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宅基地转让协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25)陕0527民初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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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宅基地转让协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25)陕0527民初385号

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25)陕0527民初385号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优质作者流量激励计划#(2025)陕0527民初385号

原告:吴某某,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娟,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甜甜,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某,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村民,系原告吴某某之夫。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第三人周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娟、被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甜甜、第三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周某与被告王某2024年10月17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王某将涉案宅基地恢复原状,并立即腾退交付给原告吴某某;3.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吴某某的经济损失8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吴某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4月22日登记结婚。2006年原告夫妇购买了位于白水县××村××组××地一院(地皮),2007年在涉案宅基地内修建了三间平房,2015年左右将空院子全部用彩钢瓦盖严。因夫妻双方在县城四马路做生意,多年来一直居住在店里。2024年10月17日周某趁原告出门干活不在家时将夫妻共有的涉案宅基地出卖给被告王某,11月份原告吴某某从别人口中得知此事,当天晚上正在史官镇石索村包苹果的原告便急忙让苹果客商将其送回家中,待确认此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王某协商腾退宅基地事宜未果。后原告得知,被告王某在周某没有给其腾空并交付宅基地的情况下,两次自行撬开涉案宅基地大门,并将原告家里的家具、木料等全部扔到大门外面,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约80000元。综上所述,周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买卖协议侵犯了原告吴某某的共同共有权利,被告王某并非北关村西寨组村民,该协议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行为,故诉至法院。

为支持其诉请,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吴某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4月22日登记结婚;3、周某与李会君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一份,拟证明2006年7月13日吴某某与周某花费3000元从案外人李会君处购买了涉案宅基地,该宅基地系原告与周某的共同财产;4、二被告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一份,拟证明周某瞒着原告于2024年10月17日以150000元的价格将涉案宅基地出卖给被告王某,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363条的强制性规定;5、报警记录一份,证明被告王某撬锁进入涉案宅基地原告为此报警处理。6、原告口头陈述,被告私自进入原告宅基地的行为导致原告财物损失80000元,并因返还宅基地问题多次发生争执。

被告王某辩称:1、2024年10月经案外人武铁成介绍,被告王某欲购买周某位于白水县××村××组××地及院内房产,周某承诺其对该宅基地有合法的所有权,并征得共有人同意对外转让,双方遂于同年10月17日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被告王某向周某支付了庄基价款140000元。2、周某系尧禾镇车庄村村民,并非案涉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周某与案外人李会君签订买卖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2006年至今周某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原告吴某某及周某对案涉房屋不享有合法所有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原告吴某某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无权起诉。4、原告未证明毁坏其财物的事实,也不能证明该物品系其所有,更不能证明所损坏物品的价值,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不予认可。如果法院认定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则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周某的过错导致的,周某应给王某退还转让款140000元、支付违约金(转让款的100%),并赔偿相应损失3600元。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王某提交以下证据:1、转账记录二份、收条一份,证明周某收取被告王某140000元涉案庄基转让款。2、周某、周瑞泽、周彤、吴某某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告王某和周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时,已经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3、被告王某与李老三的转账记录一份,白水县泰山庙社区水暖电销售清单一份,证明被告王某在进入该房屋后对该房屋修缮花费3600元。

第三人周某辩称,周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属实,签订该宅基地转让协议时周某并未告知其妻吴某某,认为该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王某撬锁进入涉案宅基地后将其家中的财物丢弃抛卖,还强行拆除涉案宅基内的门窗,王某将该宅基地恢复原状后,周某才同意返还王某支付的宅基地转让款。

为支持其主张,第三人周某提供了证据:1、视频光盘一张,拟证明被告王某强行把涉案宅基内的门窗拆除的情况。2、照片四张,拟证明被告王某自行撬锁进入涉案宅基,并将原告家里的家具、木料等全部扔到大门外面,给原告造成近80000元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与第三人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均为白水县尧禾镇车庄村六组村民,双方于2002年4月2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13日第三人周某从案外人李会君处购买了位于白水县××镇××村××组宅基地一院(集体土地),后吴某某和周某在该宅基地上修建了平板房三间和简易木板房三间,至今未办理宅基地划拨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书。2024年10月17日,经案外人武铁成介绍,周某将该院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以150000元价格出卖给被告王某,并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签字之日王某付给周某140000元,庄基过户完后付剩余尾款;付款后王某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改建,出卖方无权干涉,如有争议,周某负责解决,造成王某损失由周某赔付;周某承诺该宅基地为其合法所有,出卖前已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并约定违约金按总款项的100%计算。协议签订后的当天和第二天,被告王某共向第三人周某支付138000元,支付给武铁成2000元。2024年10月18日,周某向王某出具了140000元的收条。

第三人周某和被告王某口头约定签订协议后的10日内搬离涉案庄基,后第三人周某未按照约定腾退房屋,被告王某遂撬锁进入涉案庄基,将庄基内放置的桌柜等物品堆放至门外空地。同年10月29日,原告吴某某和周某来到该庄基,发现王某撬锁进入该庄基后遂报警,周某提出解除该宅基地买卖合同,其与王某协商未果,原告吴某某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王某进入该庄基后将该庄基内的6扇门窗和庄基内的木制结构的3件简易房屋拆除,在该庄基内的西边的房间另行安装门窗,并对该庄基进行修缮后居住至今。

