙水镇、永绥镇、蔡湾镇、邵水镇、鲜水镇、凤凰镇、石塘镇、两河镇的标准次之,而其他地区的标准相对较低。
此外,集体土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也存在差异,位于4704元至18817元之间的地区标准较低,其他地区标准相对较高。
在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按听证、通知程序公告后实施。
法律依据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01-08)\\t第三十一条\\t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
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并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04-29)\\t第六十一条\\t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城乡规划法(2019-04-23)\\t第四十四条\\t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分析:
广西省玉林市容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容州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741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24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310元/亩到17240元/亩之间。
容西镇、杨梅镇、杨村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4663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241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60元/亩到16241元/亩之间。
十里镇、石寨镇、黎村镇、灵山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4660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24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60元/亩到16240元/亩之间。
自良镇、松山镇、六王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2174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336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34元/亩到15336元/亩之间。
石头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2156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329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32元/亩到15329元/亩之间。
罗江镇、县底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42155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329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32元/亩到15329元/亩之间。
浪水镇的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不低于39712元/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440元/亩;
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10元/亩到14440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
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
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主观: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并非固定的,是需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土地年产值来确定。
通常是征用一年补偿一年的土地年产值或高于年产值。
1.土地补偿费=被 征地 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 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1、全州县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
2、全州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出让挂牌公告
3、全州县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文件
4、全州县土地出让公告
5、全州县土地出让最新消息
6、全州县土地招拍挂
7、全州县国土资源局官网
8、全州县土地交易中心
9、全州县土地拍卖
10、全州县国土自然资源局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州县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全州县征地补偿标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全州县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广西容县征地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和付费咨询,差在哪里?
12348 和法律援助,能解决拆迁问题吗?
孩子刚出生,赶上拆迁能算人头吗?
外嫁女能分到征地补偿款吗?
打拆迁官司,法院要收多少诉讼费?
拆迁官司一般要打多久?
晚上被偷拆了,怎么认定、怎么赔?
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对方一直不履行怎么办?
拆迁补偿方案还在公示,能提意见吗?听证怎么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