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基层政务公开 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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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王丹律师从事行政案件征拆领域6年,办理过大大小小200余征拆案件、涉及企业、厂房征收、养殖场的搬迁、医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

漯河市基层政务公开 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法律主观:

根据你对案情事实的简述,结合土地法规及政策综合解答如下: 目前国家和省级没有具体统一的具体补偿数据,仅有原则性规定: 河南省法规: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 土地补偿费 。 征用耕地的,设区的市近郊区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其他市近郊区、工矿区和建制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至九倍补偿;其 他地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主产品年产量的百 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算。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 。 (二) 安置补助费 。 征用耕地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六百六 十七平方米以上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人均 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 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在特殊情况下,每六百六十七 平方米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 (三)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补偿。 (四)附着物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征地公告 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至于产值后者补偿基数视土地所在位置及等级而定,详情可以到国土资源局咨询。

二、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根据你对案情事实的简述,结合土地法规及政策综合解答如下:

目前国家和省级没有具体统一的具体补偿数据,仅有原则性规定:

河南省法规:

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 土地补偿费 。

征用耕地的,设区的市近郊区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其他市近郊区、工矿区和建制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至九倍补偿;

其 他地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主产品年产量的百 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算。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 。

(二) 安置补助费 。

征用耕地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人均耕地六百六 十七平方米以上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

人均 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

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 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

在特殊情况下,每六百六十七 平方米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

(三)青苗补偿费。

按一季产值补偿。

(四)附着物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征地公告 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至于产值后者补偿基数视土地所在位置及等级而定,详情可以到国土资源局咨询。

三、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016

法律主观:

根据你对案情事实的简述,结合土地法规及政策综合解答如下:

目前国家和省级没有具体统一的具体补偿数据,仅有原则性规定:

河南省法规:

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 土地补偿费 。

征用耕地的,设区的市近郊区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其他市近郊区、工矿区和建制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至九倍补偿;

其 他地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主产品年产量的百 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算。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 。

(二) 安置补助费 。

征用耕地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人均耕地六百六 十七平方米以上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

人均 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

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 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

在特殊情况下,每六百六十七 平方米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

(三)青苗补偿费。

按一季产值补偿。

(四)附着物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征地公告 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至于产值后者补偿基数视土地所在位置及等级而定,详情可以到国土资源局咨询。

四、河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法律分析:

区片地价标准继续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发布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详见附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新法对区片地价的名称、内涵、制定依据、调整方式等作的进一步规范,2020年5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名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5个字的表述明确了本轮征地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即农村集体土地农用地,不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规定调整公布(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局调整公布),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调整公布。

五、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020

法律主观:

根据你对案情事实的简述,结合土地法规及政策综合解答如下:

目前国家和省级没有具体统一的具体补偿数据,仅有原则性规定:

河南省法规:

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 土地补偿费 。

征用耕地的,设区的市近郊区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其他市近郊区、工矿区和建制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至九倍补偿;

其 他地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主产品年产量的百 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算。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 。

(二) 安置补助费 。

征用耕地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人均耕地六百六 十七平方米以上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

人均 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

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 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

在特殊情况下,每六百六十七 平方米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

(三)青苗补偿费。

按一季产值补偿。

(四)附着物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征地公告 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至于产值后者补偿基数视土地所在位置及等级而定,详情可以到国土资源局咨询。

六、河南省征收土地最新标准

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项。

前两项补偿给村集体,后一项补偿给实际建设和种植者;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5、产权调换包括两种情况,首先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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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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