还查明,第三人周某收到被告王某支付的庄基转让款后将案涉72707元支付给其经营的“白水县阳光车行”负责售后维修的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经销商高雅实业有限公司,同时用于偿还因经营车行所带来的欠款29050元,以上共计101757元,其余费用周某用于个人花费和支出。周某经营的“白水县阳光车行”的收入用于其与吴某某的家庭生活支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06年7月13日《宅基地转让协议》、2024年10月17日《宅基地转让协议》、被告王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收条、第三人周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原、被告和第三人的陈述在卷佐证,予以确认。

本案经审委会讨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第三人周某与被告王某2024年10月17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效力如何,被告王某是否应将案涉宅基地恢复原状,立即腾退交付给原告,并承担赔偿80000元的责任。2、被告王某要求退还转让款14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3600元的主张是否成立。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本案中,第三人周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中的宅基地,系北关村西寨组集体土地,但周某与王某并非北关村西寨组村民,其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侵犯了北关村西寨组村民利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对原告要求确认周某与王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吴某某与第三人周某系夫妻关系,其对转让的宅基地及地上财产有共同利益,有权提起诉讼,故对被告辩解的原告吴某某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无权起诉的意见不予采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案涉庄基未办理宅基地划拨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地上建筑物系原告吴某某与周某修建,二原告对此享有占有权,协议被确认无效后,被告王某因该协议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将失去存在的基础,原告有权基于占有返还请求权要求王某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腾退涉案宅基地并交付给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王某进入案涉庄基后已将该庄基内房间的原有门窗拆除,堆放在门前的空地风吹雨淋,已无法使用,不能恢复至之前状态,故对其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吴某某主张的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损失80000元的请求,其在知道王某将该物品堆放至院外后,对该堆放的物品不进行妥善保存,任由物品毁灭,对该部分财产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对于主张的其他损失,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不予支持。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因无效合同,周某收取王某支付的转让款140000元,应返还给王某;周某陈述只收到转让款138000元,但其向王某出具条据时,将武铁成收取的2000元已计入自己收取的部分而给王某出具了140000元的收条,表明周某认可自己收到案涉庄基转让款140000元,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于周某辩称的,王某将该宅基地恢复原状后,他才同意返还王某支付的宅基地转让款的意见,因王某进入案涉庄基后已将该庄基内房间的原有门窗拆除,堆放在门前的空地风吹雨淋,已无法使用,不能恢复至之前状态,且周某明知王东并非案涉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案涉宅基出卖给王某,导致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周某收到该款项后将其中101757元用于支付其经营的车行货款和偿还该车行的欠款,吴某某和周某均陈述其与吴某某的家庭支出主要是周某经营车行的收入,周某支付的该费用属周某和吴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原告吴某某对其中的101757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对王某要求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因《宅基地转让协议》已被认定为无效,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条款亦属无效,故对王某关于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王某提出的赔偿3600元损失的问题,因王某明知其不属于北关村西寨组村民仍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自身存在过错,并在周某提出解除合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仍对该宅基进行修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三人周某与被告王某于2024年10月17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

第三人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王某涉案宅基转让款140000元,原告吴某某对其中的101757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告王某在收到宅基转让款140000元后五日内向原告吴某某腾退白水县××镇××村××组的宅基地;

四、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各半承担,王某将其承担的1187.50元直接支付给吴某某。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刘忍丽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新乾

书 记 员董依琳

二、陕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告人流程怎么走

法律分析:

判决书在超过执行期限后,可以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判决书

法律分析:

有以下五种情况可以确认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平等主体身份,协商约定,其合同中约定的每一条款,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方以欺诈的方式,在对方当事人不明其具体情况下和受一方当事人胁迫,在无奈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合法权益肯定会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达到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而事先达成某种协议或默契而订立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合同,是无效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的形式、内容、格式都是合法的,但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如以合法的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合同,是。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其目的是为满足自己的私利,其危害性是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公众利益,以损害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是指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律分析:

确认合同无效诉讼费用、确认合同无效管辖

1、确认合同无效案件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2、如果单独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应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

3、如果同时又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则以当事人之诉请为争议标的计算诉讼费。

4、诉讼费交纳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类诉讼请求的收费标准。

5、合同无效的案件中如何确定域法院管辖权

6、对无效合同纠纷一般按民事诉讼法第24条确定地域管辖。

7、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8、对无效合同纠纷地域管辖,若合同中有约定的,则按约定确定。

9、如合同没有约定,则应按民事诉讼法第24条确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五、确认合同无效判决书

法律分析:

判决书在超过执行期限后,可以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六、陕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应该怎样维权

陕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告人流程怎么走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

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

打官司一般要走以下程序:

(1)写好起诉书;(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3)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主要有:

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宣判等几个阶段。

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比较重要的是质证。

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

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作出裁决。

(4)执行判决。

如败诉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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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年宅基地转让协议,确认合同无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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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0月22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0月22日
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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