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宅基地复垦政策:
(1)能够复垦的:按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结算(新增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入库备案面积),土地使用权人所得费用不低于12万元亩(首次补偿的面积以入库备案面积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所得费用不低于2.1万元亩(地票交易后支付)。
(2)不能够复垦的:以实际测绘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按照9.6万元亩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
一、复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复垦宅基地必须在集镇、城镇规划区外。
(二)在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外,不影响复垦后土地的管护利用。
(三)申请复垦的宅基地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
(四)申请复垦宅基地存在主体房屋,必须是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建设用地地类。
(五)申请复垦宅基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
(六)申请复垦宅基地必须是能拆除房屋并复垦成耕地的地块。
(七)土地权利人不再申请建新的,须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程序: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具体程序是:
1.农户具备建筑实体、合法产权及自愿申请复垦的前提下申报,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区国土局会同农业等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区国土局委托专业队伍实地测绘;
2.区国土局将测绘成果以项目为单位上报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初审认定后再将项目资料移交市调查办,市调查办委托专业队伍对移交项目资料进行核查并出具技术核查意见书后,由市调查办对区国土局出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二次调查数据审查确认书,然后按程序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及补偿复垦款。
三、复垦面积的认定、农户应得价款的结算及地票价款的拨付(具体补偿内容):
农户应得面积的计算:是指复垦验收确认的面积扣除预留建新指标后的面积,单户农户应得面积不能超过667平方米,超过667平方米的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户应得价款的结算:按不低于12万元亩计算,具体应得价款按照实际地票交易价款进行结算。其应得价款的计算方式为:应得价款=(交易场均价-单位面积复垦成本)×应得面积×85%。
地票价款的拨付:在宅基地复垦时,不进行地票价款预付。地票价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委托银行进行一次性直拨给农户。
法律依据: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一条 为严格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复垦土地权利人涉及新建房屋占地的,区县局应据实抵扣复垦指标。
法律分析:
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
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
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是什么1、农村宅基地复垦补贴不仅仅只是土地的补偿,还有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一次性补偿,1.2万元/亩;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1.8万元/亩;
(3)构着物补偿标准。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农村宅基地复垦标准条件是什么农村宅基地复垦标准条件:
1、属于避险解困的帮扶对象,符合农村宅基地复垦条件;
2、主体房屋保留完整,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宅基地具有复垦为耕地的条件;
4、权属清晰无争议,有合法权属证明;
5、符合其他复垦政策要求。
2022重庆农村建房补贴政策如下:
1、对农民建设自住自用的装配式农房,市级财政按照建筑面积平均补助500元/平米;
2、对企业(个人)建设用作民宿等经营性装配式农房,市级财政按照建筑面积平均补助200元/平米;
3、市级财政补助的装配式农房,除基础可现场浇筑或砌筑外,其他主体结构构件(梁、柱、楼板、内外墙板、楼梯等)应全部采用工厂化生产的构件进行现场组装。
重庆加强各类金融支持的方式如下:
1、 鼓励金融机构对开展装配式农房建设的项目和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2、鼓励金融机构对建设装配式农房的农民提供分期建房贷款,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
3、探索建立农村房屋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设立并提供装配式农房质量安全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分析:
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
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
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的条件是:
(一)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用地范围外,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具备主要复垦为耕地的条件;
(三)权属清晰,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四)宅基地复垦后有合法有效、稳定的住所。
一、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转让条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符合第十条宅基地‘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第十八条【回收条件】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的政府批准,应当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使用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新批宅基地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建新拆旧并签订合同的,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除旧房交回原宅基地的;
(三)实施旧村改造,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四)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迁出之日起满2年未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或者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
(五)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且未有上盖房屋的宅基地。
(六)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香港、澳门居民、外籍华人),通过合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当房屋坍塌或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第十九条【退出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腾退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有偿方式回收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占用的宅基地。
鼓励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第二十条【安置补偿】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应依法对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另行安排宅基地。
经协商一致的,也可采用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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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重庆宅基地复垦办电话,重庆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李杨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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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强拆主体时,可提供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等初步证据,由法院推定实施主体;江苏高院(2016)苏行终387号确立该规则,起诉期为6个月。
可公开核验的层级案号包括(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2016)苏行终387号、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均可在裁判文书与名录中逐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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