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承“忠于法律,只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服务理念,先后在山东、河南、江苏、北京、辽宁、福建、安徽、陕西等地参与办理百余件征地拆迁案件。
2023 包头刑事律师 “翻供”后,司法机关会如何采信口供?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推翻之前的部分或者全部有罪的供述叫做翻供,推翻之前部分或者全部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也叫翻供。
翻供的法律后果是:
一、翻供如果说的是真的事实就不会被处罚,如果是因为受了别人的贿赂翻供将会被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罚。
二、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翻供由其自己决定,不存在好坏的说法。
刑事诉讼的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如果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话,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显然对其不利,翻供的话对其是有利的表现。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翻供,侦查机关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反而对其不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公安诱供检察院可以翻供。
只要是被诱供,在法院庭审时,可以当庭翻供的,只要没有犯罪。
之前的口供是无效的。
如果是经法院审理,确认采用非法方法收集口供情形的,则可以推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检察院起诉依据口供为主,公安局口供不作为证据。
口供要求只有被告人供述才能认定有罪,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侦查由市级检察院立案,基层检察院发现线索需报市级决定。
最高检、省级检可自行立案或交由指定检察院侦查。
法律分析
如果在公安局和在检察院的口供不一样,一般来说检察院会根据自己录的口供来进行起诉,公安机关的口供就不再作为证据提交。
如果检察院把两份口供都提交,就会造成翻供。
提起公诉的机关往往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是作为侦查机关,因此一般都会按照检察院录的口供进行起诉。
口供的要求是什么
口供的要求包括: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
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拓展延伸
翻供现象引发的法律争议:
对刑事案件的证据可信度问题
翻供现象在刑事案件中引发了广泛的法律争议,主要关注的是对于案件证据的可信度问题。
当公安局和检察院在不同时间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口供存在不一致时,这种翻供现象引发了人们对证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质疑。
法律界普遍认为,翻供现象可能是因为证人的记忆模糊或者受到外部干扰等原因所致。
然而,这种不一致的口供给法官、陪审团和辩护律师带来了困扰,使得他们在判断案件真相和作出公正裁决时面临挑战。
因此,解决翻供现象对于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至关重要,需要采取合适的调查和取证措施,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结语
在刑事案件中,口供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其要求包括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手段获取供述。
然而,口供的翻供现象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困扰,需要采取合适的调查和取证措施,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推翻之前的部分或者全部有罪的供述叫做翻供,推翻之前部分或者全部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也叫翻供。
翻供的法律后果是:
一、翻供如果说的是真的事实就不会被处罚,如果是因为受了别人的贿赂翻供将会被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罚。
二、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翻供由其自己决定,不存在好坏的说法。
刑事诉讼的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如果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话,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显然对其不利,翻供的话对其是有利的表现。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翻供,侦查机关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反而对其不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如果情节严重的,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能会见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基本工作,甚至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
但是有的律师会见时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律师会见变成了流于形式的履行公事。
律师会见不单单是好让客户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会见会对律师澄清案件疑点,发现新的辩护要点,大有裨益。
二、犯罪嫌疑人什么概念
又称嫌犯,罪嫌。
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
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
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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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涉县拆房屋拆迁补偿款,公安局翻供的法律后果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董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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