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内宅基地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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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内宅基地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婚内宅基地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内宅基地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宅基地使用权属性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本身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集体所有。

二、婚内宅基地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判定

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宅基地:若当初以家庭的名义申请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夫妻双方,那么该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宅基地:若宅基地是以个人名义申请,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仅为一方,则该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宅基地上房屋的共同财产判定

夫妻双方均为建房申请人: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宅基地建房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即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

单一方为建房申请人:如果仅有一方是建房申请人,则该房屋可能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该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婚内宅基地本身属于集体所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包括申请宅基地的名义、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属登记以及建房申请人的情况。

二、结婚前的土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2、女方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也不会因为结婚使宅基地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3、宅基地上的房屋,婚前除女方这外没有其他权利人,婚后双方也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一、农转非后,还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吗

我国实行“地随房走”原则,“农转非”人员如果仍对原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产权的,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则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换言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没有权利享有该权益的。

因此,从这条规定来看,“农转非”人员由于其户口已经由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自然就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无权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但另一方面,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房屋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无论该公民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还是农转非人员,对农村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因此,根据我国“地随房走”原则,如果农转非人员拥有地上房屋所有权,其也相应地应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但农转非人员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即,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农转非人员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则其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会归于消亡。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文件中也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二、农村宅基地继承权怎么继承

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三、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申请宅基地需要的条件如下: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非本集体的农村村民;

2、已拥有一处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

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其他附属物。

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主要目的。

在宅基地以外的空地上,权利人还有权种植树木;

2、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虽然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居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得自由处分。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宅基地是用以建造村民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将宅基地挪作他用,如利用宅基地建设厂房、旅店、酒店等。

但考虑到我国农村的的实际情况,农村村民如果只是利用自家住房附带地从事小规模、家庭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则不属于改变宅基地的用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宅基地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

宅基地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夫妻的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宅基地不是夫妻的财产,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宅基地是一种用益物权,可以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财产是指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财产既包括已获得的实物,也包括财产利益。

宅基地是一种用益物权,其享有者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宅基地的使用者对宅基地拥有一种财产利益,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夫妻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四、土地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

土地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有条件:

如果夫妻双方均为本经济组织的成员,也是在土地二轮承包之前结婚,在二轮承包中,虽然以一方的名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以一方为户主,但实际分得的土地却分得了双方的份额。

并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人口数中也包含了另一方。

由此,可以认为该承包经营权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五、婚后获得的宅基地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1、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2、女方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也不会因为结婚使宅基地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3、宅基地上的房屋,婚前除女方这外没有其他权利人,婚后双方也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一、农转非后,还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吗

我国实行“地随房走”原则,“农转非”人员如果仍对原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产权的,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则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换言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没有权利享有该权益的。

因此,从这条规定来看,“农转非”人员由于其户口已经由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自然就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无权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但另一方面,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房屋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无论该公民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还是农转非人员,对农村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因此,根据我国“地随房走”原则,如果农转非人员拥有地上房屋所有权,其也相应地应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但农转非人员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即,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农转非人员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则其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会归于消亡。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文件中也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二、农村宅基地继承权怎么继承

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三、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申请宅基地需要的条件如下: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非本集体的农村村民;

2、已拥有一处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

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其他附属物。

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主要目的。

在宅基地以外的空地上,权利人还有权种植树木;

2、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虽然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居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得自由处分。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宅基地是用以建造村民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将宅基地挪作他用,如利用宅基地建设厂房、旅店、酒店等。

但考虑到我国农村的的实际情况,农村村民如果只是利用自家住房附带地从事小规模、家庭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则不属于改变宅基地的用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宅基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

不属于共同财产。

双方虽然结婚,并不代表具备房产或者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取得土地分配是对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续,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人才可以取得。

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分配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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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孙凌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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